审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辽阳刑执字第1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3-02
案件描述
该犯因强奸、猥亵儿童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以(2010)瓦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曾于2013年7月24日减刑九个月。
请求情况
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庆武
审判员胡玲
审判员朱薇薇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