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2刑终1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5-23
审理经过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苏02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炜
审判员徐海宏
审判员周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