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桂02刑终239号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桂02刑终2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7-19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桂0205刑初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钟某1及其辩护人钟伟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钟某1居住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某家具批发零售部门面,被害人李某1(2010年12月27日生)则居住在该门面隔壁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某爽口猪脚粉店。2016年2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李某1到被告人钟某1的门面内玩耍,被告人钟某1趁无人之机,以给被害人用手机看动画片为由,将右手伸进被害人裤子用手指摸弄其阴部约20多秒,在遭遇被害人反抗之后停止了猥亵行为。之后被害人李某1回家告诉其母亲陈某被被告人钟某1将手伸进其裤子摸尿尿的地方,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接警后即出警至被告人钟某1经营的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某家具批发零售部门面,将被告人钟某1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原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1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1及其母亲陈某的报案陈述材料、受案登记表、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钟某1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某1为了满足其淫秽下流的欲望,采用摸弄阴道的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及辩解,经查,“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被告人钟某1是在其经营的门面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属于“自动投案”,因而不构成自首。钟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钟某1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钟某1上诉称,其摸弄的是被害人的外阴而不是阴道,原判认定其摸弄被害人的阴道错误;其行为系自首,原判量刑畸重。

辩护人钟伟书辩护称:1、原判认定钟某1摸弄被害人的阴道与事实不符,该事实认定错误对量刑产生了实质性影响;2、钟某1在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之时,而仅仅是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后,便跟随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其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3、钟某1系初犯、偶犯,其行为对被害人身体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较轻,原判量刑畸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一致,相关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认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1为了满足其淫秽下流的欲望,采用摸弄阴部的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而非身体健康权,无论行为人摸弄的是被害人的外阴还是被害人的阴道,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无实质性影响,原判认定钟某1摸弄被害人的阴道虽不准确,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钟某1的行为也确未对被害人身体未造成实质性损害,但这不能成为对钟某1从轻处罚的理由。故对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造成量刑失当、钟某1的行为对被害人身体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属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公安机关在已初步掌握钟某1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将其传唤归案,因此钟某1的归案没有主动性,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钟某1及辩护人所提钟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钟某1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钟某1及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贵勇

代理审判员胡珂

代理审判员刘涧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柳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