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8刑更14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12-28
案件描述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7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减意143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毓兰
审判员燕金玲
审判员王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