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06刑更字第1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2-23
案件描述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洪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洪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老犯。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罗洪兴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洪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洪兴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芝毅
审判员魏福海
审判员陈晓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霍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