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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3969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4   阅读: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内01刑更39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09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乌勃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刚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3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0年1月28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6年11月11日以罪犯赵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赵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5年2月、6月、10月、2016年2月连续记功4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瑞辰

审判员杨利民

代理审判员姜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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