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2刑更47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9-26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黄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功庆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妤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