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鞍刑二终字第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02-27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车某某、曹某某、田某某、赵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田某某、赵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车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车某某撤回上诉。
二、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亚东
代理审判员郭文伟
代理审判员何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左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