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贵刑执字第253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2-14
案件描述
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正书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2010年10月27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罪犯廖正书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24日、2014年1月9日共获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贵港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贵港监狱认为,罪犯廖正书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正书自2014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2014年获评为表扬(已折成奖励分)。截止2015年7月止,累计奖励分137.81。上述事实,有贵港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正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廖正书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正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香妙
审判员廖赞军
审判员黄裕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