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浦刑初字第487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漳浦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4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1-16

审理经过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0月9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刘恋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间,黄某乙(已判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101监室。同年10月间的一天,漳浦县公安局盘陀派出所民警黄某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时任漳浦县看守所101监室管教民警的被告人林某甲,称漳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其交代的在漳浦县盘陀镇水港村“达安”家盗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以及在盘陀镇仓里村和尚垅荔枝林下盗窃一辆白色电动车的犯罪事实未形成书面材料,交代被告人林某甲将该上述盗窃线索转告给黄某乙,再由黄某乙向看守所提供,以达到立功的目的。被告人林某甲表示同意,并将上述案情写在纸上,在漳浦县看守所巡视窗口扔给101监室的黄某乙和黄某戊,后要求黄某乙和黄某戊向即将被关押在101监室的黄某甲了解核实。次日,被告人林某甲明确告诉黄某乙,黄某甲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要给其做举报犯罪线索的材料。黄某乙和黄某戊经找黄某甲了解核实后,整理成举报材料交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将举报材料重新整理后让黄某乙照抄,并通过漳浦县看守所按程序转给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后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黄某丙。同年11月间,黄某丙电话告知被告人林某甲,称黄某乙立功材料已经查证属实,请被告人林某甲将查证情况转告黄某乙。黄某乙得知后让其妻子黄某丁送款给被告人林某甲宴请相关人员。几天后,被告人林某甲在漳浦县看守所附近的小路边收到黄某丁送款人民币10000元,并将该情况告知黄某丙。几天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与黄某丙在漳浦电大附近“茗瑞商行”宴请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相关民警,费用由被告人林某甲从黄某丁的送款中支付。2014年春节间,黄某乙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在上述过程中的帮助,到被告人林某甲家中送给被告人林某甲二支干鹿鞭和二盒茶叶。2014年6月6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材料认定黄某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4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中共漳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约谈,在约谈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通过其家属向漳浦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全部赃款。

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属共同犯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甲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间,黄某乙(已被判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101监室。同年10月间的一天,漳浦县公安局盘陀派出所民警黄某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时任漳浦县看守所101监室管教民警的被告人林某甲,称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涉嫌犯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甲,黄某甲交代的在漳浦县盘陀镇水港村“达安”家盗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以及在漳浦县盘陀镇仓里村和尚垅荔枝林下盗窃一辆电动车的犯罪事实未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被告人林某甲将该上述盗窃线索转告给黄某乙,再由黄某乙向漳浦县看守所提供,以达到让黄某乙立功的目的。被告人林某甲表示同意,并将上述案情写在纸上,从漳浦县看守所巡视窗口扔给101监室的黄某乙和黄某戊,并要求黄某乙和黄某戊向关押在101监室的黄某甲了解核实。次日,被告人林某甲明确告诉黄某乙,黄某甲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要给其做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的材料。黄某乙和黄某戊经找黄某甲了解核实后,整理成举报材料交给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将举报材料重新整理后让黄某乙照抄,并通过漳浦县看守所按程序将黄某乙抄好后的材料转交给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后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黄某丙。同年11月间的一天,黄某丙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林某甲,称黄某乙立功材料已经查证属实,请被告人林某甲将查证情况转告黄某乙。黄某乙得知后让其妻子黄某丁送款给被告人林某甲宴请相关人员。几天后,林某甲在漳浦县看守所附近的小路边收到黄某丁的送款人民币1万元,并将该情况告知黄某丙。几天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与黄某丙在漳浦县“茗瑞商行”宴请漳浦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相关民警,费用由被告人林某甲从黄某丁的送款中支付。2014年春节期间,黄某乙为感谢被告人林某甲在上述过程中的帮助,到被告人林某甲家中送给其二支干鹿鞭和二盒茶叶。

另查明,2014年3月25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本院依据上述材料认定黄某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接中共漳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中共漳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约谈,在约谈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通过其家属向漳浦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中共漳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被告人林某甲到案经过的说明、中共漳浦县委组织部干部履历表及公务员登记表、漳浦县看守所关于被告人林某甲个人工作经历情况说明、漳浦县看守所主协管民警一览表、漳浦县看守所深挖犯罪线索转递函、黄某乙举报信、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本院对黄某乙定罪判刑的(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和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王某甲、黄某丁、黄某戊、蔡某、王某乙、林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故意采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犯罪的人受到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可认定为犯罪较轻,结合被告人林某甲的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甲犯徇私枉法罪的指控成立,其在法庭上补充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及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艺鸣

代理审判员李艺文

人民陪审员李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芳敏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