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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127号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2   阅读:

审理法院:通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通刑初字第1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10-15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超出庭支持公诉,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晚,举报人王某某向通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副队长被告人马某某举报通河镇城乡村有人赌博,同时提出对其亲属罗某某给予关照。马某某当晚派中队长吕某某等人去城乡村抓赌,当场收缴赌资61340元。参与赌博人员张某甲等人被带回通河县公安局后,公安民警李某某找马某某讲情,马某某让李某某交30000元保金后,把参赌人员放走,并让吕某某从赌资中扣除16000元不认定为赌资。同时于当晚向主管局长韩某某和大队长张某乙汇报,称扣押赌资45000余元。第二天吕某某根据马某某的指示制作了一份扣押赌资为45340元的清单,并装入该起赌博案件卷宗中。通河县公安局根据马某某的汇报和45340元的扣押物品清单,以涉案人员张某甲等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后经通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介入,通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重新调查,将原涉案人员张某甲等人以赌博罪立案追诉,并处以刑罚。马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通河县组织部文件、扣押物品清单、行政拘留处罚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甲、魏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张某乙、岳某某、丁某某的证言,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处张某甲等人赌博案件中为徇私情,擅自将扣缴的赌资数额降到赌博犯罪标准以下,使该起本应受到刑事追诉并处以刑罚的赌博案件降格为一般治安案件,致使张某甲等人逃避刑事追究,放纵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马某某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由于该赌博案件被有关部门及时查获,涉案人员得到应有的惩处,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故公诉机关对马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一夫

审判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顾中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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