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1,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8)上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1于2007年6月15日中午12时许,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高某某、朱某某骗至上蔡县东岸乡胡民生夫妇开办的农家小院,当日晚上被告人李某1伙同赵某2、李某3等人采用殴打、硬逼等手段逼迫高某某、朱某某卖淫。以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至2013年10月7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3日入狱。2009年12月28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8年3月以来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杨艳青、牛洪昌及同监罪犯张兵兵、韩森全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3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玉兰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张玉衡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