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0106刑初42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8-24
审理经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成志波、耿延、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李某1在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82号开设了泓泉浴室,并于2015年12月份以来先后招募了杨某、张某、冯某、袁某、李某等8名卖淫女在该浴室内从事卖淫活动,李某1通过制定技师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度、收费标准、通报制度等方式,组织多名小姐在该场所卖淫。其中李某1制定的技师管理制度包括卖淫女外出要请假,不请假要罚款;卖淫收费130元,卖淫女每做一个提成70元;包间整理整齐,脏物要技师处理,违者罚款;按顺序排钟问钟等规定。
2015年9月份,被告人龚某来到该场所工作,在明知该场所存在小姐卖淫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1收银二十余天。2016年1月5日,龚某又至该浴室负一楼休息大厅工作,在卖淫女、嫖客进入包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负责提醒卖淫女卖淫时间。
2016年1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接到举报称鼓楼区虎踞北路泓泉洗浴有卖淫嫖娼活动,民警遂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包间内当场查获正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范某、沈某,并在负一楼休息大厅查获嫖客高某、吕某、常某及卖淫女袁某、王某甲、杨某等人。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1、龚某传唤至派出所。
根据民警扣押的该浴室一楼吧台内的当日已结账结算单、未结账单及负一楼吧台内的小姐上钟单,李某1共组织他人卖淫达58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1、龚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吕某、常某、沈某、范某、袁某、王某甲、杨某、李某、夏某、张某、王某乙、汪某、吴某、陶某、莫某、何某、冯某、尹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案发、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技师管理制度、收银员管理制度、通报、账单复印件、浴室日报表、房屋租赁协议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持异议,认为其只是提供了场所,没有组织卖淫,“技师”管理条例是管理员工的,不是用于管理卖淫女的,其所招聘的“技师”都是做正规按摩的。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是容留卖淫罪,其经营的浴室有正规营业执照,被告人没有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其与卖淫女没有语言和行为上的沟通。2、公诉机关指控卖淫的次数为58次,证据不足。3、被告人系被传唤至派出所,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系自首。4、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容留卖淫的时间尚短,系初犯。请求法院在依法认定其容留卖淫的同时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龚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李某1在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82号开设了泓泉浴室,于2015年12月份以来先后招募了杨某、张某、冯某、袁某、李某等多名卖淫女,并通过制定技师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度、收费标准、通报制度等方式,组织多人在该场所卖淫。其中李某1制定的技师管理制度包括卖淫女外出要请假,不请假要罚款;卖淫收费130元,卖淫女每做一个提成70元;包间整理整齐,脏物要技师处理,违者罚款;按顺序排钟问钟等规定。
2015年9月份,被告人龚某曾在该场所负责收银二十余天。2016年1月5日,龚某又至该浴室负一楼休息大厅工作,在卖淫女、嫖客进入包间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负责提醒卖淫女卖淫时间。
2016年1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接到举报称鼓楼区虎踞北路泓泉洗浴有卖淫嫖娼活动,民警遂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在包间内当场查获正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范某、沈某,并在负一楼休息大厅查获嫖客高某、吕某、常某及卖淫女袁某、王某甲、杨某等人。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1、龚某传唤至派出所。
根据民警扣押的该浴室一楼吧台内的当日报表,李某1当日共组织他人卖淫达28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其供述自己2014年12月份出资开了鸿泉浴室。案发当天被抓的几个工人都是后来的,其中收银的是尹某,打扫卫生的叫莫某,有一个看衣柜的叫王某乙,还有个递毛巾的姓汪,另外就是龚某,15年9月份干了不到一个月请假回家,10月3号出的车祸,腿被撞了;之前是干收银的,后来是2016年1月初刚来的,自己让他到大厅帮助倒倒水,叠叠被子。
店的大门上贴有招聘技师的广告纸,这些小姐看到后,就会进到店里来,一般情况下,是其负责接待,小姐会问一下保健按摩的价格。其告诉她们130元钱,她们拿70元钱,其拿60元钱。其正常要求她们做正规按摩,60元的消费,她们拿30元,自己拿30元。平时对小姐的管理有:技师管理制度,她们按照这个进行执行,如果有人违反,会有通报,如果小姐跟客人自己因为卖淫嫖娼发生了问题,客人投诉到其这里来之后,这一笔就不能再收客人钱了,小姐自己认了。平时小姐一般都住在店里。
正常情况下,小姐会端着水跟客人聊,至于怎么聊的其不清楚,但是如果有客人愿意跟小姐发生性关系,小姐就会带人到大厅里面的包间,包间和大厅之间有一个门,小姐进去后,会拿一个木棍子从里面把门拴住,主要是防止有喝完酒的人乱闯,没有其他意思。小姐跟客人发生完性关系后,小姐自己会填一个兰色的小一点的单子,单子会写上客人的手牌,数字60,小姐自己的牌号,60这个数字代表的是价格,有时是正规的按摩价格,有时是小姐卖淫的价格,数字写得大就代表是发生性关系,到底多大到底多小也没具体的规定,这个单子上还有红色的数字,这是其为了节省费用,自己用大的兰单子裁成小的来用,然后自己编的号,编号的目的也是为了小姐跟吧台对账,因为这个小兰色单子,小姐自己手上一份。这个小兰色单子交到吧台后,其要求吧台收银的人谁接收的谁要在这个小兰色单子上签字。其跟小姐之间是5天一结账,小姐每次都是从其这里领钱,正常情况下,其会把她们的伙食费扣掉,但是有的人没挣多少钱,有时也不扣。小姐用的避孕套是小姐自己准备的,不是店里提供的。
平时其不定期给小姐开会,最后一次开会是在被抓的那天晚上8、9点,小姐集中在按摩包间里开的会。内容就是外面公安查的比较严。包间走廊玻璃门边上木棍是其准备的,为了防止小姐做活时有人冲进去。收银还要填每日报表,每个收银下班时将报表、结算单、钱交给其。结算单子一式两联,一张白色,一张绿色,单子上有编号,其让收银在牌号里填客人的手牌号,日期里填客人来的时间,客人消费什么项目,收银就在相对应的数量里填客人消费的价格。澡资填15,就说明客人只洗了一个澡,如果填60,就说明客人做了按摩。白色的单子放在客人手牌相对应的小格子里,绿色的单子收银按客人的结账顺序整理装订好放在收银台上。其不让收银员和小姐接触,如果发现收银员和小姐私下里接触,其就开除收银员。怕小姐和收银员勾结在一起骗其钱,所以不让收银员和小姐接触。
2、被告人龚某的供述,其供述所在的浴室服务项目有擦背、捏脚、敲背、按摩、还有卖淫,小姐的工资都由老板“老李”发。跟其一起被民警带到派出所来的那些小姐和客人是卖淫女和嫖客,这谁都知道。现在哪个桑拿浴室里没有啊!六、七个卖淫女都在大厅里休息,客人来了之后,有需要的,小姐就带着客人到大厅后面的包间里去。具体这些小姐是怎么卖淫的,其不知道,也没有看到是怎么卖淫的。平时不是“老莫”在吧台,就是其在吧台。通常客人到大厅后,这些小姐就会主动端一杯水送过去给客人。然后,小姐就跟客人嘀嘀咕咕的讲些什么,具体讲什么其不知道。然后,客人就跟小姐一起进包间去了。每个小姐手上都有一本单子,单子都是小姐自己填写的。单子填写好后,直接送交到楼上的收银台去了。包间区域和大厅之间的玻璃门没有人看守。进出都是小姐自己带客人进出。如果要是叫其看守这个玻璃门,其就会把安全门的钥匙放在吧台,一旦民警来查,其就把安全门打开,客人、小姐就都从安全门跑掉了。通常小姐跟客人进包间时都带着手机,时间由她们自己掌握。不过,其也通知过二次。具体是哪一天,记不起来了。其就是站在包间跟休息大厅的玻璃门口,冲着包间区域里喊。浴室其他员工让其喊6号,其就喊“6号,6号”。客人嫖娼后,都是在楼上的收银台支付嫖资的。其在小姐跟客人交谈的时候听到的,卖淫嫖娼一个钟是130元人民币。这些小姐都是老板招募来的。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所工作的泓泉浴室的老板是个男的,姓李,主要负责管理,有时候会给员工开开会。要求小姐要排队,不要抢钟,被抓当天晚上老板开会讲,让小姐不要大声讲话,公安抓的紧。排队就是按休息大厅墙上小黑板上的号牌来的,第一个做完了就要把号排到后面,轮到第二个去做,抢钟就是不按号牌来。用木棍把包间区的玻璃门锁住,用木棍锁包间区门,是老板告诉其的,让其带客人进去敲背的时候要把包间区的门锁住。第一是防止大厅里人来人往会有人误入包间区,第二是防止民警来检查。
敲背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敲背一次收费130元钱,其拿70元钱,老板拿60元钱。敲背的流程是按小黑板上的排号来,如果客人到了休息大厅,排在黑板上的第一个号牌的小姐先去向客人问钟,问客人要不要敲背,如果客人不肯就换排在第二个号牌的小姐来,如果客人同意了就把客人带进包间,进包间之后要把包间区的门用木棍锁住,之后在包间里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出来之后要到负一楼楼梯下面的吧台,吧台上放了很多夹子,每个夹子上都有小姐的号牌和一叠绿色的纸,小姐要在对应自己号牌的纸上写自己的号牌、客人的号牌和一个60,上钟单是一式两份的,一份送上楼给收银员,另一份小姐自己留存。小姐给客人敲背的流程是老板规定的,上钟单上写的60其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反正就是老板让写的。其在鸿泉浴室里是11号小姐,被抓的当天吃晚饭之前给一个客人敲了一次背,就是那个连续两次的客人,吃饭之后是98号和116号客人。其是2015年12月二十几号来上班的,领过两次工资了,第一次领工资是2016年1月的1日或者2日,当时领了1400多元钱,这些钱都是其和客人敲背发生性关系赚的,第二次领工资是1月6日,那次领了1500多元钱,这些钱也是和客人敲背发生性关系赚的,工资里面已经扣除了每天10元钱的伙食费。经王某甲辨认,其辨认出倪安业是收银员,辨认出老板让其敲背时锁门的木棍,其给98号、116号客人敲背的单子以及贴在浴室里的通报和浴室管理制度。
4、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2016年1月初老乡李玲介绍其到涨泉洗浴上班,说泓泉洗浴做按摩生意很好,能挣的多一点。给了其尾号6819(被告人李某1手机号)号码。其在老家打电话过去问,对方自称姓陶,其问对方那里要不要做按摩的人,对方说要。1月10日中午其坐火车到南京,到了泓泉洗浴,那个姓陶的人应聘了其。姓陶的告诉其做按摩130元,其拿70元,场所拿60元,带其到地下室的休息大厅,将其交给姓龚的老头,并让姓龚的老头教其一些规定。
卖淫的流程与证人王某甲证言一致。经李某辨认,其辨认出李某1就是自称姓陶的男子,并辨认出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包间和填写的4张单子。
5、证人袁某的证言及刑事摄影照片,其证实是1月9日来鸿泉浴室的,当时问老板要不要人,他说要,于是其就开始上班了。给客人“敲背”一次收费130元钱,其拿60元钱。“敲背”流程与证人王某甲证言一致。其陈述浴室一共两名收银员,白班的不熟悉,夜班的姓尹,收银员应该知道小姐是卖淫的。是老板让其他小姐告诉其带客人敲背的时候要将包间玻璃门顶住的。瘸腿老头负责叫钟、排钟。有一次其给客人敲背出来,瘸腿老头说他打了好多电话问其听没听见。小姐给客人敲过背之后,瘸腿老头会把黑板上小姐的号牌从第一个排到后面。但是因为其和瘸腿老头不太熟悉,所以他一般不帮其排钟,只帮其他的小姐排钟。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袁某和11号小姐的上钟单、通知、木棍、排钟板均由袁某确认。
6、证人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1月10日到泓泉洗浴做按摩技师,被抓当天其带了客人进3号包间,准备跟客人发生性关系的,客人正在看其生殖器的时候被民警抓获,其是17号,客人是112号,听其他小姐讲,卖淫一次可以拿到70元。其辨认出尹某是浴室收银员,龚某是场所负责打扫卫生的男子。
7、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案发当日自己和103号嫖客卖淫嫖娼的事实,其出门到楼梯口的吧台填了单子,单子上填了60元,意思就是要交给浴室的60元,还填了客人的手牌号103号,自己的号码5号,客人穿上衣服出了包间回到休息大厅了。因为还没有给钱,所以单子填完就放在吧台,等客人上楼结账的时候,其就把单子送到楼上一楼的吧台。其辨认出当天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系常某,李某1是浴室的负责人老李,龚某是大厅的服务员。
8、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是1月8日到泓泉洗浴卖淫的,因为之前有一个小姐妹“小芳”在这里工作,其来玩过,知道这里提供这种服务。后来在南京没有找到工作,就到这家店来应聘,其问负责人需不需要人,他说要,就让其去店里上班了。每一个小姐一开始都会分到一个号牌,客人也是,每个小姐也都有一个专门填单的本子,当给客人做工结束之后小姐就把客人的号牌和自己的号牌填在单子上,再把单子交给一楼的吧台,客人离开的时候收银员就会找客人收费。关于卖淫的流程其与王某甲所述一致。其表示“特殊服务”就是按摩、打飞机之类的,如果客人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话,一般也会答应,都是130元一次。其辨认出李某1是场所的负责人,尹某是场所收银员,龚某是场所姓龚的男子。
9、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2015年8、9月份到泓泉洗浴上班,是看到门口有招聘按摩技师的信息,老李来应聘的其。店里有两个收银员,轮流倒班。有一个瘸腿的在休息大厅吧台,来了才几天。一个擦背的,一个烧饭的,两个递毛巾的。小姐有8、9个,其中有4、5个小姐是做敲背的。做敲背就是和客人做爱。店里的事情都是老李负责,有时候会给小姐开会,要求对客人态度要好,讲话的时候声音不要太大。平时请假也是找他请。店里有8个包间,小姐给客人敲背都是带到包间里面。只有给客人敲背,也就是小姐和客人做爱,小姐才把客人带到包间,其它服务项目都在客厅做。其到店里应聘的时候老李跟其说过让其在客厅给客人按摩,其上班后其他小姐跟其说给客人敲背就带到包间里面。其辨认出王某甲是给客人敲背的小姐,李某1是店里负责人老李,尹某是收银员。
10、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2015年12月到泓泉洗浴工作的,李经理招聘其的。其做了几天服务员后,为了能多赚一些钱,就去给客人推背捶腿了。工作流程与王某甲所述一致。其陈述给客人服务是有顺序的,每个小姐号码的顺序都是场所排好的,其是12号。龚师傅负责提醒包间里服务员的时间,场所规定服务一次最长不能超过30分钟,小姐带客人进包间都会把门上的玻璃挡起来,怕外面的人看到,龚师傅没事就坐在门口,不知道是不是看门,场所里有普通按摩还有打飞机,共有10个左右的小姐。其接待过打飞机的客人两三个。其辨认出李某1是李经理,尹某是尹师傅,龚某是打扫卫生和计钟的人。
1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2016年1月10日到泓泉洗浴工作的,一些小姐妹告诉其里面有60元、130元的服务,其知道130元要跟客人发生性关系的。应聘其的人当天还开会,说外面风声紧,要注意一点。里面大概有10多个小姐。其辨认出李某1是负责接待自己并给自己开过会的负责人,龚某是在休息大厅包间区外吧台腿不好的服务员。
12、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2016年1月4日在泓泉洗浴做按摩技师的,是一个50多岁的男子应聘其。负一楼里有个做大活的房间。休息大厅那里的吧台没有人负责,就是排到倒水的人在那里倒水,玻璃门和休息大厅没有人守门,其不知道浴室有没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其辨认出李某1是给自己应聘的浴室负责人,尹某是浴室收银员。
13、证人高某的证言,其证实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在大厅休息,有个小姐喊其敲背,130元免澡资,其就和小姐做爱了,准备走的时候付钱,其的手牌号是105。
14、证人沈某的证言,其证实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号牌是112,跟17号小姐进入包间,正要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15、证人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手牌是103号,洗完在负一楼大厅休息,跟一个小姐进包间发生了性关系,130元免澡资。辨认出其和5号小姐发生性关系的7号包间。其辨认出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系杨某。
16、证人吕某的证言,其证实2016年1月10日去泓泉洗浴洗澡,手牌号是96号,洗完其就去负一楼休息大厅,11号小姐让其去敲背,就是发生性关系,130元,其就去了,进了包间,小姐用木棍将门顶起来,然后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其又跟16号小姐进去一次,但没能勃起,没能和16号小姐发生性关系。
1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实在澡堂里干杂工,比如是洗毛巾、递毛巾之类的,还要看柜子,有时候还要拖地。老板姓李,收银员白天是个老头,60多岁,晚上是一个瘦瘦高高的男的,楼下管理大堂的,腿有点瘸,接其班的姓汪,其他就不清楚了。这家场所提供洗澡、搓背,其他不清楚。其辨认出李某1是泓泉浴室的负责人,尹某是浴室夜班收银员,龚某是浴室休息大厅的瘸腿老头。
18、证人汪某的证言,其证实在澡堂里干杂工,老板姓李,收银员白天是个老头,60多岁,晚上是一个瘦瘦高高的男的,楼下管理大堂的,腿有点瘸。
19、证人陶某的证言,其证实打工的泓泉洗浴有卖淫嫖娼行为,其在浴室里给人擦背,有时在收银台那边坐坐,小姐给客人敲背后会把单子送到吧台来,单子上写的“60”,敲背就是客人给小姐钱,小姐跟他发生性关系。其在浴室上班四个月了,来的时候就有小姐给客人敲背。楼下有一个老头,都喊他老龚,他负责楼下休息大厅,其觉得他是负责楼下小姐的排钟之类的事情,但不确定。一楼吧台还有两个负责收银的人,一个姓尹,负责夜班,还有一个姓倪,看上去60岁左右,负责白班。浴室里有多少小姐其不知道,其从来不下楼。其辨认出李某1是浴室负责人,龚某是休息大厅员工,尹某是收银员。
20、证人莫某的证言,其证实2015年11月来泓泉洗浴工作,在里面的澡堂打扫卫生。老板姓李,收银员姓尹,里面有女服务员给客人做下活,就是捶腿捏脚。其辨认出李某1是浴室老板,尹某是浴室收银员。
21、证人尹某的证言,其证实李老板手把手教其如何收钱,当时李老板跟其说小姐会拿着一张底单给其,底单上写着客人的手牌号,还有数字,其接到单子后李老板说要在上面写上其接到单子的时间,如果单子上写的不是60或者60X2,比如上面只写15或者30的,就收15或者30元钱,如果单子上写60,就收客人130元,如果单子上写60X2,就收260元,李老板还特别强调,如果写60不收130元,那就要其自己贴70元。浴室的小姐都是干什么的,李老板没有跟其直说,其看到浴室的墙上写着按摩,当时没有多想,但是看到小姐给的单子上写60,却收客人130元,单子上写60x2,却收客人260元,其明白这里这些小姐可能在卖淫,但是这份工作其觉得比较轻松,就收收单子,收收钱,而且李老板人也不错,也经常发烟给其抽,想想看也就先干这份工作了。
2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10日对泓泉洗浴进行搜查,在一楼吧台内发现泓泉洗浴中心日报表三页,当日结算单48份,手牌柜子上未结账单5份,夹好的结算单9本,现金5040元;负一楼办公室,查获黑色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监控器一台,蓝色结算单42本,白色结算单13本,在办公桌下键盘抽屉内有6张手写纸张(内容为服务态度、技师管理等),在办公室暗间保险柜内有现金14460元,南京鸿屹洗浴中心公章两枚、协议书一份、工商营业执照一份,在负一楼休息大厅通往一楼楼梯口处有一个吧台,上有标有号码的夹子7个,夹子上夹有填写好的绿色上钟单共计22页,各色化妆包7只,每只内有避孕套、湿纸巾等物品若干,在吧台下抽屉内有湿纸巾一大包,避孕套一大盒。在负一楼包间区外侧有一吧台,吧台后墙上有一白色小黑板,板上贴有若干号码牌,价目表一页,通知一份(内容为技师一人一柜),进包间区左手一房间内墙上贴有技师管理制度一页,通报一页(内容为扣技师钱),包间区内侧有木棍一根。
23、技师管理制度、收银员管理制度,证实李某1对浴室内的技师、收银员的管理规章制度。
24、账单复印件、浴室日报表,证实浴室内收银情况,其中1月10日日报表明确记载全套60元的,合计项下记载为130元的有28次,所查获的这些账单中60元收费的项目一共有61次。
25、协议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南京市虎踞北路82号三间门面房为被告人李某1所租,浴室经营者姓名李宗潭。
26、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2016年1月10日22时许,群众匿名举报,公安机关于当日突击检查,抓获被告人李某1、龚某,次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27、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龚某1983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彼此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龚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协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1组织卖淫58次,虽有证人尹某的证言及现场查获蓝色结算单为证,但被告人本人供述蓝色结算单既有卖淫记账、亦有正常按摩记账,且能够得到部分证人证言的佐证,故仅依据蓝色结算单,无法区分正常按摩与卖淫。但根据日报表记载,60元项目,合计结算是130元的共计28次,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所述卖淫收费130元,结算单上写60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可以确认该28次均系卖淫,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组织卖淫58次,构成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卖淫罪,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指控被告人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其开设的浴室内,招募卖淫女,并通过技师管理制度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其确定卖淫收费标准,分成比例,并定期与卖淫女进行费用结算,有被告人李某1本人的供述,且现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的证言,能够与李某1本人供述相印证,查获的技师管理制度等规定以及日报表等相关书证,能够进一步佐证李某1组织卖淫的事实,被告人李某1对于招募卖淫女,告知卖淫女收费价格、分成比例,如何管理卖淫女均曾有明确供述,现被告人当庭翻供,并无正当理由,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1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泓泉浴室进行查处,现场查获部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及相关证据,被告人系被当场抓获,故其并非自动投案,且当庭翻供,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能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卖淫的次数为58次,证据不足的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另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龚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筱颖
人民陪审员祝红玲
人民陪审员杨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朱伶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