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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刑初691号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0111刑初69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8-24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公诉刑诉[2016]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薇、彭某2、罗某3、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9、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赵某21、何某22、孔某23、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周某2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薇及其辩护人姚自德、程东安,被告人彭某2及其辩护人孟凡伍,被告人罗某3及其辩护人赵伶利、张文豪,被告人胡某4,被告人李某5及其辩护人李俊、张贤仓,被告人夏某6及其辩护人曹石明,被告人王某7,被告人倪某8及其辩护人刘志军,被告人王某9及其辩护人刘洋,被告人张某10及其辩护人杨园园,被告人韩某25及其辩护人程春,被告人赵某21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何某22,被告人古某14及其辩护人昂婷婷,被告人倪某11及其辩护人李军,被告人李某12及其辩护人李仁宝,被告人戴某15,被告人周某16,被告人曹某17及其辩护人张华平,被告人刘某18,被告人刘某19,被告人张某20及其辩护人王晟,被告人孙某24,被告人孔某23及其辩护人朱银旺,被告人唐某13及其辩护人刘强强,被告人罗某26及其辩护人胡瑾、邓国敏,被告人周某27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石薇、彭某2、罗某3、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具有以下组织卖淫事实;被告人王某9、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赵某21、何某22、孔某23、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周某27具有以下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1、2014年间,被告人石薇与彭某2共谋租赁场地进行组织卖淫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后二人于当年11月间租赁了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安徽金陵大饭店7楼“金SPA养生茶会所”进行经营,并约定了获利的分成比例和各自分工。其中,石薇负责组织卖淫行为;彭某2负责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后石薇又雇佣罗某3、李某5等人分别负责招揽嫖客、管理卖淫女、资金结算等。其中,罗某3负责管理卖淫女和招揽嫖客的人员;李某5负责收银、账目管理、接待应聘的卖淫女、安排相关人员的食宿以及支付部分支出和工资;夏某6负责管理招揽嫖客的人员,且招揽嫖客;王某7负责组织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倪建梅负责管理卖淫女;张某10主要负责收银以及为卖淫活动订宾馆房间等;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负责通过QQ、微信、发名片等形式发布卖淫信息招揽嫖客。经统计,“金SPA养生茶会所”在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存在的卖淫次数为101次。

2、2015年间,被告人石薇以与他人合作的形式取得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大酒店4楼“泉韵会SPA会所”的经营权后,在泉韵会SPA会所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后石薇雇佣胡某4等人分别负责现场管理、招揽嫖客、资金结算等,其中胡某4负责现场管理;王某9负责招揽嫖客,赵某21、何某22、孙某24、韩某25负责通过QQ、微信、发名片等形式发布卖淫信息招揽嫖客;罗某26负责将卖淫女的照片发送给负责招揽嫖客的人员;孔某23负责收银、给卖淫女计时等。按照事先约定,卖淫女、负责招揽嫖客的人员有固定的分成比例。经统计,明发大酒店“泉韵会SPA会所”在2016年1月1日至1月20日存在的卖淫次数为300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石薇、彭某2、罗某3、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9、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赵某21、何某22、孔某23、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周某27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石薇辩解其未与其他被告人及带小姐团队的共谋,只提供场地,未参与管理,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彭某2辩解其只帮石薇拿下场地,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罗某3辩解指控不属实,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跟石薇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其介绍夏某6到“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在整个案件中作用较小,很少涉足经营。被告人李某5辩解其没负责招聘卖淫女。被告人夏某6辩解其只是工作人员。其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人石薇辩护人对被告人石薇投资的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卖淫女及其团队都是为了利益主动到会所从事卖淫的,来去自由,卖淫活动的具体内容是卖淫女与嫖客的约定,不具有组织性。石薇与罗某3是松散的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卖淫女、招嫖人员属罗某3的团队,卖淫分成也是交给罗某3一部分,石薇与卖淫女、招嫖人员不存在组织、管理关系,没有控制、约束及监控他们,与他们之间没有上下等级关系。为了运营,石薇雇佣了几名被告人从事会所正常经营业务,只是对卖淫活动持放任态度,有偿提供场所及必须条件,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犯罪故意。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指控卖淫次数与证据不符,认定及计算有失偏颇。被告人石薇是初犯。被告人石薇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根据各情节综合判处。

被告人彭某2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2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是容留卖淫罪。彭某2与石薇之间不是法律规定的合伙关系。彭某2实际上没有参与会所经营管理,石薇始终没有把所有账目交彭某2审核,彭某2从石薇处拿钱实际上是为了公关需要。被告人彭某2没有前科,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3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3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指控罗某3与石薇共谋没有证据,罗某3没有针对卖淫女实施组织管理行为,没有卖淫女是罗某3带的。罗某3没有操控安排卖淫女及卖淫行为,王某7、倪某8不是听从罗某3的安排。罗某3没有对招嫖人员组织管理,即便存在组织招嫖,也不构成组织卖淫。没有证据证明招嫖人员是罗某3安排的。罗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5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5不构成组织卖淫,其作用只是协助组织卖淫,李某5负责收银及账目管理,只是个别卖淫女前来应聘有接待安排行为。李某5不是股东,没有分成,只是拿固定工资,工作时间较短,没有组织卖淫行为。被告人李某5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前科,“金SPA养生茶会所”次数仅101次,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6辩护人提出,夏某6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夏某6在“金SPA养生茶会所”不是管理者和组织者,只是招嫖人员。本案本质上是卖淫人员利用会所场所进行卖淫,会所从赃款中提成,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夏某6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不构成情节严重,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某8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倪某8情节轻,危害较小,只拿工资,没有分成,作用较小。能坦白,自愿认罪,是初犯,表现很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9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王某9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10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10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另提出张某10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系初犯,夫妻双方均被羁押,请求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韩某25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韩某25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另提出被告人韩某25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反省深刻,没有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赵某21辩护人对指控赵某21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赵某21从2015年8月参与到10月结束,时间较短,情节较轻,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反省深刻,系初犯等。请求从轻处理,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被告人古某14辩护人对指控古某14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古某14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对于工作认识不够,主观恶性较小,时间较短,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等。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倪某11辩护人对指控倪某11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倪某11工作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12辩护人对指控李某12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李某12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曹某17辩护人对指控曹某17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曹某17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作案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20辩护人对指控张某20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张某20犯罪情节轻微,2015年11月底被安排在会所干打杂工至2016年1月停止,其游离在卖淫组织之外,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被告人孔某23辩护人对指控孔某23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提出孔某23工作仅7天,时间短,待遇较低,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理。

被告人唐某13辩护人对指控唐某13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唐某13犯罪手段单一、轻微,时间相对较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被告人罗某26辩护人对指控罗某26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罗某26没有拿到任何提成,主观恶意、所起作用、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被告人石薇与彭某2共谋租赁场地成立会所招聘卖淫女从事卖淫牟利,当年11月,二人以被告人石薇名义承租了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的安徽金陵大饭店7楼的“金SPA养生茶会所”。约定:被告人石薇与王某出资32万元(实际均为石薇出资),并承担外围开支、卖淫女费用及员工工资等,占股70%;彭某2出资16万元,占股30%,该款石薇先垫付,后由彭某2以分成冲抵石薇欠款。石薇负责“金SPA养生茶会所”内部管理活动,彭某2负责协调对外关系。

2015年9、10月,被告人罗某3带领部分卖淫女和招揽嫖客的“营销客服”以团队形式加入“金SPA养生茶会所”,与石薇、彭某2合作招揽卖淫女在“金SPA养生茶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分成比例:“罗某3团队”占65%,被告人石薇、彭某2占35%。“罗某3团队”的65%由团队内部管理的卖淫女占50%,团队其他部分占下乘15%。“金SPA养生茶会所”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招聘卖淫女及招揽嫖客人员,根据身材和长相等将卖淫女编排工号,并据此提供相应价格的性服务。

被告人石薇聘用李某5为“金SPA养生茶会所”财务主管,负责收银、账目管理,统计卖淫次数、项目、金额,并将石薇、彭某2方和罗某3团队方分开作账,将账目报表通过微信等发送给石薇记账,石薇据此和罗某3分成。自行前来应聘的卖淫女,由李某5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石薇时有委托李某5发放其招聘的卖淫女费用及相应员工工资。

被告人罗某3安排被告人夏某6负责现场卖淫女调配、房间安排以及招揽嫖客人员等团队的管理工作,且招揽嫖客;倪建梅负责根据卖淫女身材和长相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并向卖淫女说明分成比例;王某7和倪建梅负责管理团队中卖淫女及每天根据卖淫次数等发放卖淫女工资。

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等招揽嫖客人员负责通过QQ、微信或发名片等方式向嫖客发布介绍卖淫项目、内容、价格等卖淫信息招揽嫖客,将嫖客电话号码后四位报给前台工作人员张某10。嫖客到会所与张某10联系,张某10确定手机后四位后,电话通知招揽此嫖客的客服人员带嫖客到确定的房间等候,招嫖人员带卖淫女前来供嫖客挑选后,该招嫖人员找张某10要房卡交给嫖客先到房间,客服随后安排被选中卖淫女自行前去嫖客房间进行性交易。客服根据其招揽的嫖客交易的项目得相应提成,并由张某10发放。

2016年1月20日23时50分至21日2时许,公安机关对“金SPA养生茶会所”进行查检时,现场抓获崔雪姣、朱丽、XX草、肖莺、罗国燕、范静、张艳、罗丹华、陈娟、尚书华、周峰羽、陈美蓉、吴丽枚、苏雪花等14名卖淫女。查获张某102016年2月19日至21日记账本二个、技师项目单43张、POS机一台、小姐服务流程一个;倪某11持有的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技师项目单25张;罗某3持有现金4653元、银行卡四张、技师项目单2张、手机一部;戴某15持有“OPPO”手机一部;曹某17持有三星手机、小米手机各一部;张某20持有小米手机一部;吴庆勇持有大量卖淫用品。

经统计,2016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20日,“金SPA养生茶会所”存在的卖淫嫖娼活动101次。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2于2015年12月初从“金SPA养生茶会所”辞职。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12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医院被抓获。

再查明:被告人周某16于2005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11月11日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2009年2月13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石薇、彭某2、罗某3、李某5、王某7、倪建梅、张某10、夏某6、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出生日期及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

3、前科材料,证实相关被告人周某16的前科情况。

4、扣押决定书、清单材料,证实扣押现金、手机、账本、银行卡、存折、技师项目单、POS机、安全套等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

5、技师项目单证实,从倪某11处扣押技师项目单客户联23张;从唐某13处扣押技师项目单客户联7张。

6、笔记本证实,张某10在笔记本中记录了2016年19日、20日、21日共有卖淫项目各次数。

7、情况说明,“金SPA养生茶会所”在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共计的卖淫101次以及的计算过程和具体方法。

8、吴庆勇微信朋友圈截图,证实在其朋友圈内发送的招嫖图片等具体情况。

(二)证人证言证实相关卖淫女及嫖客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卖淫及嫖娼的过程,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的流程,相关被告人参与情况及作用和地位。

1、崔雪姣证言,2016年1月10日,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卖淫,工号1608,做1680元项目,每做一个其得600元。2016年1月20日凌晨0点多,在会所被抓获。民警给其看的两张单子是事发当天做的单子。

2、潘立红证言,事发当日,在“金SPA养生茶会所”被抓获。给其服务的女孩叫崔雪姣,价格大概是1千7、8百元,事后会有人上来收。

3、朱丽证言,2016年1月16日,其去“金SPA养生茶会所”卖淫的,工号1216,艺名阿信。“胖哥”负责日常管理,同其结算的叫“静姐”。事发当日是“小强”叫其去上钟的。

4、梁波证言,其是通过手机QQ与对方联系确定到“金SPA养生茶会所”找“小强”,选了“小强”安排的小姐,是1280元的。刚洗完澡上床,警察就来了。

5、XX草证言,近两个月之前,经人介绍到“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68号,做1080元项目,内容包括做爱。事发当晚在“金SPA养生茶会所”包厢接待一个中年男子,刚洗完澡,民警就来了。

6、王志雄证言,事发当晚,在“金SPA养生茶会所”做按摩,有人介绍项目,其点了一个,二人没洗完澡,警察就进来了。

7、肖莺证言,2015年11月底,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工作,工号1219,平时叫“王倩”,其做过12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和对方四六分成,每天一结,在技师房领取,一般是轮流接客,由“胖哥”安排。嫖客是通过网络知道会所的。李某5主要负责管理安排技师,“西门”主要负责收钱。“静姐”给技师发工资,也管技师。

事发当天,“胖哥”安排其给客人做1280元的套餐服务。其和客人之间不讲价钱,由专门接待客人的“西门”负责收钱。其和一个穿着黑色上衣的男子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抓住了。民警出示的4张账单是其做的。

8、黄振坤证言,事发当晚,其是通过网络知道“金SPA养生茶会所”的。通过“西门庆”联系到“金SPA养生茶会所”,见了“李总”,“西门庆”给其介绍一个女的,二人洗了澡,在聊天,警察进来了。

9、罗国燕证言,2016年1月9日,经朋友介绍“金SPA养生茶会所”找“胖哥”安排从事卖淫工作,静姐看了其身材,跟其约定给客人做1080元的项目,包括性交,工号1002号,每一次提成450元,工资第二天晚上上班和“静姐”结清。“胖哥”负责给其与客人安排房间、项目,“静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和工资发放。

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酒店1101房间跟客人正准备做项目,警察把其跟客人抓住了。

10、刘斌证言,2016年1月20日,其住在安徽金陵大饭店1101房间,用房间座机打“金SPA养生茶会所”电话,一个女子来到房间,跟其谈好内容,正准备做1080元的项目,包括性交。警察把二人抓住了。

11、范静证言,2016年1月20日,去“金SPA养生茶会所”应聘,工号1205,其到4号包厢给客人做服务,快结束时,警察进来了。

12、武建强证言,2016年1月20日晚上,其用微信加了招嫖号,昵称“西门经理”的告诉其“金SPA养生茶会所”位置,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4号包厢,来了一个卖淫女给其服务,嫖娼的价格是1280元。刚结束警察来了。

13、张艳证言,2016年1月18日,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1211,做12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一次分成500元。上两天班,接了4个客人。

14、罗丹华证言,2016年1月初,通过网络搜索“金SPA养生茶会所”找技师去应聘,工号806,做880元的服务,一次分成400元,包括发生性关系。上班7、8天,接待十几个客人。

15、陈娟证言,2016年1月3日,到“金SPA养生茶会所”被带着见一个大姐面试,工号是880号,做880元的服务,一次分400元。每天平均接两个客人,上班十几天,接了二、三十个客人。后被大姐换成1006工号,做1080元的服务,一次分450元。两个项目都包括发生性关系。

16、向书华证言,2015年11月,到“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有个大姐给其定工号808号,做880元特殊服务,一次分成400元。后换成1008工号,做1080元的服务,做一次提450元。上班大概30天,平均每天接两个客人。

17、周峰羽证言,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80号,上了四天班,做过一些包含发生性关系的服务项目。要上钟时,会有不同的男子跟其讲到几号房间、做哪个项目。其到指定房间和客人完成交易。

18、陈美蓉证言,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1266号,做过10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

19、吴丽枚证言,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工号是3号,做过8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服务时,张某10等会记一张单据,有其工号、项目、时间、价格。提成找张某10拿。

20、苏雪花证言,2016年1月19日晚上,到“金SPA养生茶会所”,“亮哥”接待安排其上班。2016年1月20日凌晨,有个男的叫其上钟,其按客人要求做了包括发生性关系的服务,当天,亮哥给其400元的收益。2016年1月21日凌晨,在“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

21、牟溪雅证言,其男朋友夏某6在“金SPA养生茶会所”带妓女从事卖淫活动。其用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男人,跟他们聊天,介绍“金SPA养生茶会所”卖淫情况,有愿意的就让去安徽金陵大饭店一楼打夏某6电话。其没有提成,夏某6有提成,好像没有成功过。

22、吴庆勇证言,其同“阿森”(曹某17)、焦凌波、张某20四人在滨湖和园20栋1902号房间被抓获。

2015年10月底,朋友将其介绍给罗总(罗某3)。滨湖和园20栋1902号房间钥匙是罗总给其的,开始其一人住,后陆续有几个业务经理住进来,其在这做饭给业务经理们吃,会所也在里面放一些卖淫用品,警察扣押了一部分,拍照了。

其主要是协助夏某6,夏某6不方便出面的时候,替夏某6调解一下和业务经理的关系,有客户来就介绍给夏某6。有时开房间安排小姐或客户忙不过来,其帮忙在微信群里发一下房号。会所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都是在群里开展的,下达通知、业务经理们安排客户的接待房间、小姐上、下钟、收账等。会所有两个微信群,一个“内部交流群(金陵大饭店)”,一个“A金陵客户群”。“内部交流群(金陵大饭店)”是会所内部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指挥协调用的,技师和客户进不了这个群。“A金陵客户群”是发布小姐工号、头牌号码、给客人开的房号等具体业务的群。

每招揽成功一个嫖客到会所,客服提成100元钱。“罗总”安排其做饭时对其说,在没事的时候可以发招嫖信息。其通过微信在朋友圈里发送招嫖信息。印象中找来一个嫖客,提成100元。

会所是“罗总”(罗某3)等人搞起来的,嫖客主要是业务经理通过微信、QQ等网络方式招揽来的,业务经理有夏某6、张某20、焦凌波、“华仔”、“西门庆”、“阿森”、“小马哥”和其等人。账目是李某5管。

23、王韵证言,石薇也叫“薇姐”,是其女朋友。“金SPA养生茶会所”是石薇开的,经营项目包括正规的养生、按摩,也包括非法卖淫嫖娼活动。股东有石薇、其和彭某2,石薇占40%股份、其占30%、彭某2占30%,共投资45万元,30万元押金和15万元租金,都是石薇出资的。彭某2是“金SPA养生茶会所”股东,和石薇之间有分工,负责搞好外围关系。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没获利。其帮石薇通过网银或者手机银行给彭某2转钱是作为他对外打点的费用;有时转账的钱是会所员工工资,给李某5转过工资,给卖淫小姐转过获利。石薇不会操作手机和网上转账,让其帮忙转的,是会所经营挣的钱。

24、胡某4证言,石薇等人在安徽金陵大饭店还开了一家SPA会所,会所有一个老板叫彭某2。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金SPA养生茶会所”的经营者,获利及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被告人分层管理,分工配合,相互协作,招揽大量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

1、石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其和彭某2商量搞个SPA(就是找个场地带小姐卖淫)来赚钱,后彭某2找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其与原经营者签订了租赁合同。

其与彭某2商定经营策略、股份分成等,这些写在其笔记上,其占40%股份,其男朋友王韵占30%股份(其实王韵并没有股份,都是其的,其骗彭某2的,因为彭某2不肯出资,又要占大股份,谎称王韵出钱了),彭某2占30%,其除股份外还负责外围开支、小姐费、员工工资等。其出资32万元,彭某2出资16万元(也是其帮彭某2垫付的,彭某2给其打了欠条)。其主要负责小姐这块工作,彭某2负责外围工作。

刚开始会所人员不稳定,赢利也不行。2015年9、10月,其把罗某3请来才有所好转。其和罗某3按营业额37比例分成,其3成罗某37成。罗某3带的团队大约20个小姐(又称技师,即卖淫女),期间换来换去。罗某3负责小姐及客服营销,具体安排营销手法、后勤、租房等。罗某3说他营销手段有很多,负责把人气拉上来。卖淫项目有E钟价格1680元、D钟价格1380元、C钟价格1080元、B钟价格880元、T钟299-499元(正常按摩),除了T钟,其他项目都是卖淫的。“金SPA养生茶会所”主要负责人是罗某3、李某5、张某10。

其派李某5为“金SPA养生茶会所”的财务主管,主要负责收银、账目管理,每天统计小姐卖淫的次数、项目、金额,做成报表通过微信发给其记账,其据此与罗某3分成。有个别卖淫女单独应聘的,其让李某5负责接待,安排食宿。其隔几天到会所收一次营业款,有事即委托李某5发放小姐费用,楼层收银、保洁等人员工资。

李某5妻子张某10负责招聘保洁服务员、管理财务,以及服务员、保洁员、收银员等工作人员的管理,还跟宾馆协调开房间、登记,从营业款内垫付房费。

2、彭某2的供述和辩解

(1)2016年1月21日供述,石薇与他人合伙开“金SPA养生茶会所”,请其和公安部门协调关系,视营业情况每个月给其2至3万元,时间不固定,公安局查处黄赌毒比较紧时,给钱让其去协调一下。因为缺钱,帮助石薇拿点好处费。至案发,石薇给其大约20万元。石薇没和其讲明会所有性服务,之后到会所两次通过观察才确认。“金SPA养生茶会所”具体经营收入其不清楚。2014年底,其向石薇借钱,石薇当时没钱,其给石薇打了16万元的欠条,石薇分期给其钱,有转账,有现金,没算过,不知道是否借够16万元。其没有记账,觉得没有必要,脑子里记过总账,无书面凭据。

(2)2016年1月21日及之后供述,其和石薇约定“金SPA养生茶会所”由二人共同出资,其出16万元,石薇出32万元,按收入三七开分成,其三成,石薇七成。其的出资是石薇出的,以后在会所营业收入里其应得份额里扣。至今,扣除石薇借款,实际分到4至5万元。其知道会所提供性服务。

3、罗某3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0月,李某5打电话叫其到合肥考察和一起创业,李某5原来是跟其干的,找其指导和管理。其到合肥住在清华园16栋2005室,和石薇公司“阿波”住在一起,房子是“阿波”租的,房租其和“阿波”分摊。宿舍在“金SPA养生茶会所”隔壁,住有5、6个人,都在会所上班。“阿勇”被其安排在宿舍烧饭。

“金SPA养生茶会所”有6间房间,有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服务内容就是东莞一条龙,有十几个名称,最终都是发生性关系。

石薇是“金SPA养生茶会所”老板,现场负责人是李某5,有业务经理、服务员、保洁等总共十几个员工,包括技师起码有二十多人。

石薇基本上不做具体事情,安排给李某5,李某5是全面管理现场老总,除了老板石薇就得听他的。张某10是“金SPA养生茶会所”收银员。

“阿波”属于客户经理,负责管理拉客的,自己也拉客,拉客就是拉客人消费,推销服务,也包括性服务,“阿波”在公司叫“李荣天”。

技师住在“金SPA养生茶会所”专门的房间,其不知道技师是谁从东莞带过来,后来有的技师是自己朋友带过来的。

饭店有200多间房间,每个房间台卡上写7楼有SPA,有客人直接到7楼;客人打电话到饭店前台的会让其自己到7楼咨询SPA详细情况。还有用QQ加陌生人,在QQ上留言,将有意向的嫖客约来后,会所有工作人员带客人到房间,客户经理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客人同意后在房间等挑选技师,选中的技师进房间后,客户经理到前台开始计时,一般是100分钟,时间不够就加钟,加钟就加钱,前台催钟之后技师带客人到前台结账。每天结账后统一交给李某5核对并收钱交给石薇。

其的作用就是想培养李荣天,其先把李荣天介绍来上班,最早石薇说让李荣天做管理,但是现场有李某5,就叫李荣天做业务经理,为了保证李荣天的收入,其以团队的名义和石薇谈收入提成,李荣天找来的客人消费,提这个客人消费的65%。其团队包括李荣天、“阿森”、“西门”、“阿峰”、“小彬”,都是拉客的,其没有参与。团队提成是其牵头和石薇谈的。团队的人都喊其“罗总”。团队里还有“阿静”技师跟随李荣天过来的。技师有业务经理自己带来的,有自己过来的,负责招聘技师的是李某5。技师的钱是客人消费的50%,其团队实际得15%分成,一般来说谁带来的嫖客谁得100元,剩下的钱作为团队支出。分成是石薇交给其,其再分配。

4、李某5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2月,石薇打电话叫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做前台接待,就是哪个业务员的客人来了,其就去找该业务员来接待,业务员安排好客人包厢后让小姐去给客人挑选,安排好客人后,业务员会写个单子交到前台来,单子上面写明客人是做什么钟(钟分为C钟、B钟、D钟、C钟、T钟、F钟)、小姐的名字、业务员的名字,小姐和业务员的名字都是化名。客人离开时将钱交给前台收银员,每天下班时,收银员将值班时技师上工单交其核对,其收营业款后做好账,将钱和账单一起交给石薇,有时通过微信把账单发给石薇。

“金SPA养生茶会所”有石薇、彭某2、王韵三个股东,王韵是石薇的男朋友。听石薇说过彭某2是股东,彭某2在会所拿钱到外面去维护关系,其看到过石薇拿账本给彭某2看,告诉他赢得情况。罗某3每天都去“金SPA养生茶会所”,大部分的卖淫小姐和招嫖的客服都是罗某3带到会所的,罗某3和“李总”、“小静”是一个团队的,他们是和石薇合伙做生意的。“李总”是“罗某3”的手下,负责管理客服,“大进”和另外一个女的负责管理卖淫小姐。“李总”负责解决顾客与技师之间的矛盾。

营业额分配分石薇和罗某3团队两部分,罗某3一方是总额的65%,石薇是35%。分两边做账,一边是石薇的账,一边是罗某3的账。罗某3的账就是统计他们每天挣了多少钱,石薇的账就是哪个小姐接了多少客,多少钱。在店里上班的卖淫女不固定,卖淫女都是相互介绍来的。石薇一方就两个小姐,石薇这边的小姐做一个B钟得400元,业务员分60到80元不等,剩下的石薇再分配。

其老婆张燕在店里做过收银员,张燕、张某10是一个人。

5、夏某6供述和辩解

2015年10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罗总,罗总认识“金SPA养生茶会所”的“薇姐”,就借助“金SPA养生茶会所”做性交易。

“西门”、“阿森”、“阿强”、“林峰”、“小周”、“晓雪”等人都是“业务”,每接待一个客人,客人做服务(指性交易),就能提成100元。“业务”在网上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有嫖客打电话来,接电话的“业务”会告诉对方“金SPA养生茶会所”位置,客人来后,联系该客人的“业务”负责接待,把客人带到房间安排女孩子到房间给客人挑选,客人选好后到其他房间做服务,做完服务女孩子带客人到前台结账。

SPA服务(指性交易)有680元、880元、1080元、1280元、1680元好几个档次,不同的价格服务不一样,每一种档次的服务中都有发生性关系。卖淫女之间一个带一个来的,最多时大概有十八九个。根据卖淫女样貌定价格,基本上都是四六分,卖淫女拿六成,公司拿四成。

其一般在大厅负责最初的接待,客人来了用对讲机通知“业务”接待,同时协调“业务”之间的关系,“业务”忙不过来时,也接待客人,带女孩子让客人选。“业务”叫其“李总”。其收入主要靠带客提成。

“李总”(李某5)主要是管理每天来往的账目,还有开房、收钱、对账。直接来应聘的卖淫女,是“李总”接待,谈价格、提成。

6、王某7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2月底,其通过朋友介绍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工作的,具体负责带卖淫小姐、打扫性交易结束后的房间,还有倒垃圾、买外卖等杂活,都叫其“大进”。

“金SPA养生茶会所”老板是“薇姐”。李某5是负责卖淫大小事务的经理。张某10负责前台及来客接待、到点催小姐回来,收钱并登记,大家都叫她“静姐”。还有“西门”等几个招嫖的业务员。其他都是卖淫小姐,人员会变动,每天十个左右。

倪某8和其一样是管理小姐的,是白班,其是晚班。

7、倪某8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2月初,通过罗某3介绍到“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的,担任监督员职务。

会所老板叫石薇,李某5负责现场管理,以及账目管理、发放工资、为嫖客开房间、带小姐试房(让嫖客挑选)、接待客人等。罗某3负责场地日常管理以及招揽嫖客等。罗某3手下有夏某6、王某7及其,夏某6负责现场小姐调配、房间安排以及管理、客户服务;其负责给罗某3管理小姐、发放工资;王某7和其的职责一样。

其主要工作是来嫖客时,让女技师到客房给嫖客挑选。女技师的工资根据绩效每天由其发放。会所管理人员工资一般是每个月发一次。

8、张某10的供述和辩解

2016年01月21日0时许,其在“金SPA养生茶会所”被抓获。

“金SPA养生茶会所”是石薇开的,还有一个老板是彭某2,彭某2偶尔到会所,有时问过生意好不好,其就如实回答。彭某2不负责具体的经营。

石薇、罗某3和彭某2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外交和生活等。有事需要向他们汇报。

罗某3负责场地管理、招揽嫖客、负责小姐等。罗某3手下有夏某6,主要负责现场小姐、房间安排及管理。倪某8负责给罗某3管账及管理小姐。夏某6手下有倪某11负责管理小姐、带小姐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对外招嫖。王某7(外号大进)主要负责管理小姐。曹某17(绰号阿森)主要负责对外招嫖、现场处理嫖客和小姐矛盾。客服有刘某19(外号强哥)、古某14(外号东东)、唐思士(绰号西门庆)、周某16(外号小周)、戴某15(外号大鹏)等负责管理小姐、带小姐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对外招嫖。客服都是男的,通过网上聊天、散发名片等将嫖客勾引到会所和小姐发生性关系。

李某5和其主要负责场所的账目、发放工资、为嫖客开房间,人员不够时,其带小姐试房和接待,兼收银。

民警出示的二个本子里面的内容是其登记的,主要登记2016年1月19日至20日小姐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上面写的小姐号、房间号、时间、项目内容、小姐序号,客服订单情况。V代表钱已付。

经统计,“金SPA养生茶会所”在2016年1月18日至1月20日存在的卖淫次数为101次。

9、古某14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08月下旬,在QQ群上看到“金SPA养生茶会所”招客服人员来应聘的,是张某10(艳姐)接待的,面试成功后做客服,外号“东东”。在QQ群内发送莞式桑拿信息,介绍服务项目、价格及会所地址,将招揽到会所的客人带到房间,由“大进”带技师来让客人挑选。其将客人的情况告诉前台张某10统计。其共招揽40-50个客人。

10、倪某11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0月,夏某6叫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上班,当时夏某6是现场负责,安排其做服务员。2015年12月中旬,其换岗主要工作是带小姐到房间供客人挑选,还负责招待到会所来的客人,向他们推荐性服务,基本就是客服。

会所老板是石薇,现场主要负责有罗某3、李某5、夏某6。其上级是夏某6,负责现场管理。夏某6和李某5是一个级别的。王某7外号叫“大建”,管理卖淫小姐。前台是张某10和李某5负责管理,他们是夫妻。客服有“西门庆”、“戴某15”、“小周”、“东东”、“小吴”、“华仔”、“阿森”、“小雪”及其。

11、李某12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1月下旬,经人介绍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做客服,在QQ号群里发广告,向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及内容,告诉嫖客会所地址,索取嫖客的电话号码后四位报给前台工作人员。客人来了和前台工作人员联系确定手机后四位后,电话通知其到前台带客人到房间等其带小姐来挑选,后去前台找工作人员要房卡交给客人先去房间,再安排被选中小姐去客人房间提供服务。

客服有七、八个人,没有固定的工资,只有提成,每介绍一笔交易成功后得到相应提成。工资由前台“艳姐”发,每十天结一次。

2015年12月初,其辞职的,一共拿了700元左右的提成。

12、戴某15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2月中旬,开始在“金SPA养生茶会所”做客服,通过微信或会所安排的方式向客人介绍服务。客人做完服务后,其还负责打扫房间卫生。

基本工资是1500元,一般客服没有,因其还在会所干服务员的日常工作,其介绍客人来会所的,一个客人提成50元钱,会所安排的一个客人其提成20元钱。一共给会所介绍了30个左右客人。

“金SPA养生茶会所”最大的老板是石微,一般不来会所。“小亮”和夏某6负责会所日常管理工作,其直接领导是“小亮”,“小亮”不在时就找夏某6。前台白天是“晶晶”负责,晚上是张某10负责。客服总有七个左右。

13、周某16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1月,李某12引见其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做客服,“阿亮”给其安排一台电脑,在QQ群在里面发布招嫖广告。“阿亮”让其边干边学,底薪每月500元,其他拿提成,包住不包吃。客户经理有七、八个人,向直接领导“亮哥”汇报工作。“亮哥”在前台负责收银、登记统计提成、分发房卡。每月计算工资提成也找“亮哥”。会所“技师”有十七、八个人,大部分是做性服务的。

技师是“胖子”负责,找技师都要经过“胖子”同意。

14、曹某17的供述和辩解

其外号叫“阿森”。“金SPA养生茶会所”主要营业是卖淫嫖娼。“李总”安排其负责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另外还协调嫖客和小姐之间的矛盾,并把情况向“李总”汇报。

“李总”从“金SPA养生茶会所”开始就负责,同时也做业务。“勇哥”在宿舍做饭的。“大进”有时叫“胖哥”管理小姐。

15、刘某18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11月20几号,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工作,主要利用会所配置的电脑通过QQ,以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招嫖卖淫信息。

“金SPA养生茶会所”由“罗总”负责,统筹一切,小姐有十多人。“李总”的人教其做业务。

16、刘某19的供述和辩解

“金SPA养生茶会所”主要的业务是组织卖淫女卖淫,为卖淫女招揽嫖客,且为性交易提供场所。

会所老板有一个叫“罗总”,经常到会所看看。还听说有一个老板叫“薇姐”。老板下面总负责的是李某5“李总”,对卖淫女和客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有时也发工资。前台接待和收银的是“张某10”和“涛涛”。客服有“西门”、“小宝”、“阿天”、“小周”、“小吴”、“林峰”、“小马”和其等。其用假名“刘华强”,别人叫其“阿强”。会所卖淫女不固定,有15个左右,有各自的工号。

2015年11月,其到会所做客服,用手机微信号搜索附近的人和对方聊天,介绍“金SPA养生茶会所”可以提供卖淫嫖娼活动,及卖淫项目和价格。会所给客服的提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880元提80元、1080元提100元、1280元和1480元提120元;另一种是不论嫖客消费价格,客服统一提100元。其选择的是统一提成的,介绍成功50次左右。提成有时是李某5发,有时是“罗总”发。

17、张某20供述和辩解

2015年11月下旬,被安排和“勇哥”及另一个人一起住在滨湖和园20栋1902号房间。后知道“金SPA养生茶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听讲通过微信招揽客人来嫖娼,可以拿介绍费用。其到会所的前台拿模板印制名片一盒,印上“阿宝”、“小文”的假名字及自己手机号等,在饭店电梯口派发名片,在住处用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和并在网上下载色情图片发给客人,其没有正式在会所上班,其没有叫来过人。会所一共给其200元的费用,是其给客人端茶、在包厢搞卫生的提成。

18、唐某13供述和辩解

其外号是“西门庆”。2015年12月底,在58同城网上看到“金SPA养生茶会所”招聘人员前去应聘,是“艳姐”接待的,安排其做客服。2016年元月上班,在QQ群里发招嫖广告。客人到会所就和其电话联系,其将客人交给前台张某10安排。

应聘时说好工资每1800元,包吃住,招到一个客人可提成80元至120元,工资月底结,张某10发。

19、周某27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9月,经朋友介绍到“金SPA养生茶会所”做客服,叫“小雪”,在QQ和微信上发布信息招揽嫖客。客服收入和绩效挂钩,没有底薪,每月500元生活费,主要靠提成,十天一结,李某5发。

老板叫石薇,喊她“薇姐”。主管是李某5负责统计客服、小姐的绩效,发放客服、小姐的工资,考勤客服、小姐,进行现场管理。收银员是“晶晶”和张某10,收银员负责看吧台、收取营业款、登记开房、上钟催钟等,有时也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和小姐。会所有六、七个客服,其认识“东东”、“小周”、“小吴”。会所大概有十几个卖淫小姐。

(四)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察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金陵大饭店7楼“金SPA养生茶会所”以及现场概貌。

2、搜查笔录,证实对石薇在合肥市包河区蓝鼎假日11栋1502室,滨湖和园20栋1902室的搜查情况,及查获涉案物品的情况。

3、检查笔录,证实对安徽金陵大饭店9003房间及“金SPA养生茶会所”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4、辨认笔录,证实石薇辨认出彭某2、罗某3;吴庆勇辨认出罗某3是“罗总”;夏某6辨认出石薇;王某7辨认出张某10;张某10辨认出李某12是招嫖的“小吴”;倪某11辨认出周某27是“小雪”;李某12辨认出王某7是管理小姐的“胖哥”;唐某13、古某14辨认出张某10是前台管理人员;周某16辨认出李某5是“阿亮”,是其领导;曹某17辨认出夏某6是会所里其领导“李总”;周峰羽辨认出曹某17是男服务员;肖莺辩认出王某7是管理卖淫女的“胖哥”、李某5是负责管理卖淫女、周某16是给客人安排卖淫女的服务人员“小周”;罗国燕辩认出“胖哥”、“静姐”管理卖淫女;吴丽枚辨认出收银员张某10(燕)、卫霞;苏雪花辨认出“亮哥”李某5,是协助卖淫的服务员;陈美蓉辨认出卫霞是收银员,曹某17、周某16是服务员;黄振坤辨认出唐某13是收其嫖资的。

(五)电子物证检查报告

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证实送检材料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内有大量介绍卖淫图片、文档、广告等,以及相关内容提取光盘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5年,被告人石薇以与他人合作的形式取得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国际大酒店4楼“泉韵会SPA会所”的经营权后,在“泉韵会SPA会所”招揽十多名卖淫女,为卖淫女编排工号、确定卖淫价格、安排卖淫活动,与卖淫女、招揽嫖客人员按比例分成。雇佣胡某4负责对会所客服人员之外工作人员的考勤、账务、工资发放及协调解决会所出现的不正常营业状况;王某9负责管理招揽嫖客人员并招揽嫖客;孙某24招揽部分卖淫女,并负责招揽嫖客;赵某21、何某22、韩某25负责招揽嫖客;罗某26负责招揽卖淫女,并将卖淫女照片等信息发送给招揽嫖客人员,孔某23负责收银、为卖淫女计时等。与卖淫女、招揽嫖客人员按比例分成。

2016年1月20日晚,公安机关对“泉韵会SPA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王利、曹萍、谢贝贝、靳梦兰、杨旻莹、李俊芬、吴美容、吴新琼、劳雪冬、罗声声、曹田芳、杜嘉玲、田杰、俸艺菲等14名卖淫女,同时查扣胡某4持有笔记本三本、POS机二台、技师项目单184张、考勤表二页、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

经统计,2016年1月1日至同年1月20日,“泉韵会SPA会所”存在卖淫嫖娼活动300次。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23于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赵某21于2015年10月底从“泉韵会SPA会所”辞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出生日期,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涉案各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

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孔政的前科情况。

4、扣押决定书、清单材料,证实扣押现金、手机、电脑、账本、银行卡、存折、技师项目单、POS机、安全套等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

5、罗某26发送的照片,证实罗某26发送卖淫女信息的具体情况。

6、从胡某4处扣押的经营记录单,证实胡某4统计的卖淫次数,及介绍嫖客人员有周瑜、小飞、阿天、刘军、刘平、李超、丰昊、大兵、小周、小吴、嘉、沈斌等。

7、技师项目单证实:

(1)卖淫女持有的项目单,证实相应卖淫女卖淫次数,共计56次。

(2)扣押刘军、周瑜签名的技师项目单共2张,证实其招揽嫖客嫖娼的情况。

(3)从“泉韵会SPA会所”吧台右侧办公室扣押的技师项目单,证实记录卖淫计123次。

8、笔记本,证实胡某4所记“泉韵会SPA会所”笔记本中,记录了对卖淫管理的会议内容,以及2016年1月1日至当年1月19日的卖淫项目和次数,总计241次。

9、情况说明,证实“泉韵会SPA会所”2016年1月1日同年至1月20日共计卖淫300次,以及计算过程和具体方法。

(二)证人证言证实相关卖淫女及嫖客到“泉韵会SPA会所”卖淫及嫖娼的过程,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的流程,相关被告人参与情况及作用和地位。

1、王利证言,2016年1月13日,到“泉韵会SPA会所”工作,做1380元套餐,一次可得600元左右。2016年1月20日晚上7点多和12点左右,为二个客人提供了服务,按客人要求打飞机。“萱姐”平常在店里负责管理。

2、曹萍证言,2016年1月20日下午,到“泉韵会SPA会所”报到的,工号269号,做C牌项目1380元,包括发生性关系,一个提成600元。当天23时许,被叫去204房间给客人服务了。

3、谢贝贝证言,2016年1月20日晚11点左右,在“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277号,客服经理让其去205房间上钟。

“萱萱”平常负责管理。“轩姐”(“轩轩”、“萱萱”)根据每个技师情况告诉其做的价位和服务项目,有880元、1080元、1380元三种。其做1380元每次提成600元。基本上是当天干的,第二天结算并发放提成,由财务根据每人做的单子算出提成,再将钱给“轩姐”直接发现金。在会所里,技师外出要向“轩姐”请假。

民警出示的9张项目单记的是其给客人做的性服务。

4、靳梦兰证言,2016年1月15日,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萱萱”给其定工号288号,做13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600元。上了四天班,平均每天接两个客人。平时由“萱萱”管理,有事出去跟“萱萱”请假。

5、杨旻莹证言,2016年1月20日,在“泉韵会SPA会所”接待了4个客人,其工号是299号,做1380元的服务,每次得600元,包括口交或打飞机。

6、李俊芳的证言,在“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其工号16号,做880元的,为客人大概提供过20次左右性服务。

7、吴美容证言,2016年1月20日,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的,其工号357号,当天接了2个客人,都是1380元的,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其得600元。

8、吴新琼证言,经朋友介绍其2015年12月到“泉韵会SPA会所”做技师的。“萱萱”对其面试后定工号21号,做880元的特殊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一次可分400元,一天一结。上10几天班接20多个嫖客。会所管理人员就“萱萱”一个人,技师是“萱萱”培训,就是教怎么为嫖客服务。外出与“萱萱”请假。

9、劳雪冬证言,2016年1月16日,经朋友介绍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80号,被安排做10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450元。上了4天班,平均每天接待2个客人。

10、罗声声证言,2016年1月,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做小姐的,工号13号,做880元的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400元。

11、曹田芳证言,2015年12月31日,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28号,做8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提成400元。会所有十几个技师,有客人到会所消费,客服会让技师去试房,向客人介绍价位,客人选中后留下,先打电话给前台起钟,然后在房间内为客人提供服务,超过90分钟没有离开房间,前台会打电话催钟。“萱萱”在前台负责,有事跟“萱萱”请假。

12、杜嘉玲证言,2016年1月18日,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82号。2016年1月20日下午,接了一个1080的服务;21日凌晨,给客人做1080元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刚开始警察就进来了。

平时是“轩轩”负责管理小姐,其来上班时,也是“轩轩”跟其谈的收费标准、提成及日常管理等。每做一个拿450元提成。安全套是自己花钱从“轩轩”那里买的,接客的房间是会所客服安排的。

13、田杰证言,2016年1月16,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工号388号,做1380元的项目,包括发生性关系,每次能提成600元,接过4次客人。

14、俸艺菲证言,2016年1月10日,其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的,工号188号,做1080元的服务,每做一次提成500元,包括发生性关系,做过10多次。

15、王韵证言

“泉韵会SPA会所”老板是石薇,2015年4月开业,经营项目有正规按摩,也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石薇从董正手上将会所盘下来时预付了3个月房租计35万元,是其帮石薇转的账。

会所提供性服务的价位分别有880元、1080元、1280元,价格越高,卖淫小姐越漂亮。当天其点的是1080元的,因为和石薇的关系,只要付450元。是通过“轩轩”找的小姐,“轩轩”是“泉韵会SPA会所”领班,管理小姐的。

其知道“泉韵会SPA会所”叫周瑜的客户经理,负责招揽客人到会所嫖娼;还有一个叫金华莹的是负责前台收银。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泉韵会SPA会所”的经营者,获利及利润分配情况,及相关被告人分层管理,分工配合,相互协作,招揽大量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

1、被告人石薇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4月底,董正将“泉韵会SPA会所”交给其经营后,其让“周瑜”负责,“周瑜”姓王。具体人员是“周瑜”招的,需要电脑,其出资购买几台,通过网络招揽嫖客是周瑜负责操作,其按嫖客人数给“周瑜”钱。

还有招募小姐团队,近期包括当晚被查抄的是“沈斌”负责的团队,有7、8个小姐,还有“阿天”带的6、7个小姐;“艳艳”带十个左右小姐团队借用“泉韵会SPA会所”的场地与其合作,其让“周瑜”也帮“艳艳”团队做客服,分成他们之间自己谈。“艳艳”在会所营业款的16%归其所有,其负责场地费和水电费,其他开支“艳艳”自己负。

“泉韵会SPA会所”卖淫项目分1380元、1080元、880元三个档次,每天结算。金华莹负责财务统计、发放工资、统计每天营业总额、卖淫的单数等,统计好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其记账。营业款除去工资提成,其找金华莹拿现金,从营业额里提70%,其余30%给董正。技师根据所做套餐提成,1380元提600元,带队的提100元,客服提120元;1080元的,技师提450元,带队的提30-100元不等,客服提100元;880元的,技师提400元,带队的提30元,客服提80元。“周瑜”无论套餐大小都是10元管理客服报酬。这是“周瑜”跟带队的“阿天”和“沈斌”要求的,提成比例是他们定的。

胡某4(外号“轩轩”)负责到宾馆开房间,看场地房间,日常管理招聘的收银员、服务员及打扫卫生的人员。

2、被告人王某9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5月,其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叫“周瑜”,做客服,在QQ上发布信息招揽嫖客,介绍服务项目、价格及地址。在电话里告诉客户地址在“明发国际大酒店”,让客人到酒店门口打其电话,后其到前台找收银员把客人电话号码后四位尾数登记在其名下,客人来店里,前台收银通知相应的客服接待,安排包间,安排技师(妓女)让客人选。客服根据客人做的项目拿提成,880元提80元、1080元提100元、1380元提120元。小姐档次分配由管理小姐的定。

客服收入和绩效挂钩,没有底薪,每月500元生活费,主要靠提成,二十天结算一次提成,“轩轩”、“金姐”与客服结算提成。

会所主管是“轩轩”,负责统计客服、小姐的绩效,发放客服、小姐的工资,考勤客服、小姐,进行现场管理。有两个收银员负责看吧台,收取营业款,登记开房、上钟、催钟等,有时也给客人安排房间和小姐。会所有五个客服,是其和“小飞”、“李超”、“刘军”、“阿平”。会所里小姐的工作就是卖淫。

“小四”、“阿天”在会所里做过客服。“小飞”之前是收银的,2015年11月改做客服。“小四”是2015年5月开始在会所做客服的。

3、被告人胡某4供述

2015年10月,其到“泉韵会SPA会所”担任主管。会所是从事卖淫嫖娼的场所,嫖娼价格分为880元、1080元、1380元三种,性服务项目相同,时间90分钟,卖淫女颜值(身材、长相)高的价格就高。会所有专门的客服负责联系嫖客,在网上通过QQ群和微信群发广告,包括提供性服务的项目、价格,并留下联系方式。嫖客与客服联系预约时,将手机后四位数提供给会所前台收银登记,预约好的嫖客到会所先向前台收银核实手机号,后由预约该嫖客的客服安排卖淫女和房间提供性服务。

会所工作人员有卖淫女、客服、前台收银和保洁员。其负责对客服人员之外所有工作人员的考勤,他们有事需向其请假;会所出现状况不能正常营业,其会出面协调解决;会所的账目由其和“金姐”负责,工作人员工资也由其和“金姐”发放。客服是由客服经理王某9(“周瑜”)管理。会所有一、二十个卖淫女,每天平均有二十个左右的嫖客。

石薇是会所股东之一,王某9(“周瑜”)是客服经理,负责管理客服,“金姐”是会计,会所的人平时叫其“轩姐”,罗某26是工作人员,也是卖淫女,外号叫“艳艳”,也称“艳姐”。罗某26平日的工作是在一个微信群里发新收的卖淫女个人照片及简历,让群里的客服人员及时掌握新的卖淫女的资料,方便在网上进行招揽客人。

4、韩某25供述和辩解

“泉韵会SPA会所”老板是石薇等,老板下面总管是“轩轩”,负责对卖淫女及财务日常管理。前台接待和收银有三个。客服(为卖淫女招揽嫖客)是“汤哥”、“阿平”、“阿天”、“周总”、“小飞”、“沈斌”、“小四”和其,其用假名“刘军”。会所的卖淫女不固定,流动很频繁,有30个左右。

2015年5月,其自己到“泉韵会SPA会所”工作的,“周总”(“周瑜”)接待时说会所是从事莞式按摩的。2015年5月底,才知道莞式按摩实际是色情服务,其是为会所卖淫女招揽嫖客。所得提成10天一结算,前一阶段时间是“周总”发的,2015年9月之后是“金姐”结算的。

周总(周瑜)是业务经理,负责对客服人员的管理,是其直接领导,负责对其考勤,监督其工作进展。

5、赵某21供述和辩解

其是2015年7、8月,通过“周瑜”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的,主要是做客服的,到10月底辞职了。上班时知道里面有卖淫活动。辞职之后,偶尔有以前的客户找其,其会将客人介绍给“泉韵会SPA会所”的客服拿提成。

会所老板叫石薇,具体管理有“金姐”、“轩姐”,主要负责吧台,就是收取营业款,核对客户,登记上、下钟等。客服有“周瑜”、“刘俊”、“阿南”和其等人。客服是“周瑜”负责管理。

6、何某22供述和辩解

2015年9月,其到“泉韵会SPA会所”做前台收银,面试时其和“轩姐”谈好每月3500元工资。后其了解到会所是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做客服收入高一些,就和“轩姐”提出想做客服。2015年12月起开始做客服,客服没有底薪,每月发生活费500元,收入主要靠提成。

“泉韵会SPA会所”老板是“薇姐”,具体管理的有“金姐”、“轩姐”,客服有“周瑜”、“阿天”、“李超”、“阿豪”、“阿平”、“小四”及其等人,收银有“向有”、“海燕”、“阿正”等人,还有一个保洁阿姨,剩下都是小姐。

从十多天前开始,“小四”也帮其拉过几次客,提成全都给“小四”。“小四”也做过客服,后来不在这干了,但应该也一直从事这一行。

7、孙某24供述和辩解

2015年12月,在网上看到“泉韵会SPA会所”有招聘广告去应聘的,自称“沈斌”,负责财务的“金姐”让其找客户部总监“周瑜”,“周总”同意其到会所上班,说是一家做“服务”的会所(意思就是从事卖淫活动),客源由营销经理自己找。2015年12月6日正式上班,会所对外称提供“莞式”一条龙服务,其实就是卖淫。提成是根据客人做的项目来定的,880元提80元,1080元提100元,1380元提120元。还可以介绍卖淫女来上班拿相应提成,2015年12月中旬,其介绍“芳芳”到会所来上班,“芳芳”介绍“小雪”来,“小雪”介绍“甜甜”、“小贝”等人过来,她们几个小姐每接一次客,其能另外拿到50元提成。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正在会所上班时,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在会所,“轩轩”负责日常管理,一般都在会所。“金姐”负责财务,隔几天来一次。“艳艳”负责技师培训,有时会在客户群里发布新来小姐的工号和照片,她自己也会接客卖淫。“阿正”是前台收银的,一个星期前才来。其他营销经理有“周瑜”、“刘俊”、“阿平”、“阿天”、“小飞”等人。石薇应该是总老板,“轩轩”很多事情都向她汇报。

“沈斌”是假名字,会所的人一直喊其“沈斌”、“沈总”或者“老沈”。

8、孔某23供述和辩解

2016年1月,经“轩姐”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当收银的,工资3500元月,外号“小正”。收银主要是看吧台、收取营业款、登记开房、上钟、催钟等,上报每天的收入。三个收银,上班时间不一样,其是每天19时到第二天3时,“向有”是每天14时到第二天2时,“海燕”是每天14时到21时。每天下班前,一般是“向有”做账,其把做好的账目拍照通过微信群发送给“金姐”和“轩姐”。

老板叫“薇姐”。管理人员有“金姐”、“轩姐”,客服有“刘军”、“周瑜”、“阿天”、“李超”、“阿平”、“小四”等人;收银有“向有”、“海燕”和其。还有一个保洁阿姨。剩下就都是小姐了,只知道工号。

9、罗某26供述和辩解

2015年9月,经朋友介绍到“泉韵会SPA会所”上班。会所是一个卖淫的地方,对外称提供“莞式”服务,全套的价格有1080元、1380元、880元三种,不同档次小姐的长相不同。其是里面的卖淫小姐,属于1380元档次的。同时也是里面的工作人员,就是在SPA“客户”微信群里发广告,将卖淫广告提供给群里会所的客服人员。广告的内容是新来的卖淫女照片和在会所工号。

其一共在SPA群里发过6-7个卖淫小姐的信息,都在会所上班。最近,刚发了叫“乐乐”的小姐的照片在群里,现在还在会所上班,工号是388,工号也是其发到微信群里的。“乐乐”也被带至公安机关了。其把手机里面存的很多卖淫小姐女孩子的照片都发给公安机关了,这些照片很多都是其发到客服群里的。

在微信群里发布卖淫女子的照片及工号是其工作的一部分,这些事情都是“胡某4”,外号“轩轩”叫其发的。其发布卖淫女照片和工号没有任何提成。将这些照片和工号发在群里后,群里的客服再将照片和工号介绍给嫖娼的客人,供客人选择。

“泉韵会SPA会所”老板叫“薇姐”,负责管理会所全面工作,会所员工大约20-30人。财务总监、会计叫金华莹,外号“金姐”,负责会所小姐工资及费用统计。业务经理,也就是客服,主要负责联系嫖娼人员,其知道的有“刘军”、“阿天”、“周总”、“小飞”,和其一样在微信群里发布卖淫小姐照片及工号的还有两三个人。

“泉韵会SPA会所”大约共有十几个卖淫小姐,包括其在内流动性较大,每天大概有十几个。

会所招嫖模式是网络招嫖,由几个人将准备卖淫的女孩子照片发到群里,群里的客服再将照片提供给打算嫖妓的客人。

(四)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察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明发国际大酒店4楼“泉韵会SPA会所”,以及现场概貌。

2、搜查笔录,证实对石薇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明发商业广场小区5栋2205室租住处及“泉韵会SPA会所”的搜查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

石薇辨认出王某9(周瑜)、孙某24(沈斌);孔某23、韩某25辨认出赵某21是“小四”;孙某24辨认出胡某4是“轩轩”。

(五)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证实送检材料电脑内具有大量用于介绍卖淫图片、文档、广告等,以及相关内容提取光盘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再查明:被告人石薇在羁押期间检举佳斯伍咖真实姓名,公安机关根据石薇提供的重大线索,已核实佳斯伍咖真实身份,即加史拉洛,并掌握该人其他犯罪事实。

该事实有被告人石薇辩护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公局及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出具的《线索查证回执单》予以证实。

被告人彭某2关于其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石薇供述、证人王韵证言,与被告人彭某2在侦查机关关于与被告人石薇共同出资经营“金SPA养生茶会所”,分工配合,并约定分成比例等的供述相一致,被告人李某5、张某10供述亦证实被告人彭某2向财务人员查询会所经营状况等。故被告人彭某2上述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3关于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很少涉足经营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石薇供述被告人罗某3带领包括卖淫女及招嫖人员的团队与其合作,且被告人罗某3供述以团队名义与被告人石薇分成占65%。被告人夏某6、王某7、倪某8均供述在被告人罗某3手下管理客服人员及卖淫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罗某3在“金SPA养生茶会所”进行的卖淫活动中,组织领导卖淫女及招嫖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罗某3上述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薇、彭某2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罗某3团队合作,在“金SPA养生茶会所”,招揽十多名卖淫女,为卖淫女编排工号、确定卖淫价格、安排卖淫活动,约定分成比例,并分别雇佣收银员、财务管理人员,招嫖人员、招嫖人员管理人员,卖淫人员管理人员。分层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组织他人卖淫,查获卖淫嫖娼活动100余次。被告人石薇另在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泉韵会SPA会所”利用上述方式,组织他人卖淫,查获卖淫嫖娼活动300次。被告人石薇、彭某2、罗某3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5、胡某4受雇于被告人石薇分别负责“金SPA养生茶会所”和“泉韵会SPA会所”的部分管理工作,被告人夏某6、王某7、倪某8在被告人罗某3管理团队中负责部分管理工作,均系分工配合,互相协作,分别向被告人石薇或罗某3汇报其负责的工作情况,故被告人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在本案中处于协助被告人石薇、罗某3组织卖淫的地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9、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孙某24、赵某21、何某22、韩某25、罗某26、孔某23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被告人李某5、夏某6、王某7、倪建梅、张某10、倪某11、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周某27、胡某4、王某9、何某22、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均属情节严重。因被告人李某12、赵某21案发前均已脱离相应卖淫组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孔某23、张某20均参与卖淫组织时间较短,参加活动较少,程度不深,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薇、彭某2、罗某3犯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9、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赵某21、何某22、孔某23、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周某27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4、李某5、夏某6、王某7、倪某8构成犯组织卖淫罪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石薇、李某5、夏某6、王某7、倪建梅、张某10、倪某11、李某12、唐某13、古某14、戴某15、周某16、曹某17、刘某18、刘某19、张某20、周某27、胡某4、王某9、赵某21、何某22、孙某24、韩某25、罗某26、孔某23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薇为侦破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6、孔某23均因故意犯罪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周某16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本案事实、性质及后果,决定对各被告人依法惩处。相关被告人辩护人与以上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相关辩护人关于本案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相关被告人辩护人关于对其辩护的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石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3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胡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夏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倪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某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某1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韩某2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赵某2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何某2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古某1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倪某1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李某1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戴某1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周某1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曹某1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刘某1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刘某19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张某20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孙某2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孔某2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唐某1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罗某2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周某2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八、已追缴在案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凌圣荣

审判员李莉

人民陪审员张正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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