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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梁某乙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80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2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及其辩护人覃加坚、甘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甲租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路大墩一街18号026之二出租屋作为赌博场所,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梁某乙负责在赌场旁边的士多店招揽、聚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梁某丙负责在赌场派发扑克牌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梁某丁、梁某戊负责在赌场参赌以吸引其他赌客,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负责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甘某、吴某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

直至2015年5月17日16时许,上述赌场被查获,现场抓获十四名参赌人员,并缴获一副扑克牌、一张圆桌、一张毛毡、赌资及抽水款合计人民币12019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郑某、李某甲、卢某、石某、林某、阮某、杨某、李某乙、许某、谢某甲、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谢某乙、梁某己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伍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证清单及收缴、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覃某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乙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覃某乙有在赌场借钱给参赌人员,但并非是由被告人梁某甲安排的;2.被告人覃某乙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覃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覃某乙是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甲租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路大墩一街18号026之二出租屋作为赌博场所,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梁某乙负责在赌场旁边的士多店招揽、聚集参赌人员,被告人梁某丙负责在赌场派发扑克牌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梁某丁、梁某戊负责在赌场参赌以吸引其他赌客,被告人甘某、吴某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被告人覃某甲、覃某乙在赌场内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

直至2015年5月17日16时许,上述赌场被查获。民警现场抓获十四名参赌人员,并缴获一副扑克牌、一张圆桌、一张毛毡,现场起获弃置赌资人民币1760元,从石某等参赌人员处起获赌资人民币7534元,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丁、甘某、吴某处起获赌资及抽水款合计人民币27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郑某、李某甲、卢某、石某、林某、阮某、杨某、李某乙、许某、谢某甲、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谢某乙、梁某己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伍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证清单及收缴、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赌资、抽水款及弃置赌资人民币4485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覃某甲、覃某乙、甘某、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梁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覃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的抽水款及赌资人民币4485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艳媚

人民陪审员关贝娴

人民陪审员麦小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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