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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83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长刑初字第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09

审理经过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等十三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忆娴、杨秀丽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被告人汪俊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勇合伙开赌场,张某勇以与他人已合伙为由未应约。三天后,因张某勇与他人合伙的赌场赌客少又主动电话邀约汪俊一起在长顺县摆所镇开设新的赌场。当天汪俊与“扁鼻”(身份待查)遂应约到摆所镇被告人张某勇家中与张某勇商量赌场分工、股份分配等事宜,张某勇与汪俊提出邀约被告人白某某参加进来,约定开设的赌场分三股(长顺股、紫云股、都匀股)分红。为约到更多的赌客参赌,被告人张某勇邀约被告人孙某兵、杨某贵等人参与分股,被告人汪俊邀约被告人宋某元、喻某青等人参与分股,被告人白某某邀约胡某忠(另案处理)、王某贵、杨某金、王某碧(在逃)等人参与分股。从2014年8月11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白某某等人相继在长顺县摆所镇姚某某家、杨某奎家、郭某华家、陈某国家及摆所镇新关砂厂山坡上、摆所镇城伍村茅草冲组路边坡上、摆所镇坪上村荒冲组路边坡上、摆所镇至坝羊路边坡脚草地上、摆所镇到坝羊路边山坡上设立流动赌场,聚集多人以发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白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义负责发牌抽头,被告人肖某高负责接抽的头并点数,被告人何某负责保管抽头,被安排的三人相互监督。被告人张某勇另安排被告人王某星负责赌场选址、赌场布置、接送赌客、路口放哨等工作。每天参赌、看赌的人多达五、六十人至百余人不等,流动赌资达百余万元,每天抽头六、七万至二、三十万元不等,总计抽头达百余万元,抽头主要用于大、小股东分赃、发放赌客红包、放哨、接送赌客人员费用。

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大股东身份,开设流动赌场,并邀约被告人孙某兵、杨某贵、宋某元、喻某青、王某贵、杨某金等人为小股东抽头渔利,安排被告人王某星、贺某义、肖某高、何某为赌场服务,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并安排放哨人员、抽头人员、运输赌客车辆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白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余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邱光宇认为:张某勇的行为只是为赌博提供便利,接受他人分配的抽头,其行为属于共犯;二是张某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特征,张某勇使用的场所没有固定性,不存在提供场所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处予一年有期徒刑或者适用拘役。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汪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不是其邀约开设赌场,只是大家玩得好,抽头也不是以其为首,其系自动投案,且动员紫云的喻某青、宋某元、贺某义等投案,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提出其没有参与赌博,只是与白某某来长顺玩,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只是参与赌钱,没有为赌场提供服务,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道发认为:王某贵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王某贵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合议庭综合王某贵在犯罪中的作用,对王某贵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其只是参与赌钱,没有为赌场提供服务,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胡世江认为:杨某金在本案中起到轻微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二是杨某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三是杨某金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四是杨某金是因为其子生病住院,情况紧急才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让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贺某义、宋某元、喻某青、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吴荣华认为:一是孙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是孙某兵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是孙某兵自愿认罪,故建议合议庭对孙某兵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剑认为:王某星在本案中属帮助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不追究王某星的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如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建议对王某星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何建认为:一是杨某贵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杨某贵系投案自首,就当依法从宽处罚;三是杨某贵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四是公诉机关认定赌资达百万余元仅有在案多名被告人不一致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此事实认定不清,因此建议对杨某贵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勇系长顺县人,被告人汪俊系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被告人白某某系都匀市人,三人因赌博相互认识。2014年8月10日,汪俊到张某勇家中商量合伙设立赌博场所事宜,商量后决定邀约白某某参加,白某某在电话中亦表示同意。三人约定:张某勇负责赌场的安全、地点选择、参赌人员接送、布置、放哨望风等事由,白某某负责联系都匀、麻江方向赌博人员参赌并安排食宿,汪俊负责联系紫云方向参赌人员并负责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和所有到赌场的人员红包;赌博抽头除去工资、红包等费用后由张某勇、汪俊、白某某三人按长顺股、紫云股、都匀股三股平均分配;三人各自负责缴约自己认识的人参赌,并规定在三股下可设小股东分配渔利,小股东在赌博时要下大注,将赌场的氛围烘托热闹,吸引其他参赌人员下注才能参加分配。后张某勇邀约孙某兵、杨某贵作为小股东参赌并分配渔利,汪俊邀约宋某元、喻某青作为小股东参赌并分配渔利,白某某邀约胡某忠(另案处理)、王某贵、杨某金、王某碧(在逃)等作为小股东参赌并分配渔利。张某勇安排王某星负责赌场选址、赌场布置、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博场所、赌场路口放哨望风等工作,安排何某负责记抽取渔利的次数,汪俊安排贺某义负责发牌并按3%的比例抽取渔利,白某某安排肖某高负责保管抽取的渔利。

2014年8月11日至20日期间,张某勇、汪俊、白某某纠集各自联系的参赌人员在长顺县摆所镇姚某某家、杨某奎家、郭某华家、陈某国家及摆所镇新关砂厂山坡上、摆所镇城伍村茅草冲组路边坡上、摆所镇坪上村荒冲组路边坡上、摆所镇至坝羊路边坡脚草地上、摆所镇到坝羊路边山坡上,以三张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达五、六十人,连工作服务人员和看热闹的闲散人员达上百人,流动赌资达百余万元。抽取的渔利先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和赌博场所内所有人员红包,剩余部分由张某勇、汪俊、白某某三人平均分配,三人再发放给各自纠集参赌下注的孙某兵、杨某贵、喻某青、宋某元、杨某金、王某贵、胡某忠、王某碧等人。

2014年8月20日,张某勇、汪俊、白某某等五十余人正在长顺县摆所镇毛草冲路边山坡上聚众赌博时,长顺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前住查处,张某勇、汪俊、白某某、喻某青、宋某元、贺某义、孙某兵、王某星、杨某贵、何某等人闻讯后逃离。公安民警又将停放于摆所高速路出口、摆所球场处的13辆汽车予以扣押,在车辆停放处当场抓获杨某金、王某贵、肖某高等15人涉嫌参赌人员,公安机关将不属作案工具的车辆甄别后发还。2014年9月10日,白某某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9月16日,喻某青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10月24日,王某星被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0月28日,孙某兵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民警抓获,11月5日,张某勇被贵州省长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1月12日,汪俊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11月13日,贺某义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11月19日,何某被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1月25日,宋某元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12月13日,杨某贵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8月20日,长顺县公安局扣押肖某高持有的非法所得38220元;11月15日,白某某缴纳非法所得50000元,12月4日,肖某高缴纳非法所得2700元,喻某青缴纳非法所得20000元,宋某元缴纳非法所得20000元,贺某义缴纳非法所得8000元,汪俊缴纳非法所得50000元,12月23日,杨某贵缴纳非法所得10000元,以上扣押和缴纳的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计18.892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供法庭质证:

(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十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前科材料。证实张某勇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孙某兵犯赌博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白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汪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杨某贵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3、报案记录。证实2014年8月20日长顺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摆所镇附近山上聚众赌博,公安民警出警后,查获赌博人员15人的事实。

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5日,贵州省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勇抓获;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汪俊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将网上在逃人员王某星抓获;2014年10月28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民警将网上在逃人员孙某兵抓获;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贵被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王某贵违反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被长顺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4月10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4日,王某贵到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当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被依法没收保证金;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金被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杨某金违反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被长顺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4月10日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民警将杨某金抓获,次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被依法没收保证金;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贺某义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宋某元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喻某青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贵到长顺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肖某高被长顺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被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的事实。

5、现金缴款单。证实2014年8月20日,陈明江缴纳肖某高持有的非法所得38220元,2014年11月15日,白某某缴纳非法所得50000元,12月4日,肖某高缴纳非法所得2700元,喻某青缴纳涉案款20000元,宋某元缴纳涉案款20000元,贺某义缴纳涉案款8000元,汪俊缴纳涉案款50000元,12月23日,杨某贵缴纳非法所得10000元的事实。

6、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接送参赌人员车辆和参赌人员开来的车辆予以扣押经甄别后发还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碧的证言。证实其到长顺县摆所镇看人赌钱,自己没有赌,参赌的有麻江县的王某、杨某金、胡某忠,其他人不认识,其帮胡某忠下注过300元,是胡某忠开车带其来的,听胡某忠讲老板是明某,其他情况不清楚的事实。

2、证人胡某忠的证言。证实其不光参与赌钱,还参与分红,钱是白某某分给其的;每天赌场赌钱结束后,白某某、长顺的明某哥、紫云的光头哥三个股东先分,白某某得钱后按都匀和麻江两股分红,都匀股的怎样分其不知道,麻江股的是其、王某甲、杨某金三个先平分,其分得钱后,再与王某碧平分;麻江方向参加赌钱的人有王某、葛某田、杨某元、王某勇、杨永林等人。白某某打电话给杨某金叫去长顺赌钱,其就与杨某金、王某甲开车去与白某某汇合,几人一起去长顺摆所赌钱,赌钱的方式是用扑克牌先发八铺牌,每铺发三张比点子大小来赌;能够分钱的小股东在人少时要参与赌,而且下注要大点,负责把赌场炒热闹,好让其他参赌的人下注,这样可以多抽点水钱;其不知道赌场是谁开的,只是有一次在吃宵夜时,明某哥说,在长顺只管赌钱,如果有人来查,你们就说是我明某开的堂子行了,紫云的光头哥也说,不要怕,在长顺有什么可找明某就行了;其来长顺有七、八天,参与过分七、八次钱,总的分了三万多元,赌钱的地点是在摆所镇周边,有几次是在农户家,有几次是在山上赌的事实。

3、证人邹某峰的证言。证实跟张某华讲过,如果他开赌场就喊其去帮忙;后来王某星打电话安排其去放哨,就是站在通往赌钱路口的地方,如果有车拉人去赌钱,不认识路就指下路,如果有警察来,就通知赌钱的人;其参与放哨三天,每天紫云的一个人发二百元,其共得六百元;参与放哨的其知道的有何某国、郭某光、张某正、王老某、王某春、红鱼、王某和、王某峰、杜某华、吴某锦,其参与放哨的三天是分别在摆所荒冲的坡上、摆所润平砂场后面的坡上、摆所毛草冲组坡上的事实。

4、证人王某伦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上午,其遇上张某勇,向张某勇提出拿车上去接送参赌的人挣点生活费,张某华同意;当天王某星打电话要其到摆所高速出口接人,其将人送到摆所荒冲山上又负责接回,跑了三趟,王某星给其三百元;次日,其又拉了参赌人员到摆所毛草冲那里三次,到下午四点时,王某星打电话要其不用去接人了,其就回家的事实。

5、证人郭某光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王某星要其拿个车子去接送人赚点钱,其就租车到摆所高速出口那里接送人运到王某星告诉的地点,每天接送二三十人左右,接了五、六天时间,其得1300元,付钱的人不认识,听口音是紫云口音;其不知道赌场是哪个开的,其村上的张某正、邹某峰也在赌场搞服务的事实。

6、证人王某怀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星关系较好,王某星要其去帮忙接送人,主要负责参赌人员车辆停放和看哨工作;看哨由王某星安排,地点由王某星决定,如有可疑人员要通知王某星,看哨的其知道的人有贺某国、张某正、王老某、周某刚、杜某平、小某锦等人,每天的工资一至三百元不等,是王某星发工资的,其在赌场外围帮忙了五、六天的事实。

7、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八月份的时候张某华他们组织到其家赌过三次钱。第一次是8月几号左右,那天陈某平打电话告知其,说摆所的有人要来其家赌钱,其同意后,下午二三点时王老星等几人先来,把车上的一张桌子及麻将搬到其家二楼摆起,隔半小时左右张某华就带了一些人来,当天下午四点开始赌,约两个小时左右就离开,散场时张某华给其600元,其又要了200元卫生费共得800元;第二次是距第一次五六天,其同意张某华来后,当时有二十多人,来人少了他们赌得一会儿,张某华拿了500元给其;第三次是8月18日下午一点左右,张某华、王老星等四人先来,他们就抬桌子、胶凳子上二楼,大概有50人左右玩了三小时左右,走时张某华就拿了800元给其,三次其共收取2100元的事实。

8、证人杨某奎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华舅舅;8月10日,张某华、王老星早上来到家,跟其说来玩(赌博),其同意后,到中午十一点就来了三十多人,下午三点多开始赌,赌到下午五点多就走了,走时王小星给其400元的事实。

9、证人郭某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老星到其家与其商量,说要来家玩一哈,其同意后,王老星和另外几个年青人就搬桌子、凳子在其堂屋摆起,到下午二点左右陆续来人在其家堂屋开始赌钱,赌了三、四小时后就走了,走时王老星拿了1000元给其,其就将钱收起来的事实。

10、证人陈某国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10多号左右的一天,其与其子陈某伟在寨中其他人家帮忙,王老星打电话给其子陈某伟讲要来家赌钱,其与其子均不同意,但后来回家看见张某华、王老星等十多人在家里面赌钱,其子陈某伟就叫他们不要在其家里赌了,后张某华、王老星等人才离开的事实。

11、证人陈某平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十几号左右,摆所的张某华打电话给其,要其找个地点约人赌钱,其就打电话给姚某某,姚某某同意后,张某华等十多人就去姚某某家赌钱,走时张某华拿给姚某某800元费用的事实。

12、证人田某云的证言。证实其与白某某是“伙计”,在吃饭时白某某约其开车陪白某某到长顺赌钱,其与白某某、肖某高2014年8月17日下午到长顺,18日、19日到摆所赌博,麻江赌博的人由白某某约;到摆所加油站后,赌场的工作人员指挥停好车,就到山上去赌。开设赌场的有三个地方的股东,长顺股的张某华,都匀股的白某某,紫云股的光头哥,麻江的没有股东,与都匀股和在一起;赌博的方式是发扑克,一般发八家,发三张,看牌大小论输赢,老板请了一个男子负责发牌抽钱,听讲抽的比例是3%,每天抽多少不清楚;到20日下午,听到公安的在抓赌,其就跑到公路边,拦了贵阳车后回都匀的事实。

13、证人邵某忠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其到摆所镇的山坡上准备赌钱,还没有下注就被公安查获的事实。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两次到长顺摆所赌钱,第一次是2014年8月16日,输了一千多元;第二次是8月20日,输了三千多元,其来摆所赌钱是朋友叫来的,到摆所后,张某华就安排工作人员带其停好车,然后和其他参赌人员坐工作车辆到赌场,其认为张某华应当是赌场的老板的事实。

15、证人吴某军的证言。证实其开车到摆所赌钱自己的轿车被扣押;其是听朋友“矮波”说摆所开有赌场,才来摆所赌钱的,其听说是张某华和紫云人开的,其开车到摆所赌过两次的事实。

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到长顺摆所参与赌钱,麻江方向的共有十一人开三辆车来到长顺,有龙某峰、杨某金、小田、东林、王某碧、王某勇、老月、三月、金某和其女朋友;听讲赌场是一个叫“俊哥”的人组织的,其与麻江的人从2014年8月18日、19日、20日三天参赌,是听金某讲长顺摆所开有赌场才来的,来长顺后吃是自己负责,住是安排好的,但不知道是谁安排,其参与三天共输了约一万多元的事实。

17、证人陈某睿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8月20日上午,其就与王某等三人开车到一个高速路出口,下车后王某才说到山上赌钱,之后就上了一辆面色车,拉到一个山坡上,其就跟着上山去看,看了半个小时其回车上坐了一个多小时,王某等人跑回车上坐车到停车的地方时就被警察抓了,其在上山时在通住山上的岔路看到有三个男子在路上望风,共有五辆面包车接送赌博人员的事实。

18、证人杨某元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打电话约其一起去长顺摆所玩,其就与王某甲、杨某金、龙某峰开车来长顺,到长顺直接从摆所下高速,有人接到山上赌钱,其没有参加赌,听讲赌场是一个叫“俊哥”的人开的,第一天王某甲给其200元红钱,第二天杨某金给其300元红钱;其听王某甲说吃住都有人安排,其问王某甲,王某甲说是赌场的老板安排;麻江来的除了其与龙某峰、王某勇没参赌外,其他的人都赌博的事实。

19、证人王某勇的证言。证实其陪其兄王某碧到长顺摆所参与赌博,是2014年8月18日到长顺,到长顺后,租了辆面包车到摆所,来了个面包车带路,开到一个寨子里面的一户人家赌钱,其与杨某元没赌,第二天到摆所时,是在一个山坡,王某碧等人赌到下午5时许;第三天到摆所的赌场后,听赌场的人讲,有人来不赌了,当其与其他人到停车处时,就被公安查获的事实。

20、证人葛某田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其与王某、杨某金、龙某等人到长顺,在长顺县城下高速后,有人开车到高速接到长顺的一个宾馆住下,杨某金等人就出去了,也不知道去干什么;第二天有人约杨某金赌钱,其与杨某金等五人到摆所后,有一辆面包车接到一个山上的空地上,就有人在那里赌钱,其没有参与赌,赌结束后有人发红钱,其得了100元,第三天其杨某金等人去赌钱时被查获的事实。

21、证人龙某林(龙某峰)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8日其与杨某金、王某、杨某元、王某的女朋友五人开其丰田车到长顺摆所后其只是看人赌钱未参赌;三天都在不同地点,第一天在一家平房里,第二天在山上一个废弃的砖厂旁,第三天开在一个山坡上;每天都有人接送,第三天其到停车的地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的事实。

22、证人宋某瑞的证言,证实其听说长顺摆所开有赌场,只要到现场的人都有300元的人头费,其就一个人开车到长顺摆所,然后就有人指挥其在摆所烟叶站停好车,就跟几个人坐接人的面包车往山上走,还没有到赌钱的地方,听到放哨的人说散了,其回来后不敢去拿车,后来听说车已被公安机关暂扣的事实。

23、证人绍某功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其一个人开车到摆所找人赌钱,没有找到,后遇上邵某忠,两人一起往停车的地方走,到时就被公安民警查获的事实。

24、证人吴某志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下午到摆所找其妹,听讲其妹到摆所赌钱,当日17时许其出摆所高速出口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的事实。

25、证人吴某文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其与小超两人开车到摆所赌钱,到摆所后有人指挥停好车,叫其与小超上了一辆面包车,开到一个山坡上开始赌钱,赌了一个多小时,听公安的要来查其逃离,开来的车辆被公安民警暂扣的事实。

26、证人李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与朋友王亮开车到摆所赌博,到摆所后有人指挥车子停在摆所烟叶站处,然后有面包车负责送上山,赌了约一小时左右听讲公安的来查大家就跑散的事实。

27、证人邵某川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8月20日开车到摆所去参加赌钱,有人安排其在摆所农贸市场停好车,在等车来接时看到民警在盘查,其不敢拿车就离开,后听说车被公安民警暂扣的事实。

28、证人赵某生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8月20日与汪某敏一起开车到长顺县摆所镇的赌场去找人,其一个人和其他去参赌的人刚到赌场,后听说公安民警来盘查抓赌,其就与参赌的人往山下跑,又听说民警查车就不敢要车,后才知道车已被暂扣的事实。

29、证人汪某敏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8月20日与赵某生一起开赵某生的车到长顺县摆所镇的赌场去找人还钱,其还没有走到赌场,就看到一些参赌的人跑离赌场,赵某生告诉其不能去要车,其就与赵某生一起离开长顺摆所的事实。

3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吴老某叫其开车去长顺摆所带吴老某去赌钱,一趟300元,其跑了两趟,分别是2014年8月17日和20日两次,后8月20日车子被公安民警暂扣的事实。

31、证人齐某忠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其听汪某说长顺摆所镇开赌场,去的人不管赌不赌能够有二、三百元的路费,其心动后,就与汪某等三人开车到摆所加油站时,有两个男子来指挥停好车,停好车后就上了一辆面包车,开到一个半山腰,来到赌场,还没有赌,后听说公安民警要来抓赌就跑下山,后来听说车已被公安查扣的事实。

3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到与朋友开车到摆所办事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本人没有赌博,只是听说摆所镇开有赌场,但不敢去赌;听说有三大股,长顺股、紫云股、都匀股,只知道长顺股的有张某华和孙某国,其他的不知道谁是股东的事实。

33、证人班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听朋友老朱说长顺县摆所镇有人赌博,2014年8月20日下午就与老朱来长顺摆所找人赌钱,下午四时许到摆所时看到公安民警在抓人,就没有参赌回紫云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某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14年8月参与摆所镇的赌博,为保证安全,赌博的地点不固定,开赌场的大老板是紫云人,其只是混点费用;开设赌场时是紫云的小进与其联系,讲在紫云坝羊开赌场紫云警方抓赌很紧,想来摆所开,因其平时赌博有点名声,叫其关照下,其同意后,紫云的人到摆所开赌场,开了几天,具体多少天不清楚,其是2014年8月15日以后去了三次,没参与赌博,每次都上赌场露面,让参赌人员放心,小进共拿了2800元,第一天800元,第二、三天各1000元,赌场大老板是小进;赌博的方式是发扑克明牌,比牌点子大小论输赢;负责发牌抽头的是紫云县的明哥,抽的钱就现场拿在一个纸箱里;参赌的人员有紫云人、都匀人,长顺没有人参与赌钱,每天参赌的人员有三、四十人,其看见长顺摆所的王老星具体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都匀来参赌的是紫云人带来的;抽水钱是明哥抽,看台面钱来抽,每天抽水钱其估计在三几万元。抽来的钱每天现场分给赌场工作人员作为费用,剩下的老板小进他们股东去分,其费用也由小进负责支付,参赌人员由小进召集来,股东有的赌有的不赌,参赌人员的车辆不能开进赌场。紫云县的小进是通过张行与其联系后,小进才与其联系的,并来摆所开赌场,其只是帮他们撑下场面,都匀方向的白某某也是小进召集的,白某某是否是股东其不清楚的事实。

2、被告人汪俊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4年8月份时打电话给长顺摆所的张某华,商量来摆所合伙开赌场,当时张某华拒绝了,8月10日张某华电话叫其来商量合伙开,当天其就与梁某红到摆所与张某华商量开赌场的具体事宜,具体的工作分工,股份的分配等,其提出也要邀约都匀的白某某参加,商定赌场分为长顺股,紫云股和都匀股三股,之所以有都匀股是其之前在电话已经和白某某商定了,商定的结果是赌场的安保、选点、赌场的服务人员由张某华负责,其负责发放赌场上参赌人员、服务人员、到场人员的费用,贺某义负责抽头发牌,白某某负责都匀方向来的参赌人员的食宿,大股东是其、张某华、白某某三人,每天从赌场上抽取的渔利把工人工资、发放参赌人员红包除外后,就按三股分,至于三个大股东下面有哪些小股东参加就不管了,其知道长顺股里面有个叫孙莽子,都匀的只知道白某某,紫云股的有喻某青、梁某红、王老三、宋某元等五人,小股东负责约参赌人员去赌博;三个股东各安排有一人负责监督管理每天抽取的钱,长顺股的张某华安排一个人负责记抽取的钱,都匀股的白某某安排肖某高保管抽的钱;赌场共开了九天,每天参与的赌资不清楚,每天能抽取渔利六、七万左右,除下工人工资一万多和发放参赌人员红包后,剩余的就是开赌场的,每天参赌人员有四、五十人,还有参赌人员带来的驾驶员、放高利贷的、混红包的人有上百人,共开了九场,其分得渔利约十万,在赌场输了几万,实际到手三万左右,作为股东每天都要赌,要把场子炒热起来,参赌人员才会下注赌。赌场共开十天,从2014年8月11日开始,第一次是在摆所打引的一个寨子,其分得六千元左右;第二次在摆所往鼓扬的一个山坡上,从第二天开始,人数和渔利基本固定,渔利先是三个股东平分,然后各自分给叫来的小股东,其是平分给叫来的小股东的,张某华、白某某怎样分其它人其不知道,三个股东各分得了十万左右,其输去大部分,剩三万元左右;第三次是在摆所往鼓扬方向三、四公里的山坡上;第四次是在摆所加油站过去一个农户家的一楼赌,第五次是鼓扬方向两公里的半山坡农户家的一楼赌;第六次是摆所往坝羊方向右手边的一个山坡上赌;第七次是在第六次的对面山坡上;第八次是在坝羊方向一农户家二楼赌,第九次是往坝羊方向的一个山坡的草坝坝赌,第十次是被查获的那次;每天工人工资从八千、九千、一万,一万一,最后两天是一万二千元;肖某高负责下水,即是抽好渔利后,肖某高就叫“记起”,张某华安排的记渔利的人就写一横,表示抽取了一次,肖某高才把钱放在背钱的包里面,负责背钱;每天赌的时间从下午三点左右开始到下午七点结束,有三、四个小时时间的事实。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在张某华、汪俊等开赌的第二天才到长顺参赌和分股份的,是梁某红打电话叫其去的;其到长顺总的有七天,总的分了六万元的水钱;摆所赌场分都匀股、长顺股、紫云股,都匀股由其负责分水钱,小股东有胡某忠(东林)、杨某金、王某甲三人,三个人是平分的,每人分得约六万元的渔利;长顺股由张某华负责,其只知道有个小股东叫孙莽子,紫云股的由汪俊负责,下面应该有四、五个小股东;每天开赌时,由紫云的明哥负责发牌抽取渔利,张某华叫一个马仔记渔利,由肖某高负责在场子上背渔利;每天散场后,由张某华当着三个大股东面,先提出打点关系的九千元,再发放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最后再由三个大股东平分;每天参赌人员有六、七十人,场上还有工作人员和其他观看的,加起来有上百人;到摆所后,就把车开停在摆所球场,有人开车送其与都匀、麻江的人去赌场;凡是都匀、麻江方向来的参赌人员都要发费用,总的发费用大概是二万元左右,发费用是给参赌人员食宿的费用,目的是吸引参赌人员第二天再继续参赌的事实。

4、被告人王某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没有参加开设赌场,只是为赌场提供服务,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赌场地点选址、将赌场的桌凳摆好等工作,都是张某华安排其做的;赌场是长顺的张某华、紫云的汪俊、都匀的一个男子三个人发起的,总共是长顺、紫云、都匀三大股,具体每股有多少人不清楚;赌场的地点不固定,一天换一个地方,开始时张某华与安顺的人开赌场,开得几天渔利不好,二、三天后张某华说汪俊与都匀的人来参加,要其重新选址,每个地点都是其找的,有时是亲自找,有时其安排车队的人帮找,开了十天左右,三个大股东中汪俊叫明哥负责发牌和抽取渔利,张某华安排何某监督渔利,都匀的大股东叫得一个大胖子监督渔利,每天赌钱结束后三个大股东就分渔利,其工资是汪俊当三个大股东的面发的,其再发给赌场的服务人员;其知道长顺的大股东是张某华,小股东有孙莽子,惠水的杨某德,其他地方的股东不清楚,总的有十多个小股东;摆所的赌场服务人员都是张某华叫去服务的,都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放哨、摆放桌椅、赌具等,放哨由张某华安排,哪个人在哪个位置由服务人员自己商量,接送参赌人员的车队工作基本由其安排的事实。

5、被告人孙某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张某华系朋友,2014年8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华打电话给其说摆所开有赌场,叫其来玩,算其一股分渔利,其于8月17日到摆所作为小股东参赌,其知道赌场分为长顺、紫云、都匀三大股,赌场收的钱是这三股人分,其认识的股东有张某华,紫云股的大股东光头哥,都匀股的大股东白某某,紫云股和都匀股的小股东是谁不知道,赌场总的负责是张某华,每次赌钱的地点由其安排,张某华对其讲,其和惠水的杨某德及紫云的两个小股东为长顺股,分渔利时,在山坡上三个大股东先分当天抽的渔利,三个大股东又分给各自的小股东,小股东分钱由各自的大股东说了算,张某华再当着杨某德的面将渔利分给其,每天都不一样;作为小股东首先是要约认识的参赌人员,还有在人少时下注,把赌场炒热闹起来,让旁边参赌人员多下注,大股东也是要参与赌钱;张某华安排王老星接送参赌人员,安放赌桌等工作,王老星还要安排人放哨,其参与四天分得近四万元的事实。

6、被告人贺某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份,紫云县的汪俊和长顺的张某华、都匀的白某某在长顺摆所开有赌场,请其帮忙发牌和抽取渔利;其一共帮他们发牌抽取渔利共九天九场,赌场共开十天,实际第一天是准备工作,赌场通常叫集合,第二天才开始的;张某华和汪俊安排其按3%抽取渔利,其先发八铺牌,每铺发三张,比完大少后,无论参赌人员输赢先按3%先抽取渔利,抽后其再将输的赔给赢家;抽取渔利后三个股东各安排一人负责渔利的监管,其先抽取渔利,长顺股的张某华安排一个男子来拿渔利,都匀股的白某某安排一个男子保管渔利,在没有将渔利交给股东之前三人不能分开;每天参赌下注的人员有四、五十人,赌场上有上百人,有的是驾驶员,马仔,还有放高利贷的;每天抽取渔利六、七万至二、三十万不等,其估计抽取渔利上百万元左右;三个股东的职责张某华负责赌场的秩序、地点的选择、安全、放哨、参赌人员的接送,汪俊负责每天散场后发放参赌人员的红钱和工人的工资,白某某负责都匀方向来的参赌人员的食宿;在九天时间里三个股东都在,每天三个先下大注把赌场炒热闹吸引参赌人员下注;其在赌场的时间总的得了二万六千元工资,但参赌输去给一万多,实际只得给八千元的事实。

7、被告人杨某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张某华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份时,张某华打电话给其叫到摆所赌场参与赌钱,把赌场炒热闹起来,可考虑给其拿点费用,其问是哪个开的,张某华答是他自已开的,其就到摆所镇的周边山坡上赌了四天,在赌钱时负责把赌场炒热闹起来,是张某华安排的,还有一个叫“莽子“的人也负责下注炒热闹,就是每天先下注,且是下大注,等参赌的人多了也可以不赌,这样抽取的渔利多了,就可以多分渔利;其去了四天,赌了三天,每天张某华分给其五千元,共分了一万五千元;到摆所后其先联系张某华或者“老星”,就有人安排车来接去赌场,老星是赌场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就是为赌场提供服务的人,主要是哨兵、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摆放赌桌人员等,这些人的工资都是从每天抽取的渔利里面出的事实。

8、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张某华讲可不可以到他开的堂子里面赚点生活费,张某华问其可以做什么,其答安排什么就做什么,张某华就安排其在赌场上负责监督抽取的渔利,赌场共三个大股东,分别是长顺股的张某华、紫云股的光头哥,都匀股的不清楚是谁,三个大股东下面有几个小股东,小股东是谁不清楚,三个大股东分别喊一人监督每天抽取的渔利,每天的工资是当天结束时发放,是紫云的光头哥当着其他股东的面发的,都匀方向的大股东喊得一个大胖子监督抽取的渔利,紫云股的监督渔利的人其不认识,每天赌钱结束后,三个大股东将抽取的渔利先发工人工资、发参赌人员红包,剩下的是三个大股东当天的利润,股东之间怎样分其不清楚,赌场有十多人领工资,有小艳光、王某峰等人,用扑克牌发牌赌,每次发八铺牌,每铺发三张牌,三张加起来比点子大小,点子大的赢,参赌的人员主要有惠水、长顺、紫云、都匀方向人的事实。

9、被告人宋某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份其与汪俊、喻某青、梁某红一起到长顺摆所参与赌博,主要用发扑克牌的方式赌,由贺某义发牌,每次发八铺牌,每铺发三张牌,比三张牌的点子论输赢,其一共去了八、九天,共分得约六、七万的渔利,是大股东汪俊分的,其只是其中的一个小股东,紫云的是一个大股东和四个小股东,小股东还有喻某青、梁某红和安顺一个不认识的人,在赌钱时,每盘的渔利由发牌的贺某义先抽好渔利,再拿给背渔利的人保管,赌钱结束后汪俊和其他的大股东分水钱,汪俊再分给紫云的小股东,赌场上规定小股东每场都要参加赌钱,且下注要大,让参赌的人看到赌得热闹,其他参赌人员才会跟着下大注,其参赌时分得的渔利输去了四、五万元,实际只得了二万左右的事实。

10、被告人喻某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份其与汪俊、宋某元、梁某红等一起到长顺摆所参赌,主要用发扑克牌的方式赌,由贺某义发牌,每次发八铺牌,每铺发三张牌,比三张牌的点子论输赢;其一共去了八、九天,共分得四、五万的渔利,是大股东汪俊分的,其是其中的一个小股东,紫云的是大股东汪俊和四个小股东,小股东还有宋某元、梁某红和安顺一个不认识的人;在赌钱时,每盘的渔利由发牌的贺某义先抽好渔利,再拿给背渔利的人保管,赌钱结束后汪俊和其他的大股东分水钱,汪俊再分给紫云的小股东,赌场上规定小股东每场都要参加赌钱,且下注要大,让参赌的人看到赌得热闹,其他参赌人员才会跟着下大注,其参赌时分得的渔利输去了二、三万元,实际只得了二万左右的事实。

11、被告人王某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2014年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供述的均不是实话,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已被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2014年8月份时其到长顺赌博,和紫云、麻江、都匀、长顺、惠水的参赌人员赌博,参赌人员有四、五十人,每天赌场上的人员有上百人,都是在摆所周边的农户家和山坡上赌钱;赌场开始有三个大老板,也就是三个大股东,分别是长顺的明某哥,紫云的光头,都匀的某林(白某某),其与杨某金、胡某忠、王某碧属于麻江的小股东;每天赌场的渔利光头先拿发给参赌人员,有的二百,有的三百,这是真正的费用,再发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发剩下的渔利三个大股东再平分,白某某分得当天的渔利后再分给都匀、麻江的小股东,其共分得两万三千元左右的渔利;麻江方向的小股东都是白某某喊来参与的,以发三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赌博,由发牌的人负责抽取渔利,然后拿给负责背渔利的人,都匀负责记账的人是肖某高,长顺负责记账的人叫不出名字,只晓得是明某哥、光头安排的人的事实。

12、被告人杨某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因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没收保证金,不仅参与赌博还是都匀股某林(白某某)下面的小股东,赌场是长顺的张某华、紫云的光头哥、都匀的某林(白某某)开的,赌场分为长顺、紫云、都匀三股,都匀股的有白某某、老才、老高(肖某高)小二(白某某讲是三都人),麻江的有胡某忠、王某贵、王某碧与其四人,都匀股总的负责是白某某,赌场的具体地点不固定,有时在摆所周边农户家,有时在摆所周边的山坡上,每天王老星负责用面包车接送到赌场地点,从8月12日开始到20日被抓获,由一个叫明哥的负责发牌和抽取渔利,都匀记账的是肖某高,每天散场后,先是张某华、光头哥、白某某在后面商量分钱,白某某分得钱后先将都匀、麻江参赌人员的食宿除开,才把分得的渔利平分为两份,一份给都匀的小股东,一份分给麻江的小股东,其共分得九次渔利与王某贵每人分了约六、七万元,胡某忠、王某碧分了约三、四万元;之所以能分渔利是赌博时要撑场面,把赌场搞热闹起来参赌人员多了才能多抽取更多的渔利,才能分当天的渔利,不参赌的不能分渔利,比如王某碧后来钱输完了,就分不到渔利,只能和胡某忠分一股,后五天只是其与王某贵、胡某忠三个分,胡某忠分得后才与王某碧平分的事实。

13、被告人肖某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13日,白某某电话联系其一起到长顺赌钱,白某某讲是紫云的人联系到长顺赌博的,具体是紫云的何人不清楚,到长顺赌博一天后,张某华就叫白某某参股作为股东,白某某就安排其记渔利和背渔利;具体按什么比例抽取渔利其不清楚,紫云股的光头哥安排发牌的明哥抽取渔利,其只是监督渔利;赌场是张某华、白某某、光头哥三个开的,分别为长顺县、都匀股、紫云股,三个大股东又各喊人加入进自己的股,各自下面各有五、六个小股东,然后三个大股东又安排各自的一个兄弟负责发牌抽取和监督渔利,其就是白某某安排监督渔利的,张某华安排监督渔利的人其不认识,另外张某华安排他的人负责赌场的布置、赌场选点、接送参赌人员等工作,每天抽取的渔利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抽取的渔利一部分发工作人员的工资,一部分发参赌人员的红钱,一部分张某华讲拿去打点费用,剩下的就是三个大股东平分,之后大股东再分给他们各自的小股东,其总的得了二千七百元工资的事实。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要求被告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汪俊辨认出王某星照片,杨某金辨认出贺某义照片,杨某金辨认出汪俊照片,肖某高辨认出汪俊照片,肖某高辨认出何某照片,肖某高辨认出贺某义照片,杨某贵辨认出孙某兵照片,杨某贵辨认出王某星照片的事实。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5日12时47分至15时42分,被告人王某星指认摆所镇新关沙厂南边的山坡上、摆所镇城伍村毛草冲组路边的山坡上、摆所镇坪上村石板房组陈红家、摆所镇至坝羊途中小路边坡脚草地上、摆所镇坪上村荒冲组路边的山坡上、摆所镇城伍村打引组郭某华家、摆所镇伍星村小高寨组陈某国家、摆所镇至坝羊途中马路边边坡的草地上、摆所镇三角冲水库杨某奎家就是其与贺某义、汪俊等人一起聚众赌博的地方;2014年11月13日下午13时20分至15时47分,被告人贺某义、汪俊指认摆所镇城伍村打引组郭某华家、摆所镇新关沙厂南边的山坡上、摆所镇城伍村毛草冲组路边的山坡上、摆所镇伍星村小高寨组陈某国家、摆所镇三角冲水库杨某奎家、摆所镇坪上村石板房组陈红家、摆所镇坪上村荒冲组路边的坡上、摆所镇至坝羊途中马路边坡脚的草地上、摆所镇至坝羊途中的山坡上就是其和王某星等人一起聚众赌博的地点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十三被告人对庭审出示的书证、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无异议,对出示的证人证言和各被告人的供述认为有的不属实,抽取的渔利没有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多;经本院审查,证据的取得程序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后确认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开设赌场罪是指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邀约被告人孙某兵、杨某贵、喻某青、宋某元、杨某金、王某贵等人吸引多名参赌人员到摆所农户家或摆所高速路出口周边山坡上聚众赌博,参赌人员多达五十余人,获取非法渔利;张某勇安排何某监督渔利,安排王某星选定赌博地点,布置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和放哨望风事宜,汪俊安排贺某义负责发牌抽取渔利,白某某安排肖某高监督保管渔利,被告人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十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十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白某某系犯意提起者和组织实施者,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兵、杨某贵、喻某青、宋某元、王某贵、杨某金系积极参加者和渔利获得者,参与聚众赌博,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星、何某、肖某高、贺某义系帮助实施者,起辅助和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俊、白某某、喻某青、贺某义、宋某元、杨某贵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在共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勇、孙某兵、白某某、王某星有前科劣迹,对此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贵、杨某金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执行逮捕,对此可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汪俊、白某某、喻某青、宋某元、杨某贵、贺某义、肖某高案发后主动缴纳非法所得,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赌博恶习,根据十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勇、汪俊、白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星、贺某义、何某、肖某高、喻某青、宋某元、孙某兵、杨某贵、王某贵、杨某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日,即刑期从2015年9月9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二日,即刑期从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七日,即刑期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十六日,即刑期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贺某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肖某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某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喻某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宋某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非法所得19.892万元由收缴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江龙

审判员陆会

人民陪审员金光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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