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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刑初27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6   阅读:

审理法院: 四川省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0122刑初27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6-03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全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显芳、陈中、刘国兴、杨建兴、辜建学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一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4日、5日,在双流县彭镇“彭镇印象”农家乐一包间内开设赌场,以“诈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数额的10%左右进行抽头,同时邀约被告人陈显芳、陈中、刘国兴、杨建兴在赌桌上轮流坐庄并参与分配抽头款,其余参赌人员以“诈对子”形式参与赌博。2015年11月3日、4日,王金全、陈显芳、陈中、刘国兴、杨建兴均分得每人每日1万余元的抽头款。2015年11月5日,陈显芳坐庄赌博一段时间后,将自己的庄家位置让给了被告人辜建学,陈中、刘国兴、杨建兴、辜建学4人继续轮流坐庄进行赌博。当晚10时许,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将该处赌博场所查获,现场挡获以“炸飞娃”方式参与赌博的刘某某、蒋某等7人以及该赌博场提供服务的杨某某等2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55300元:包括从辜建学处查获的赌资人民币45900元,从杨建兴处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700元,从刘国兴处查获的赌资人民币47900元,从陈中处查获的赌资人民币81400元,从王金全处查获的赌资人民币5100元以及用于赌博的麻将牌40张、骰子2颗,查获的无主赌资人民币73300元。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认为,被告人王金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显芳、陈中、刘国兴、杨建兴、辜建学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陈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陈中从轻处罚。被告人辜建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辜建学系中途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至5日,被告人王金全在双流县彭镇“彭镇印象”农家乐一包间内开设赌场,以“诈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按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头,并邀约被告人陈显芳、陈中、刘国兴、杨建兴在赌桌上轮流坐庄并参与分配抽头款,其余参赌人员以“诈对子”形式参与赌博。

2015年11月5日,辜建学与陈显芳、陈中、刘国兴、杨建兴一起参与坐庄,当日晚10时许,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在双流县“彭镇印象”农家乐一包间内现场挡获六被告人及多名参赌人员,当场从辜建学处查获赌资45900元,从杨建兴处查获赌资1700元,从刘国兴处查获赌资47900元,从陈中处查获赌资81400元,从王金全处查获赌资5100元、无主赌资73300元,共计赌资255300元,以及用于赌博的麻将牌40张、骰子2对。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金全下肢瘫痪依靠拐杖行走。案发时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六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六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毛某等人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六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全以营利为目的,在农家乐内开设赌场从中抽成获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金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金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全2015年11月3日至5日案发时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后刑所判刑罚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显芳、陈中、刘国兴、杨建兴、辜建学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定性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建兴在2010年11月3日因开设赌场被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6日刑满释放,此次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辜建学系有犯罪前科,仅参与案发当天赌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金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本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金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缴纳)

二、被告人杨建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缴纳)

三、被告人陈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缴纳)

四、被告人刘国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缴纳)

五、被告人辜建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缴纳)

六、被告人陈显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缴纳)

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资255300元和用于赌博的麻将牌40张、骰子2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启洪

人民陪审员高志容

人民陪审员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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