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62号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5日23时11分,被告人孟某1醉酒后驾驶斯柯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因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被砀山县xxx民警查获,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1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孟某1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72mg/100ml。被告人孟某1于2024年5月1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孟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孟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孟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