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36号
2024年07月1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4年7月10日以泗检刑变诉〔2024〕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媛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李严、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薛某1在泗县紫悦府小区、玉兰A区、北星花园小区等地实施盗窃六起,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0元(以下币种同),黄金项链四条、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一个。经鉴定,涉案黄金饰品价值共计37942.48元,被告人薛某1共盗得财物48942.48元。被告人薛某1将财物变卖后用于日常开销。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3年7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薛某1在泗县紫悦府小区B4栋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维护鱼缸,趁其不备,进入主卧盗得梳妆台抽屉内2.573克重的毛笔形黄金项链一条,价值926.28元。
二、2023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某1在泗县玉兰小区A区被害人许某1家中维护鱼缸,被害人许某1因事外出,被告人薛某1趁被害人许某1家中无人,在主卧室内的电视柜内盗得现金1000元。
三、2023年9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某1在泗县北星花园小区2栋被害人池某家中维护鱼缸,临走时将被害人家放在门口柜子上的防盗门钥匙盗走。几天后,被告人薛某1携带盗取的钥匙趁被害人池某家中无人,开门进入被害人池某家中,并在卧室盗得8.47克的带玉坠黄金项链一条、41克的黄金手镯一个,分别价值3896.2元、18860元,共计22756.2元。
四、2023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薛某1在泗县泗城镇尚品公馆小区2栋被害人孙某的家中维护鱼缸,趁其不备,在其家中主卧床头柜中盗得10克的平安锁形状黄金吊坠一条,价值4600元。
五、2024年3月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某1到泗县锦绣华庭小区9栋被害人张某与其儿子李某某玩耍,趁人不备进入卧室并盗得柜子内现金1000元、6克重的黄金戒指一个和15克重的黄金项链一条,分别价值为2760元、6900元。被告人薛某1共盗得财物10660元。
六、202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1在泗县碧桂园小区8栋维护鱼缸时,趁被害人许某2不备,将其家中防盗门钥匙盗走并保存。后被告人薛某1因身上缺钱,于2024年4月2日趁被害人许某2家中无人,用钥匙开门并盗得现金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1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价格认定结论、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二起价值3175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1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1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二起数额为3175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家人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素娟
人民陪审员王小艳
人民陪审员彭思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