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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21刑初299号​刘某1、刘某2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3   阅读:

刘某1、刘某2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99号

2024年07月24日

案件概述

根据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2、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1因在家无事,遂联系被告人刘某2,让其帮忙找赌博场地,后刘某2联系到蒯正伍(另案处理),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找到了三处地点,分别是六里站钟郢孜村一家自建房、五一商场附近祥缘庆典巷道内一间仓库、淮滨路三仓库碳厂巷道内一间自建房。

2024年3月11日至3月13日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1在上述自建房、仓库内摆设赌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工具和场地,为顾某、赵某、陈某等二十余人参赌人员以“猜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刘某2为赌场放风等。2024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查扣赌资35330元。被告人刘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刘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1退出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刘某2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顾某、赵某、陈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刘某1、刘某2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能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1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2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1、刘某2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某1、刘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刘某2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刘某2能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对被告人刘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1、刘某2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35330元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晓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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