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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1072号熊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18   阅读:

熊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72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有漏罪,被休宁县公安局押回再审。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皖102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宣州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对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刑罚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熊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3954.76元。

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导致(2022)皖08刑更1422号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现执行机关提出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故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本院酌情重新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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