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72号
2024年07月25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有漏罪,被休宁县公安局押回再审。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皖102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宣州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对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刑罚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熊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3954.76元。
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导致(2022)皖08刑更1422号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现执行机关提出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故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本院酌情重新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