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4)皖0421刑初334号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8   阅读:

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334号

2024年08月21日

案件概述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6217××××6767)、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7448)、吉林亿联银行卡(6236××××8290)、密码等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转移赃款。诈骗团伙通过李某中国银行网银开通了三个中国银行账户(6216********、6216********、6216********)作为二级卡用于资金流转。经查,2023年10月17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中国银行卡(6217××××6767)共转入资金人民币930000余元,其中,杨某、陈某等六名被电信诈骗被害人合计181889元钱款流入上述银行卡中。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0月19日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投案,同年11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监视居住,2024年3月5日,淮南市公安局新集矿区分局对被告人李某二次传讯,均没有传讯到位。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4年8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一部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永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