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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奸妻子判缓刑(2019)粤1391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2-26   阅读: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19)粤1391刑初196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刚与被害人吴某艳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6月22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吴某艳搬离并租住他处,两人正式分居。2019年1月12日,毛某刚产生强行与吴某艳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在厂里拿了绳子作为作案工具。

2019年1月13日23时许,毛某刚用偷配的钥匙进入吴某艳租住的×××公寓,意图和吴某艳发生性关系,吴某艳不愿意并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用牙齿咬伤毛某刚右手手腕。毛某刚遂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尼龙绳把吴某艳的双手绑在背后,为了防止吴某艳喊叫“救命”,毛某刚先用袜子塞住其嘴巴,后脱掉其裤子和内裤,强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造成吴某艳多处软组织挫伤。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期间,毛某刚还用白色尼龙绳和皮带把吴某艳的双脚绑住。之后,毛某刚拿吴某艳的手机和钥匙下楼买东西,吴某艳跳到阳台呼喊“救命”,后由群众报警并被公安民警解救。

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刚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吴某艳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毛某刚辩称与被害人于2017年3月才分居,被害人搞婚外恋,被其捉过奸,其经常带孩子,被害人还会来其家里做饭,其也想挽回这段婚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是被告人在犯罪中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夫妻关系,虽然被告人违背了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被害人在事后对其丈夫的违法行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量刑应有别于社会上的强奸罪。二是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三是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前科劣迹,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四是被告人在案发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综上,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64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毛某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争点

分居期间,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为强奸。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刚与被害人吴某艳的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毛某刚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绑、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之后又以拍裸照威胁,已经不是基于爱情基础上的性要求,而是带有报复、发泄的动机。这种性行为脱离了婚姻的本来面目,具有了“强行”行为的客观特征,应当认定其是违背女方意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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