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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徐检刑诉(2022)28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冒充上海A大学教授、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主任、商务部区块链专家等身份,隐瞒自身无区块链技术及巨额负债等真相,以投资项目赢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唐某、薛某3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欠款等。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夏某某冒充商务部区块链专家、北京B大学教授等身份,虚构艺链(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艺链公司”)即将上市等事实,隐瞒其自身无区块链技术等真相,以投资项目赢利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钱款120万余元。

2.2019年9月,夏某某虚构钛禾(上海)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钛禾公司”)项目前景良好等事实,隐瞒自身巨额负债等真相,以投资项目赢利为由,指使他人骗取被害人薛某钱款2万元。

3.2020年8月至9月,夏某某冒充上海A大学教授、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实验室主任等身份,虚构通过区块链专家团队运营公司赢利等事实,隐瞒自身无区块链技术及巨额负债等真相,以投资成立公司赢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45万元。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青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夏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夏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其没有冒充任何身份,所有身份都是有授权的;杨某1的钱,是购买其股份的资金,用于交大平台使用;唐某的钱进入公司用于项目运营,其没有使用;薛某的钱,其根本不认识她。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冒充上海A大学教授、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主任、商务部区块链专家等身份,隐瞒自身无区块链技术及巨额负债等真相,以投资项目盈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唐某、薛某3人钱款共计167万余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欠款等。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夏某某冒充商务部区块链专家、北京B大学教授等身份,虚构艺链公司即将上市等事实,隐瞒其自身无区块链技术等真相,以投资项目盈利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钱款120万余元。

2.2019年9月,夏某某虚构钛禾公司项目前景良好等事实,隐瞒自身巨额负债等真相,以投资项目盈利为由,指使他人骗取被害人薛某钱款2万元。

3.2020年8月至9月,夏某某冒充上海A大学教授、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实验室主任等身份,虚构通过区块链专家团队运营公司盈利等事实,隐瞒自身无区块链技术及巨额负债等真相,以投资成立公司盈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145万元。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青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夏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夏某某的主体身份,其既非北京B大学、上海A大学教授,又无区块链技术及团队,同时无经济实力。

1.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明夏某某在案发前曾对王某1、刘某、沈某1等多人自称上海A大学教授、北京B大学教授、区块链专家、国家商务部聘任专家、上海交大平台区块链实验室主任等身份,骗取上述人员信任的过程。

(1)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明其本人从事区块链技术相关工作。2020年3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夏某某,夏自称上海A大学教授、诺由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诺由公司”)的股东。平时其也听到有人叫他夏教授,具体是不是教授不清楚。盛某1还给其看过“中国XX研究院”聘任夏为该院院长的聘书。

(2)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①2019年初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夏某某,当时夏自称是区块链专家、国家商务部聘任专家,挂靠在商务部下设的一个机构,毕业之后曾到国外学习区块链技术并将技术带回国内。②交链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交链公司”)情况。2020年夏某某联系其希望与交通大学开展合作并成立交链公司。其同意,并建议夏成立专家持股平台,夏称有专家团队,其就介绍夏给陈某2。2020年初交链公司成立,发起人为丁某,夏自称是国家级专家不便出现在股东名册上,让丁勇代持了股份,夏实际上持有交链公司大部分股份。交链公司成立时没有实缴资金,成立后夏便以交链公司名义租借了番禺XX出版社的一间办公室,并通过其联系陈某2。交链公司的公章、账户是由丁勇保管,后丁勇认为夏所说区块链无法落实,两人不欢而散,便交接给周某。③交大平台区块链实验室情况。2020年5月左右,夏某某找到其和陈某2说准备成立上海交大平台区块链应用实验室,三人商议陈某2提供场地,夏通过支付服务费方式使用场地,其提供诺由公司账户。其将诺由公司账户给夏时明确提到账户只能用来支出课题研究的费用,不能用来收钱。交大平台区块链实验室成立需要提交相关立项材料等,经过交大审批后方能成立,但夏自始至终未提供相关材料,一直未提供课题、专家名单,公司也没有实际经营内容,所以这个实验室是没有成立的。夏自称有很多专家,有一个自己的团队,但每次提出把专家叫过来,夏都没有做到。现在其觉得这都是夏自己设想的东西,实际上并不存在夏所称的专家团队。后因夏不能提供材料,在陈某2要求下,夏搬离了番禺路办公室。④诺由公司情况。2015年其成立了诺由公司,设立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给教育工作做投资管理,但成立至今并没有实际经营内容。

(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①2017年至2018年的时候,其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夏某某,夏自称是商务部区块链专家,在做一个艺术品区块链项目,由于其对艺术品感兴趣所以就留意了下。之后夏多次联系其,并拉来了北京B大学于斌一起投资,再加上夏商务部专家身份,其就相信了夏,并同意投资6万元。②钛禾公司情况。2019年4月初夏某某通知其至朱家角领营业执照,其才发现成为了钛禾公司的法人代表。夏称因为自己是商务部工作人员,于斌是大学教授均不能挂名,只能由其挂名。钛禾公司成立后,夏自称是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内容,员工有陈某1、盛某2,盛是夏叫过来代持夏股份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都在夏处,账目均由夏某3。公司成立后,夏让其转6万元至公司账户。钛禾公司成立后夏称想让公司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上市,但需要450万元资金,之后多次降低启动资金至100多万元,让其找朋友投资,其拒绝了。2019年9月其向夏提出退出钛禾公司,并称投资款也不要了,并要求变更法人代表,后钛禾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王某2。③2019年上半年开始,夏某某自称是上海A大学教授,其向朋友打听过,所有人都说夏交大教授身份是假的,所以确定夏是骗子,并决定退出钛禾公司。④刘某提交一份《关于夏某某以在深文所上市文版通的名义诱使他人投资的情况反映》,其反映夏在案发前曾多次以艺数人生AIP项目即将在深文所上市为名,诱骗多名被害人投资购买所谓的AIP项目。

(4)证人沈某1证言,证明①2020年8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夏某某,夏名片上写着上海A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应用实验室主任/首席研究员。当时其在寻找智慧农业项目,夏自称区块链专家,能将技术应用于农业,其便将夏介绍给左岸董事长张波。夏提出由左岸公司和旭和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旭和公司”)共同控股设立左右农业公司,左岸出资30万元。张波愿意见夏是冲着其交大教授名头,但张每次问到具体应用问题时,夏就转移话题,让张先转钱。且张和夏接触几次后,觉得夏讲的很多东西都是空的,不切实际,又拿不出具体的项目应用方案。但夏一直催促张将30万元汇入左右农业,张因对夏提出的设想存有疑虑一直没有打钱,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5)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20年5、6月的时候,其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是上海A大学教授的夏某某,同意加入交链公司,并由其担任法人代表,交链公司没有员工和实际经营项目。夏称公司的平台建立后会有很多专家加入,其先代持,后续重新分配,但平台事宜一直以来都没有进展。交链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公司账户等都由盛某1保管。

(6)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8年3月其结识自称中国C大学校友、区块链专家的夏某某。7月夏通过微信发给其一份“数字艺链天使轮融资计划”白皮书,其就到夏的公司听取融资计划前景后同意投资。

(7)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其不清楚夏某某的具体身份,只听到盛某1等人叫他夏院长。2017至2019年,夏找到其分别至艺链公司、钛禾公司、旭和公司担任财务。

(8)证人雷某证言,证明2017年夏某某以购买虚拟货币“铨”的名义,骗取其2万元工资。

2.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①其系上海A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和上海A大学没有关系,交大慧谷作为合作方会向交大推荐公司项目,公司也可以对外吸引研究课题并将办公场所出租给项目方。XX路XX号产权是上海A大学的,由于公司是交大慧谷合作方,支付给交大慧谷课题费,交大慧谷将上述场地给其作为办公场所。上海A大学文化科技与创新融合发展中心是上海交大与企业合作的校企合作研究中心,负责课题推荐、孵化,上级部门是交大慧谷集团,其是平台负责人,但这个中心2021年初已被取消。②夏某某(名下有交链公司)是王某1以名下诺由公司的名义推荐的,夏想在上海A大学立项,但入驻后一直没有按照要求提供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是夏入驻后想成立的,但没有提供任何材料手续,所以这个实验室从来没有成立过,后被其要求摘除。夏在XX路XX号期间申请以上海A大学名义开展工作被拒绝了,之后因为一直没有交材料也没有项目就离开了,夏以课题费的方式支付番禺路办公室2个月租金。③陈某2提供终止协议一份,2020年3月至5月,其与夏某某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双方全部合作,上海A大学未对夏控制的交链公司正式任命,夏以上海A大学的名义均属于夏个人行为。

3.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①其目前经营上海B有限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嘉定区XX公路XX号XX楼。2021年12月左右,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夏某某,夏自称是交大教授、中国区块链第一人,可以到其公司做顾问提供咨询建议,其同意后腾了一间办公室给夏居住、办公。期间夏邀请其和他合作,一开始让其出资,后让其将公司股权转给他,协议没签字他就被抓了。夏介绍自己曾在商务部上过班,后被下放到基层赋能各级政府,还说自己在交大有实验室,其没有核实过,夏被抓了以后,其在夏办公室发现很多红头文件、聘书及公章,但没有工信部颁发的证书或聘书,其中几份中国自贸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发给夏的聘书,签发人都是金庆培。②夏某某被抓后,其联系了金庆培,金说当时确实给夏发过聘书,但聘书已经失效了,金不予认可。

4.金庆培电话记录,证明①其于2013年退休,目前在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任理事长,该联盟是其于2013年在民政部注册成立的,是社团机构,联盟下设中国XX研究院(夏某某的机构)、中国A中心等。2021年1月,民政部面向全国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带“中”字头的社团组织终止活动,必须重新注册,当时其也通知了联盟所有机构,所以从2021年1月开始联盟所有活动都停掉了。②2019时夏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其,自称是上海A大学教授,一直在交通大学做课题,研究数字经济很多年,在和苏州市搞合作,同时还说和临港管委会领导很熟,可以弄一个研究院为临港数字经济发展服务,所以其让夏成立了中国XX研究院,并聘任夏做院长。夏的身份,其没有到交大核实过。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夏某某扣押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鉴定,恢复出夏150万余条微信数据。其中,他人曾多次称呼夏为“夏院长”、“夏教授”,夏发给他人的微信聊天中也自称“上海交大区块链实验室的主任”。部分摘录如下:①2020年9月26日14时51分,盛某1“夏院长,诺由12万已转入旭和。再转出去的话10万一个循环。留2万过几天付城开的房租。”夏某某回复“你今天开始用10万做循环。”②2021年1月28日5时11分,夏某某发给“秋”,“......数字药谷项目是夏某某先生作为上海交大区块链实验室主任恳请李旭东先生来参加指导该项目筹备的。”

6.上海A大学、北京B大学复函,证明①夏某某非上海A大学人员,上海A大学未设立“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及“上海A大学文化科技与创新融合发展中心”。②夏某某非北京B大学教职人员,亦未曾在该校学习进修。

7.被害人杨某1提供的《关于同意成立“中国XX研究院”的决定》、《关于夏某某同志的聘任决定》、《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授权函》、夏某某名片、指定收款专用账户告知函等,证明夏某某以“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上海A大学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等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的过程。具体如下:①“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签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中国XX研究院的决定”,签发人:金庆培。②“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签发的“夏某某聘任决定”,聘任夏某某为中国XX研究院院长。③上海A大学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授权函,授权旭和公司为运营公司。④夏某某名片显示:夏某某,中国XX研究院执行院长、上海B中心区块链数字技术与应用实验室主任、上海A大学文化科技与创新融合发展中心首席数字科技专家。⑤指定收款专用账户告知函,即指定诺由公司账户为上海交大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的专用收款账户,款项的使用和管理均由夏某某负责审批。落款为“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日期为“2020年8月6日”。

8.证人夏某1证言,其系夏某某之子,证明①夏某某无经济实力。2017年1月,其应夏某某要求担任艺链公司法人代表。2018年4月,其应夏某某要求共向12家小贷公司及银行申请贷款110万余元,每月归还本息约4.9万元。后夏某某不还钱,其向亲朋好友借款自行还清了上述贷款。②2019年3月,夏某某曾转账1万余元给其用于归还上述贷款利息。同年3月至9月11日,夏某某曾转账给其20余万元用于归还上述贷款。

9.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工作情况,证明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青浦区、浦东新区XX局查询,旭和公司、钛禾公司、诺由公司开业至今无纳税入库记录;艺链公司从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款7.3万余元;另未查询到交链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二组证据,证明夏某某诈骗被害人唐某的事实。

1.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还款协议书、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收据、数字资产证书、投资回报计划书等,证明①2016年其结识夏某某,夏自称艺链公司总裁、北京B大学教授,当时夏成立艺链公司,并自称区块链专家,做艺术品的溯源软件,马上要上市了,其同意投资夏的项目,并和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共同投资100万元左右。之后其发现夏没有将资金用于正规研究发展,而是用于填补以前的亏空债务。故在2017年下半年,其要求夏退还资金,夏同意并签署还款协议书,但始终未兑现还款承诺。夏当时给投资人发了一份“数字资产证书”,用于投资权证,相当于投资国际股票。②其不报案是因为担心夏某某被判刑之后无法追回钱款。卢镇恭(已过世)也被夏用“铨”诈骗了。

2.证人陈某1证言,其系艺链公司、钛禾公司财务,证明①其不清楚夏某某的具体身份,只听到盛某1等人叫他夏院长。2017年至2019年,夏找到其先后至艺链公司、钛禾公司、旭和公司担任财务。②唐某曾在艺链公司进行投资,用于区块链之类的,夏给唐发放了投资证明--数字资产证书,其和吴某1曾为对方开过收据。投资款的使用需经夏同意,因为当时国家禁止数字货币之类的项目,所以大部分投资款用于支付房租了。其曾向夏提议将钱归还客户,但夏没有表态。③艺链公司没有项目,所以公司没有营业税等,艺链公司账户由其具体操作,由夏审核决定。④因夏某1曾以个人名义贷款,并将贷款资金交给艺链公司使用,所以其曾将艺链公司资金转账给夏某1,是为了归还贷款。

3.证人吴某1证言,其系艺链公司出纳,证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其曾在夏某某经营的艺链公司担任出纳员。艺链公司老板是夏,法人代表是夏的儿子夏某1。其在职期间,艺链公司曾转账到其个人账户,用于购买一些虚拟货币,因为虚拟货币只能通过个人账户购买,所以夏转账给其去购买。杨某1、唐某、雷某是夏找来投资项目的人,当时夏以投资艺链公司出售的虚拟货币“铨”为由,让唐、雷来投资,相当于占有艺链公司的股份,杨当时只知道是准备和夏合作经营一家公司。夏找人来投资,但都没有实际的项目,因为公司发不出工资,其才自己离职的。此外,艺链公司曾找过北京C有限公司、北京D有限公司办过一些推广会,推广虚拟货币“铨”和夏个人的广告,由此付过一些费用。

4.证人李某证言,其系艺链公司产品经理,证明①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其曾是夏某某经营的艺链公司的员工,老板是夏。其在职期间,虽然夏找人来投资,但艺链公司没有实际的项目,后来公司发不出工资,其就离职了。艺链公司曾转账给其,这是其工资,每月2.5万元左右。②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工资明细表等,证明其工资应发8万余元,实发到手2万元。

5.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证明①2017年6月11日至11月13日,唐某转账艺链公司120.0,176万元投资款。其中6月11日转账20万元,6月19日转账50万元,6月22日转账43.4,650万元,6月26日转账6.5,526万元。②资金去向,同期艺链公司合计收入210.67万余元,合计支出206.47万余元。其中支付给吴某1、吴某2、李某等个人账户79.21万余元;支付给夏某某19.488万元,主要用于消费、取现等支出;支付给北京C有限公司、北京D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67.59万余元;发放工资、报销、手续费等其他支出40.18万余元。

第三组证据,证明夏某某诈骗薛某的事实。

1.被害人薛某陈述、转账记录截图、收据、微信截图等,证明①2019年7月,其经朋友介绍应聘到钛禾公司工作,公司都是夏某某在操作,员工只有其和财务陈某1,夏及其老婆沈某2、法人王某2会到公司来,其在钛禾公司一共做了3个月,钛禾公司10月份房租到期就解散了。②同年9月,王某2找到其说钛禾公司前景很好,他和老板夏某2,决定可以让其购买公司正在推进的“艺数人生”项目10%股权。一开始王让其投资3万元,但其没有那么多钱,最后王同意其投资2万元到钛禾公司购买股权。王跟其说他所说的这些事情是经过夏同意的。其中,因为银行支付限额的问题,其分别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先后转账1万元、5,000元到钛禾公司账户,剩余5,000元转到了陈某1支付宝账户,陈出具收据一份。③当时其到公司后,夏在做一个区块链项目,做数字货币的,但其在公司近三个月,没有看到公司有人在做项目,所有的事情都是夏一个人在弄。公司解散后,王某2通知其先回家办公,过了一个月没有声音,其多次追问王,王说自己也被夏骗了几十万,事情就一直拖到现在,迟迟没有归还其钱款。

2.证人王某2证言、钛禾公司对账单,证明2018年其通过展会认识夏某某,后其在夏经营的公司投资,薛某是钛禾公司的员工,钛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夏。2019年9月,夏告诉其可以找一些人来投资钛禾公司,当时夏说可以问问薛某是否有投资意愿,公司有盈利了可以分红。后其转告了薛某有关投资的事情,最后薛投资了2万元,钱款转到钛禾公司账户了。当时夏说他不方便找薛谈投资的事,所以让其去,其和薛的交流情况也都告诉了夏,最后薛只肯投资2万元,夏也是同意的。后薛多次向陈某1和其催要,目前薛的投资还没有拿回。

3.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证明2019年9月20日,钛禾公司合计收到薛某2万元,钛禾公司收款后,支付给胡德军2万元,支付给孙晓清2,264元。

第四组证据,证明夏某某诈骗杨某1的事实。

1.被害人杨某1陈述、个人股权退出协议,证明①其本人从事区块链技术相关工作。2020年3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夏某某,夏自称交通大学教授、诺由公司的股东。平时其也听到有人叫他夏教授,具体是不是教授其不清楚。盛某1给其看过“中国XX研究院”聘任夏为该院院长的聘书。②合伙成立旭和公司的过程。之前交大有一个交链公司,后来该公司被收回,夏无法使用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夏多次强调他在交大有一个专家团队,团队中有很多专家、教授,可以借用这些专家资源运营公司盈利。其因信任夏交大教授身份,相信其专业知识、背景,于2020年8月24日合伙开设旭和公司。约定法定代表人由其外甥女孙某担任,公司由其操作运营。旭和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孙某出资990万,诺由公司出资10万,实缴资金是零。口头约定孙某持有公司90%股份,其中9%股份(45万元)是其本人的,另外81%的股份分别由各个专家持有(包括夏),另诺由公司持有10%的股份。③资金去向。2020年7月下旬,旭和公司成立前,夏在XX路XX号F座二楼办公室内称旭和公司没有拿到营业执照和开立银行账户,为了让诺由公司其他股东相信旭和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让其先将45万元打入诺由公司账户作为股份认购金,等旭和公司成立后再将钱款转入旭和公司账户,并且为了让其放心,夏还承诺转让交链公司9%股份,但二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其遂于2020年8月10日让孙某将45万元一次性转入诺由公司。同年9月26日至9月30日诺由公司分批将45万元转入夏个人账户及旭和公司账户。④签署退股协议。2020年底其发现公司经营地关门,且账户未有收入,遂致电询问,夏称发生房租纠纷,其就去查了公司资金账面,发现9月30日当天45万元转入钛禾公司,然而钛禾公司和旭和公司无业务往来。其再次询问夏,夏刚开始说是用于个人事项,后又改称等钱入账后再转回旭和公司等。嗣后,其要求夏退还45万元。2021年1月23日其和夏签了一份股权转让退还协议书,约定其将旭和公司9%股份退还,夏退还其45万元,约定付款时间是2021年8月23日,但至报案时其仍未收到钱款,且夏失联。⑤旭和公司人员情况。实际员工2人,办公室主任盛某1、秘书冯某,两人之前都是交链员工,后来夏让两人到旭和公司任职,两人工资是以费用报销名义开支的。出纳陈某1、财务盛某2都是夏安排的,以前为诺由公司工作,两人工资由夏某4。钛禾公司的大股东就是财务盛某2。2020年8月24日旭和公司成立,一切材料公章都在出纳陈某1手里。两人都称45万元转到钛禾公司是听了夏的安排。⑥夏某某骗取左右农业公司的情况。2020年11月左右,其经夏介绍认识沈某1,后经沈介绍认识张波。夏自称能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张波便与夏成立了左右农业公司,但很快张波发现夏没有相关技术,也没有所谓的专家团队,就不再与夏合作了。期间,夏还请过尚志市的领导来开会,并签订了一份框架协议,邀请夏作为交大教授、区块链专家参加尚志市农业发展。⑦除45万元之外,夏自2020年11月起,多次以女儿需要支付学费为由向其借款。因为二人一起合开公司,其遂将名下汇丰银行信用卡(尾号1418)借给其使用。但其后来发现夏并非是缴纳学费,而是套现钱款,其遂向夏讨要,夏多次推诿至今仍有26.9万元未还,有借条为证,其自认为是民事纠纷。⑧杨某1提供个人股权退出协议,证明2021年1月23日,杨某1要求夏某某退股并返还45万元钱款的事实,退款最后期限为2021年8月23日。

2.证人盛某1证言,证明①2020年5月其经冯某介绍至夏某某公司任职办公室主任,同年12月左右公司解散。其离开公司时才知道夏实际不是交通大学教授,但夏对外介绍自己都是“交通大学教授、访问学者、区块链实验室主任”,来的人都是冲着交通大学的名号来的。②公司情况。夏2020年对外身份是交通大学区块链实验室主任、交通大学教授,对外以交大平台名义谈生意,但实际公司只有夏、冯某和其三个人。其负责处理文字工作,夏和冯会和不同的人谈生意,但据其所知公司一直没有具体业务。③诺由公司情况。该公司法人代表是王某1,2020年7月夏找到王,双方商谈后王以诺由公司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交由夏某5,王还转了8万元至该账户内作为日常开销使用,相当于夏日常谈生意用的账户,用于支付工资、房租等日常开销。账户的两个U盾分别给其和冯,转账需要两人共同授权。④钛禾公司情况。该公司是夏之前的一家公司,与诺由、旭和都没有关系。⑤旭和公司情况。夏声称旭和公司是夏让杨某1去注册的,并让杨提供了法人代表,注册之后夏让其到银行开设账户并保管U盾。2020年9月夏让其通过旭和公司转账到夏个人账户,其觉得这样不对,借口说操作不来,夏就让其将旭和公司的U盾交给陈某1操作。同年9月29日其与冯暗示过杨,旭和公司转账至私人账户的事情,杨并不知情。⑥钱款情况。2020年8月10日夏告知其,杨某1向公司投资了45万元,并让其起草了一份“指定收款专用账户告知函”。确认诺由公司收到45万元后,其告诉了夏,当天夏急切要求其通过诺由公司账户转至夏个人账户15万元。夏告知其该款项是杨购买自己的股份,15万元属于夏个人。同年8月31日夏以同样理由非常急切的要求其将诺由公司的10万元、5万元转至夏个人账户。上述转账,诺由公司负责人王某1并不知情,但后来王知晓情况,要求夏将钱款转回诺由公司账户。⑦循环转账。同年9月26日夏让其从诺由公司转账12万元至旭和公司,次日让其操作诺由公司的账户以10万元做一个循环做几笔转账,并称是“盛某2的想法”,其和冯就没有多问,按照夏的指示进行操作。

3.证人盛某2证言,其系艺链公司、钛禾公司财务,证明①2017年其认识夏某某,在艺链公司做兼职会计。2019年3月夏成立了钛禾公司,要其帮忙代持钛禾公司股份,其就和夏签了代持股协议书,协议一年一签,共签了二次。钛禾公司成立前夏找其投资,承诺分成公司经营利润的2%,其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夏,但公司成立后其没有收到钱。据其所知钛禾公司仅有支出,没有任何收入。②2020年9月,夏让其帮忙整理诺由公司到旭和公司的公对公转账账目,总金额一、二十万元左右。夏称孙某的投资款错误转进了诺由公司账户,其中几笔钱已经被夏拿走,夏想要把账目填平。当时在场的还有王某1、盛某1,王称由于诺由公司是交大的企业,误收了这笔本应该由旭和收的钱,年底要审计需要把账做平。其就帮忙出主意,让诺由公司将账面上的钱转至旭和公司,旭和公司再转给夏,夏再把钱还给诺由。其理账时才知道45万元是孙某投资旭和的钱。

4.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20年6月,陈某2说交链公司与交大太接近,夏建议成立一家名为旭和的专家持股公司,诺由公司占股1%,并由其担任监事。期间,诺由公司收到孙某45万元,其问夏这笔钱的事情,夏称这笔钱是私人的,涉及股权转让,其明确告知夏,诺由公司账户不能收钱。之后夏让孙某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转账时账户填写错误,之后会全额退回。

5.证人冯某证言,证明①2020年6月,夏某某邀请其至诺由公司工作,办公室在XX路XX号,诺由公司有夏、盛某1和其三人,盛某1是办公室主任,其协助夏找业务项目,夏负责全部事情。夏谈过业务,但都在构想阶段,诺由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收入,诺由公司账户U盾分别给其和盛某1,资金使用审批都是夏批准的。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收到任何钱,只从诺由公司拿到一点报销款。②2020年8月10日,孙某转账45万元到诺由公司后,夏称是股权转让的钱,并称该笔钱是他个人的,让其和盛某1先后转账给夏。其还按照夏指示进行过诺由公司、旭和公司与夏之间的转账。③落款为“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的材料没有见过;落款为“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的材料看到过,具体授权不清楚;确认夏某某使用的名片。

6.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应杨某1要求,挂名旭和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

7.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汇款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审计报告等,证明①2020年8月10日,孙某转入诺由公司工商银行账户(尾号2418)45万元投资款。同年8月10日至9月30日,诺由公司、旭和公司共转入夏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937)40.2,103万元。②夏某某于同年9月26日、9月30日,三次通过循环转账方式进行走账,走账资金来源于旭和公司9月26日打入的12万元,三次循环走账完成后,其中10万元最终打入夏某某工商银行账户。③夏某某收取40.2,103万元的资金去向,支付女儿学费16.198万元;归还姜某借款10万元;微信个人消费4.4万元;借款给冯某3万元;支付给卢镇恭3万元;其他消费支出2.197万余元;支付给夏凯歌、邓羽、周宗晗等人0.9,323万元;合计支出39.7,273万余元。

8.旭和公司营业执照、章程等,证明法人系孙某,出资额为990万元,诺由公司出资额为10万元。

9.杨某1提供的对账单、借条、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明杨某1个人借款20余万元给夏某某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其他书证

1.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情况。

2.艺链公司、交链公司、诺由公司、旭和公司、钛禾公司的工商档案,证明上述公司的成立、注册等情况,其中夏某某曾在艺链公司担任监事职务。

3.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明2019年5月,杨某4出资50万元购买钛禾公司发行的文版通AIP。因夏某某不能按期兑现在深圳文交所上市的承诺,并拒绝退还投资款,杨某4遂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钛禾公司归还杨某4投资款50万元及违约金9.4万余元,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钛禾公司不履行上述协议,杨某4申请强制执行,钛禾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夏某某等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工作情况,证明①公安机关经查询,未查询到杨某1涉嫌非法拘禁的报警记录或案件情况,暂未能查证杨某1有非法拘禁的行为。②关于李旭东涉嫌诈骗案,经审查李旭东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其已被解除取保候审。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夏某某向民警自称其为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主任、首席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该案被害人杨某3、杨某1均陈述夏某某自称交大教授、区块链实验室主任。期间,承办民警因办案需要联系杨某1并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并无不正当接触。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聘书等,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3处调取红头聘书等27页、中国XX研究院印章一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定性,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被告人夏某某虚构上海A大学教授、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主任、商务部区块链专家等多种身份,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又隐瞒自身无区块链技术、无专家团队及巨额债务等真相,以投资项目盈利等为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将钱款转入夏某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最终转入夏某某个人账户,金额共计人民币167万余元,涉案钱款均被夏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欠款等。根据被害人唐某、杨某1、薛某陈述、多名证人证言等证实,夏某某均对外自称上海A大学教授、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主任、商务部区块链专家等;根据上海A大学复函、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夏某某并非该校人员,上海A大学未设立“上海A大学平台区块链技术应用实验室”及“上海A大学文化科技与创新融合发展中心”,该校从未授权夏某某对外开展工作,而夏某某不仅在其使用的名片上以“专家”、“实验室主任”自居,还对外以该身份诱骗他人投资。故夏某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其次,被告人夏某某不具有还款能力,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盛某1、冯某、陈某1等证言证实,旭和公司、艺链公司、钛禾公司等均没有具体业务,也没有实际经营收入,所谓的业务就是以公司即将上市、项目前景良好及投资项目盈利等为由找人投资,资金使用均由夏某某审核决定。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证实,涉案钱款167万余元均被夏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归还欠款等;证人夏某1证实,夏某某无经济实力,曾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小贷公司、银行申请贷款,金额高达110万余元,每月本息达4.9万元左右;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限制消费令等证实,杨某4曾出资50万元购买钛禾公司发行的文版通AIP,因夏某某不能按期兑现在深圳文交所上市的承诺,杨某4遂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钛禾公司归还杨某4投资款50万元及违约金9.4万余元,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钛禾公司不履行上述协议,杨某4申请强制执行,钛禾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夏某某等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夏某某庭审亦供述,其名下没有房产、没有存款,没有收入,直至庭审没有退赔一分钱,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无罪辩解,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34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娟平

人民陪审员周全红

人民陪审员陆国欣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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