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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资检刑诉(2022)10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3   阅读:

案件概述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郴资检刑诉(202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刘晓闰、韩红兵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徐某1(另案处理)加盟北京非凡在线教育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提供话术、被害人电话清单,打电话软件及相关证书,由徐某1负责招收话务员向被害人推销报考装配式工程师证、高级BIM工程师证、智慧建造师证、智慧消防工程师证等,并承诺缴费包过,获取证书后可以挂靠兼职赚取高额收入。2021年3月,徐某1以其父亲徐某3的名义注册成立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推销报考以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为主的有关项目,徐某1与中软天辰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并达成合作,向该公司购买服务,由该公司提供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网络学习视频资料等,供学员学习。徐某1招募了被告人邢某、阎某等人为话务员,邢某兼任组长,话务员的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

话务员邢某等人冒充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教师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徐某1指使邢某更改了身份证信息,使用了假的身份证信息与被害人联系,使用事先准备的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报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装配式工程师证等考试项目,虚构取得相关证书后能帮助被害人挂靠兼职获得高报酬,虚构只要缴纳有关费用就能帮助被害人通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徐某1为了获得被害人的信任,购买了假的全国消防协会、全国消防报名培训中心、消防中控技术服务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证书等向被害人出示。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间,以徐某1为首的犯罪团伙共骗取60余名被害人454341元,其中邢某诈骗被害人樊某7000元、夏某16188元、王某16700元、况某2800元、钱某6000元、雷某5000元、李某23000元、汤某2890元、孙某8820元、张某、罗某、李某1、林某等六人73668元,共诈骗15人资金132066元。邢某从中获利近4万元,实际获利约2万余元。2021年6月27日,邢某赔偿了樊某7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假身份证复印件、话术剧本、微信聊天记录、中软天辰与乙方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明、邮电通信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关于我中心专业技术培训考试情况说明、北京中职国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我中心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说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回复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文件、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北京中职国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商登记资料、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邢某、李某3、刘某的证言;同案犯徐某1、阎某、徐某2、李某4、王某2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樊某、夏某、张某、林某、罗某、李某1、李某2、雷某、钱某、况某、王某1、汤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邢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樊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邢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决定,并处罚金。

被告人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刘晓闰、韩红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邢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合同主体、合作协议、合同交易内容都是真实的,推销培训项目时所使用的话术并不是诈骗的脚本,而是民事谈判的技巧,被告人邢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其次,案发后,被告人邢某退赔了被害人樊某7千元,庭审之前又向本院缴纳了11万元退赔款,自愿认罪认罚,恳请法庭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徐某1(另案处理)加盟北京非凡在线教育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技术服务等),由该公司提供话术、被害人电话清单,打电话软件及相关证书,由徐某1负责招收话务员向被害人推销报考装配式工程师证、高级BIM工程师证、智慧建造师证、智慧消防工程师证等,并承诺缴费包过,获取证书后可以挂靠兼职赚取高额收入。2021年3月,徐某1以其父亲徐某3的名义注册成立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教育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贷款、证券、期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教育咨询服务,翻译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音像制品、电子和数字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向被害人推销报考以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为主的有关项目,徐某1与中软天辰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并达成合作,向该公司购买服务,由该公司提供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网络学习视频资料等,供学员学习。徐某1招募了被告人邢某及阎某等人为话务员,邢某兼任组长,话务员的工资由底薪加提成组成。徐某1指使被告人邢某更改了身份证信息,使用了假的“韩晓磊”身份证信息与被害人联系。徐某1为了获得被害人的信任,购买了假的全国消防协会、全国消防报名培训中心、消防中控技术服务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证书等向被害人出示。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邢某以虚假的“教师”、“韩晓磊”身份与被害人联系,按徐某1事先准备的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报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装配式工程师等考试项目,虚构取得相关证书后能帮助被害人挂靠兼职获得高报酬,虚构只要缴纳有关费用就能帮助被害人通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考试获得相关证书的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间,以徐某1为首的犯罪团伙共骗取6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54341元,其中被告人邢某参与诈骗被害人樊某人民币7000元、夏某人民币16188元、王某1人民币6700元、况某人民币2800元、钱某人民币6000元、雷某人民币5000元、李某2人民币3000元、汤某人民币2890元、孙某人民币8820元、张某、罗某、李某1、林某等六人人民币73668元,共计诈骗15人人民币132066元。被告人邢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余元。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邢某退赔了被害人樊某人民币7000元。

另查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核准属于省级层面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2020年10月26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应急消【2020】326号)要求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稳妥推进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但截止到案发,31个省(区、市)均未开展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各地考试实施办法、考试时间、报考条件等也均未正式公布。

邮电通信人才交流中心在2021年7月6日前开展的所有专业技术培训,学员均需通过该中心授权合作机构组织的线上或线下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该中心审核方可取得证书。该中心仅收取学员的考试服务费,收费标准为80元/人。在该中心与授权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授权合作机构不得与其他建立合作关系或将约定的资格转给第三方。该中心已于2021年7月6日起停止办理所有市场化培训证书,并于同日解除了与所有直接合作单位的培训、考试合作协议。且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非凡在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非该中心授权合作机构。

北京中职国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只作人力资源测评,收费标准为每本证书100-150元/人之间,证书性质为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仅为培训学时的证明,非国家准入类、非职业资格证书。该中心发现部分申报机构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承诺培训合格证书可以挂靠以获得高额回报),遂于2021年9月份停止与这些高额收费的机构合作。

被告人邢某于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委托,河北省武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邢某进行社区调查,2022年8月8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结果为:其所居住的村委会及邻居愿意帮扶其矫正过错,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案至本院后,被告人邢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66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假身份证复印件、话术剧本、微信聊天记录、中软天辰与乙方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明、邮电通信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关于我中心专业技术培训考试情况说明、北京中职国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我中心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说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回复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文件、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北京中职国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商登记资料、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收据等书证;证人邢某、李某3、刘某、徐某1、阎某、徐某2、李某4、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樊某、夏某、张某、林某、罗某、李某1、李某2、雷某、钱某、况某、王某1、汤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邢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樊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邢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在他人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某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北京非凡在线教育有限公司、河北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同案人徐某1均无教育培训资质和师资培训力量,无能力协助他人通过各类资格考试。被告人邢某不具有教师资格,亦没有相应教育培训资质,在被徐某1招募为话务员后,其在徐某1的安排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冒充教师身份,通过打电话向不特定多数人员高价销售BIM高级工程师证、BIM项目工程管理师证、装配式工程师证、智慧建造师证等无行业标准、无价值、非职业(执业)资格类、非国家准入类的市场化岗位培训能力证书。被告人邢某在沟通中以“只需缴纳相关费用便能‘包过’或‘保送’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等话术来吸引被害人,并虚构取得上述证书后可帮助挂证兼职赚取高额收入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被骗交纳高额报名、办证费用。为增加可信度,被告人邢某还向部分被害人展示了其虚假的装配式工程师证件。虽然部分被害人收到证书或者学习培训资料、培训投保协议,但并未达到挂证兼职赚取高额收入之目的。另外,截至2021年8月18日止,31个省(区、市)均未开展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各地考试实施办法、考试时间、报考条件等也均未正式公布,故学习培训资料、培训投保协议等均系本案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工具,不应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案至本院后,被告人邢某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调查,被告人邢某符合社区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邢某退赔至本院的人民币125066元分别返还各被害人(夏某16188元、王某16700元、况某2800元、钱某6000元、雷某5000元、李某23000元、汤某2890元、孙某8820元、张某、罗某、李某1、林某等六人736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华

人民陪审员李凤江

人民陪审员曹玉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佳

书记员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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