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9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假借婚恋之名,怂恿被害人邵某对外借款用于二人婚后生活,被害人邵某遂通过抵押房产,实际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同)交付被告人胡某某,后又将个人存款5万元转至被告人胡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胡某某得款后即有意疏远被害人邵某,并于同年9月与他人登记结婚。
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的陈述,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明细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邵某钱款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胡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佳怡
书记员孙唯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