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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嘉检刑诉〔2022〕12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3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2〕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君、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熊艳、练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李某1(已判刑)合伙成立公司,招募杨某(已判刑)为业务主管,在蜂窝互娱平台从事网络直播经营。该团队先后招募周某1、刘某2(均已判刑)、夏某(另处)等人为主播,招募李某2、唐某、刘某1、熊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聊手,其中李某2、唐某还担任团队组长。该团队通过蜂窝互娱平台从事网络直播,以直播打赏的名义实施诈骗,具体模式为:聊手冒用女主播身份在抖音等社交网络平台中搭识被害人,骗取其微信及基本信息后,继续以交友等为幌子交流。女主播通过提供照片、代为视频、语音聊天等方式配合聊手。聊手将被害人引流至上述平台直播间后,女主播以主播之间进行PK、完成心愿单等理由,并通过同伙虚假打赏实施引诱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充某,先后骗取被害人余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5,071.2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2020年11月间,上述团队聊手将被害人余某引诱至团队主播的直播间,余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3,022.68元。

2、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唐某将被害人姚某引诱至团队主播的直播间,姚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4,803.69元。

3、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间,刘某1将被害人汪某引诱至夏某的直播间,汪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22,350.86元。

4、2021年1月至2月间,上述团队聊手将被害人王某1引诱至团队主播的直播间,王某1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10,810.59元。

5、2021年1月间,唐某将被害人许某引诱至团队主播的直播间,许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7,554.4元;同年3月至4月间,唐某再次引诱许某至团队主播的直播间,许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9,239.46元。

6、2021年3月至5月间,李某2将被害人廖某引诱至夏某的直播间,廖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15,564.04元。

7、2021年4月至5月间,熊某将被害人王某2引诱至刘某2的直播间,王某2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38,732.28元。

8、2021年5月间,上述团队聊手将被害人何某(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引诱至周某1的直播间,何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12,776.44元。

9、2021年5月间,杨某将被害人曹某引诱至刘某2的直播间,曹某被上述方式骗取钱款共计20,216.76元。

2022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多次讯问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其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同案关系人李某1、杨某、李某2、唐某、熊某、刘某1、刘某2、周某1、夏某、邓某、周某2、郑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余某、姚某、汪某、王某1、许某、廖某、王某2、何某、曹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截图照片,有关微信、抖音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账单详情及充值、打赏记录,工会合作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院刑事判决书及代管款收据,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人关于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关于刘某某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系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刘某某尚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闻翌

人民陪审员冯雪芬

人民陪审员姜红琴

书记员王晓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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