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由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派遣至本区海鸥大厦隔离酒店担任保安队长,负责上报保安人员考勤记录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吴某通过虚构吴益祥、范祥、吴豪的考勤记录,骗取被害单位XX公司工资以及上海市金山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补贴款分别为人民币20,010元、9,500元。
2022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退赔XX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向本院退缴其余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巍
二О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治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