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某检察院以临潼检刑诉〔20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某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18日,张某甲将名下一辆比亚迪唐车借给被告人田某使用。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田某因经济紧张产生将车出卖想法,遂向张某甲谎称要将车辆出租,从张某甲处骗取车辆行驶证。田某又谎称自己是车主,联系收购二手车的温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北路壳牌加油站对面,由张某乙将该车辆以39500元卖给温某某。后张某甲通过车辆定位找到该车辆,发现车辆被卖后报警。案发后车辆已返还张某甲。经鉴定:陕XXXX**牌比亚迪唐车辆被骗日市场价值为7500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指定辩护人邢梅认为,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案涉车辆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以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表明其具有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且被告人田某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对其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8日,张某甲将名下一辆比亚迪唐车借给被告人田某使用。2021年10月13日,被告人田某因经济紧张产生将车出卖想法,遂向张某甲谎称要将车辆出租,从张某甲处骗取车辆行驶证。田某又谎称自己是车主,联系收购二手车的温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北路壳牌加油站对面,由张某乙将该车辆以39500元卖给温某某。后张某甲通过车辆定位找到该车辆,发现车辆被卖后报警。案发后车辆已返还张某甲。经鉴定:陕XXXX**牌比亚迪唐车辆被骗日市场价值为75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信息说明;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明细、返还物品清单、领条;7.鉴定意见;8.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以上证据,均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对指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39500元,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漪
人民陪审员吕联峰
人民陪审员鲁岗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