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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检刑诉(2022)116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3   阅读:

案件概述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1166号、瑞检刑变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5日、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洁、被害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联系其同学即被害人郑某借款,提出合伙经营手机租赁业务及谎称自己有低价购买库存车的渠道,后通过虚构开展手机租赁业务、虚构支付购车款定金及尾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共计423.7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并将诈骗所得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2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截图,“亚博体育”APP记录截图,个人征信报告,手机数据分析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张洁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8日起至2031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发还被害人郑某;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87000元,发还被害人郑某。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望望

人民陪审员张云桥

人民陪审员唐敬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余霜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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