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2]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中止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涵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侯佳男、唐连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原系房产中介。2021年7月,张某虚构自己找到房源能够合租的事实,以需要装修等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37万元。
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与刘某1合租的事实,以装修资金短缺并邀请入伙为由,骗得被害人祝某人民币1万元。
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虚构自己有位于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源可供出租的事实,又冒充房东并伪造自己与房东的微信聊天记录,以需要支付订金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500元。
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行为,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
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上述手段,虚构自己有位于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源可供出租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万元。
2022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家属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5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其余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祝某、张某、刘某2等人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凭证及相关照片,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七百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杨
人民陪审员林延廷
人民陪审员厉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卞佳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