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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检刑诉(2022)194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3-18   阅读:

案件概述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22)19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自2022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以自己负责绵竹市富新镇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为由让刘某出资合伙经营,利润平分,多次虚构购买安装太阳能路灯所需灯具、工程需要缴税以及需要找政府领导沟通关系送礼等理由,共诈骗刘某人民币10.6万元。杨某将诈骗所得的钱大部分用于手机麻将赌博。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系累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22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以自己负责绵竹市富新镇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为由,让刘某出资合伙经营,利润平分,多次虚构购买安装太阳能路灯所需灯具、工程需要缴税以及需要找政府领导沟通关系送礼等理由,共计诈骗刘某10.6万元。被告人杨某将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手机麻将赌博。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游某、勾某、马某、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太阳能路灯改造合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杨某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0.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代勇

人民陪审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黄开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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