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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刑诉[2022]43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28   阅读:

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编造合伙买车干活挣钱及给车辆加油、修车等各种理由骗取王某共计人民币96700元,并用于赌球、充值陌陌直播软件及日常消费。2022年3月1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丁某某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的家人对王某赔偿人民币96700元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款项均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贵斌

书记员张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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