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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Z107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11   阅读: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Z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大量举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家中老人生病治疗、处理交通事故、工程资金周转、单位借钱用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骗取2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34,043元,用于偿还高利贷、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房屋出售需要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以借款名义骗取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公司需要用钱处理年底账目的理由,骗取被害人蒋某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5月31日、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虚构公司需要用钱处理账目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人民币55万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有工程需要投资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现金人民币131043元。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家中老人生病治疗、处理交通事故的理由,先后骗取宋某、林某1等19人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现金人民币115.3万元。

案发后,宋某、鲁某等10名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出具具体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某某认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深陷高利贷陷阱,系高利贷的受害者;被告人离开青岛是为了向高利贷债权人主张权利,寻求家人帮助,不是逃匿;被告人短期偿债能力稍显不足,但有未主张的权利,已积极向孙某主张多支付的高利贷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大量举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家中老人生病治疗、处理交通事故、工程资金周转、单位借钱用以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骗取23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34,043元,用于偿还高利贷、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房屋出售需要预先偿还银行贷款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1的信任,以借款名义骗取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公司需要用钱处理年底账目的理由,骗取被害人蒋某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5月31日、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虚构公司需要用钱处理账目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人民币55万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有工程需要投资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2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现金人民币131043元。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家中老人生病治疗、处理交通事故的理由,先后骗取石某、宋某、林某1、鲁某、王某1、刘某4、韩某、刘某5、刘某3、胡某1、邰某、孟某、郭某、王某2、苏某、范某、金某、祖某、薛某的信任,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现金人民币115.3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鲁某、宋某、祖某对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记录、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系被害人报案,办案机关立案后,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后办案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2.人口信息查询,证实杨某某的身份情况。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杨某某名下车辆被抵押的情况。

4.银行查询结果,证实杨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转账情况。

5.青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实杨某某名下房产已被查封或抵押。

6.银行交易流水,证实银行转账情况。

7.中德联合集团的材料,证实杨某某任职情况及收入情况。2020年3月27日因旷工被开除,解除劳动关系。

8.青岛西海岸投资促进有限公司声明,证实该公司从未委托杨某某在外以公司名义借款用于公司周转,公司领导也从未委托杨某某在外借钱用于公司事宜,杨某某在外的借款轻微均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9.征信报告,证明杨某某名下的银行贷款情况逾期情况。

10.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借款。

11.被害人蒋某、杨某、金某、刘某2、刘某1、薛某、孟某、郭某、韩某、祖某、宋某、石某、王某1、林某1、刘某3、鲁某、胡某1、范某、苏某、王某2、刘某4、刘某5、邰某的陈述,证实杨某某虚构借款事由借款的经过。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安排陈某去被告人杨某某的办公室落实一下是否是公司名义借款。被告人杨某某带了公司财务人员说是公司借款。

1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没有从公司外拆借钱款用于偿还公司财务缺口。

1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林某2与杨某某离婚财产分配情况。后来多人打电话说杨某某欠钱,杨某某在银行有贷款,海湾新城小区的房子抵押给银行,龙湖原山的房子抵押给王晓东。

1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自2006年到青岛参加工作后做过一些生意和投资、家庭支出也比较高,后来生意和投资都失败,导致有很多债务,自2015年开始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从孙某处借款,这些欠款到期没钱还。为了偿还债务,自2019年开始以各种理由从同事和朋友那里借款,借的钱用来还网贷、民间借贷、个人欠款,借钱去堵债务的窟窿,整个过程就拆东墙补西墙,债务越还越多,因网贷公司催款,杨某某就离开青岛去了北京,在北京手机丢了,手机号码也没有了,没法跟其他人联系,后来就去了三亚。杨某某名下有两辆车和房子,两辆车都在抵押状态。房子也已经抵押,没有钱偿还债务。不计算网络贷款和正常的民间高利息借贷,杨某某个人借款大概在500到600万左右。借款时杨某某想用其母亲名下房子和杨某某名下的房子卖了偿还,但房子卖了之后也不足够偿还、所欠的正常债务。杨某某目前已经被西海岸投资促进有限公司辞退,没工作没收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所提本案无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杨某某有大量欠款未偿还,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每月的工资明显无法偿还大额的借款,从借款用途上看,被告人杨某某将从被害人处获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之前的借贷,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且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催债的情况下逃匿,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借款理由,隐瞒真实的偿还能力,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8月31日起至2034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人民币400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5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131043元,退赔被害人石某人民币176000元,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40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鲁某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34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4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5人民币4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3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2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邰某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1000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8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范某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金某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祖某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薛某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韩加增

人民陪审员邢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媛

书记员尹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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