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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检刑诉[2021]41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2-05   阅读:

案件概述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守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够将被害人刘某安排进永城市人民医院正式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1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潘某某的家人退给被害人刘某6.5万元,案发后退还剩余5.5万元,取得被害人刘某谅解。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魏某1活动事情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18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退回33万元,并将价值29万元的奥迪车抵给被害人魏某1,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某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人潘某某向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永城市政法系统、河南省老区发展促进会捐赠防疫物品的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人热心公益,乐于助人。

被告人潘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该两起事实应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胡某是我的同学,刘某想去永城人民医院上班,我收了胡某硬塞给我的12万元,不是刘某给我的钱,不是我索要的,我没有和刘某直接接触,该款我也没有占为己有,而是被我用在了中国定点医院管理局河南办事处捐赠仪式上了。后期我不在当时的工作岗位上了,我给刘某打了12万元的条子并让我哥先退给刘某6.5万元,剩余的钱我折抵了胡某为他朋友担保向我借的3万元,他拿我的烟酒折合34200元,这样胡某还欠我近1万元。魏某1因制售假药出事,他姐魏某2让我帮忙,给了我80万元现金,我找到省畜牧局主抓这个案件的总负责人帮忙,后来这个案件按最轻处理的,魏某1过河拆桥,说处理的不满意,让我退钱,我随即找领导退了他30万元,后来又退了3万元,给魏某2出具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不久魏某1又把我的奥迪车开走了,价值50多万元,车上还有价值2万多元的烟酒和一盒冬虫夏草,我给魏某1说双方抵平了,后来车辆评估价值29万元,我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但还是把差额18万元给了魏某1。综上,两起事件中我都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占有他们的财物,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刘某,潘某某时任中国初级保健基金会河南办事处主任,有能力为刘某安排工作,没有能够安排是因潘某某因其他事由被警方羁押,潘某某家人及时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出具了欠条,潘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双方系民事纠纷。潘某某收取魏某1款项,确实为其做了工作,魏某1得到了从轻处罚,虽然魏某1不承认潘某某为其做了工作,但不能据此认定潘某某构成诈骗罪。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疫情期间向河南省青少年基金会、河南省老区促进会、永城市政法队伍捐赠口罩数万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够将被害人刘某安排进永城市人民医院为正式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现金1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潘某某的家人退给被害人刘某6.5万元,案发后退还剩余5.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谅解。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潘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魏某1活动事情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1现金8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潘某某退回33万元,并将价值29万元的奥迪车抵给被害人魏某1,剩余18万元至今未退。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1979年6月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潘某某于2010年9月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谅解书、收条,证实:2021年4月8日,刘某出具谅解书,潘某某家人已将剩余5.5万元现金退还,刘某对潘某某表示谅解。

(4)接收证据清单、魏某1提交字据复印件两份,证实:2015年1月6日,潘某某书写字据承诺2015年1月12日前偿还魏某130万元,2015年2月18日前偿还剩余20万元。

(5)保证书、收条、证明,证实:2008年12月12日,胡某出具收条收到刘某找工作的现金12万元,办不成事2019年6月如数退还。12月13日潘某出具收条,收到现金12万元。2012年4月14日潘某书写保证书,保证在农历五月底归还刘某5万元,剩余3万元在农历8月底前还清。2012年9月16日,胡某出具证明:刘某交给潘某12万元整,用于办理上班之用,于2008年12月13日在永城给的,当时本人在场。2012年12月13日潘某出具还款计划:于2008年12月13日收刘某10万元(代收),已还款5万,计划2012年春节前还3万元,剩余款2013年上半年还清。另有2万元(不是本人收)一同还于刘某,在2013年前全部还清。

(6)情况说明,证实:经联系河南省豫菜文化研究会会长余波,该研究会为松散性民间团体,潘某某使用别名潘铭,担任该研究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职务。

(7)刑事判决书,证实:魏某1因犯xxxx罪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8)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实:魏某1开走的奥迪车,现在已经过查封期限,可以正常过户,该车在潘某某妻子刘玉杰名下,号牌豫AM××**。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是高中同学,我和潘某的弟弟潘某某是初中同学。2008年大概是阴历八月十五前,刘某警校毕业一直没有工作,想去永城市卫生局农合办上班,找我咨询是否认识卫生系统的人,当时潘某某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下属定点医院管理局驻河南办事处的主任,我给潘某某说了刘某的情况,潘某某说与永城市人民医院的院长王某关系不错,可以帮忙问一下。过了几天潘某某回话说可以找王某进人民医院后勤或保卫处,大概需要花费十二三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潘某某和潘某到永城,说先找领导说一下,刘某拿了2万元现金给了潘某,过了一段时间,潘某某说这事可以办,潘某又来到新城,在潘某的车内,刘某给了潘某十万元现金,潘某给刘某打了一个12万元的收条,也没有承诺什么时间可以上班。这件事一直没有消息,刘某去郑州找过潘某某一次,过了一段时间潘某某因为其他事情抓走判刑了,这件事就放那了。潘某某出狱之后我也去找过他,他说这事当时也找人了,因他出事就没有办成,他说退钱,后来催的紧了他写了一个保证书写明了还款计划,后来潘某还了几万元,剩下的钱到现在也没有还。当时潘某某说和王某关系不错,实际情况我也不知道,钱是潘某出面收的,办事应该是潘某某去办。

(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在永城市人民医院担任院长,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下属定点医院管理局驻河南办事处的负责人接触过,他当时大约二十七八岁,微胖,身高一米六五,老家是永城的,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楚了,不能确定是不是潘某某,我俩接触说的都是设备捐赠的事情,他没有找我办过事情,也没有说要安排什么人进医院工作。

(3)证人魏某2证言,证实:我和潘某某老家都是永城市卧龙的,2014年我弟弟魏某1在郑州做生意被查了,潘某某说他认识郑州畜牧局的领导,可以协调这个事情,具体都是魏某1和潘某某联系的。过了一段时间,魏某1说为了办事给了潘某某80万元,怀疑潘某某骗人,就找他要钱,他只给了30万元,还欠50万元,潘某某写了一个条子,承诺二个月内还钱。后来催的急了,他怕我们报警抓他,就开来一辆奥迪轿车抵押给我们,约定好还钱时还车,后他又退给我弟弟三万元,接着我弟弟就被公安抓走了,我弟弟刑满出来我们又继续找潘某某但是始终找不到人。

(4)证人潘某证言,证实:潘某某说帮忙给刘某安排到永城市人民医院工作,收了她12万元,但是工作一直没办成,后来给她退了一部分钱,还有5.5万元没退,今天我把钱当面退给刘某本人。当时潘某某也找人问了,因为他涉嫌其他案件,这个事没办成。魏某1做假兽药被郑州市畜牧局查了,他让潘某某帮忙找关系,2014年8月份一天,我开车带潘某某和魏某1见过一次面,魏某1提着个黑色的包到我车上,他们在车里说了五六分钟魏某1就走了,后来魏某1找潘某某要求退钱的时候,我才知道他给潘某某80万元让他帮忙办事。潘某某是否拿这80万元给魏某1办事,我不知道。后来潘某某退给魏某130万元,经我的手退给魏某13万元,2015年又经我的手押给魏某1一辆奥迪A6轿车,当时说如果没有钱给他这辆车就算魏某1的了。

(5)证人方某证言,证实:2014年的时候,我任河南省畜牧局党组成员兼执法总队队长,我不认识潘某某或者叫潘铭、潘茂铭的人,也没有人找我给魏某1说情。

(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魏某1因销售兽药被执法机关查处,没多久的一天,他让我开车到郑州紫荆山附近,魏某1拿着袋子下车了,袋子里应该是钱。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08年我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我同学胡某说他初中同学潘某某在郑州市什么卫生系统基金会工作,认识永城市人民医院院长王某,我就托胡某帮忙问一下,过了几天他回话说潘某某答应帮忙了,可以安排我进人民医院后勤或者保安部门,是正式工,需要花费十二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在新城和潘某、潘某某见了面,给了他们2万元现金,他们说先找领导说一下,过了一段时间胡某回话说事情能办成,让我准备剩下的10万元,一天我和潘某、胡某在新城见了面,我给了潘某10万元现金,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胡某也给我打个条子,保证2009年6月份前办成事,办不成退钱。后来我催了胡某几次,他说潘某某正办着,过了大约半年我听胡某说潘某某出事进监狱了,他说想法退给我钱,2012年潘某给我写了份还款计划,拖了一年潘某陆续还了6万5千元,还欠我5万5千元。

(2)被害人魏某1陈述,证实:我和潘某某是永城卧龙老乡,两家离得近很小就认识。2014年9月份我因销售兰州正丰制药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兽医研究所药厂生产的产品,被河南省畜牧局查处了,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兄弟你出事儿了是不,你怎么不给我说,我认识畜牧局的局长宋虎振,我跟他很熟,他老家是孟州的,还对我说了宋局长的手机号和座机号码,我听过之后就相信他了。随后我们在郑州政二街见面我说怎么能摆平我的事情,潘某某说得80万元,如果摆不平就把钱退给我。后来我分两次给了他现金80万元,第一次30万元,第二次50万元。之后潘某某让我等消息,结果过了两个月也没有办好,我就不断的催他,后来他说办不了,随后我多次找他退钱,他退给我30万元,剩下的50万元一直往后拖,就是不给,后来面都不给见。2015年元月6号,我在郑州市金城国际小区堵到他,他在办公室给我打了一个50万元的欠条,承诺到2015年2月18日之前分两次把钱给我。到了时间之后他还是往后拖,我到永城见到他哥潘某,潘某某让我先把他的奥迪车开走,回来有了钱再把车还给他,随后我就把车号豫AM××**的奥迪车开走了,他把车交给我时把后备箱里的贵重东西都拿下来了,没有多长时间我就被郑州市龙子湖分局给刑事拘留了,后来判了三年零三个月,刑满释放后我给潘某某联系了很多次他都不接我电话。

当时潘某某说他是北京人民政协报驻河南记者站负责人,他主动找我要为我办事,我觉着他应该没有给我帮忙找关系协调,也没有安排我见任何人。我给潘某某钱的时候潘某和我同事马某在场,在潘某某车内给的他,后来他一共退给我33万元。我觉着物价部门评估的奥迪车价格有点高,既然物价部门认定了,我也认可,他不还我钱,这辆车我不能给他。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主要供述:我和胡某是初中同学,胡某大学毕业后常年住在我郑州的家里,胡某和刘某是高中同学,刘某警校毕业后想找一份正式工作,胡某让我给刘某帮忙,我当时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金下属定点医院管理局驻河南办事处主任,我给胡某说我认识永城市人民医院院长王某,看能到人民医院后勤或者保安部门上班不,是正式工,我收取了刘某找工作的费用共计12万元,收条是潘某给刘某打的。我在为刘某找工作期间出事了,等我从监狱出来,我的家人退给了刘某一部分钱,因我没有偿还能力,剩余的钱也就没有退还给刘某。收到刘某找工作的钱时,我当时准备在郑州人民会堂搞一场大型捐赠仪式,前期需要费用,刘珍找工作的钱被我用在捐赠仪式上了。

魏某1是魏某2的弟弟,魏某2是胡某的恋人,魏某2和胡某长期在我郑州家里面住。2014年的时候,魏某2的弟弟魏某1因制售假兽药被河南省畜牧局稽査大队査获,魏某2让我帮忙找找关系,我通过关系找到稽査大队大队长方某,我让魏某1去见的方某,再后来魏某1给我80万元让我活动这件事,我收了魏某1的钱,也给他跑这个事,后来没有达到魏某1满意,我陆续退给魏某133万元。2015年1月6日我给魏某1写了一个欠条,因我没有偿还能力,剩余的钱也就没有退还给魏某1。2015年1月份,魏某1强行扣了我的一辆奥迪A6轿车。我把钱给他花出去办事了,具体找哪个领导办的,我现在想不起来了。

5.鉴定意见,证实:经认定,豫AM××**号牌奥迪车,在2015年1月份的价值为2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魏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成宇

审判员常明文

人民陪审员王学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怡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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