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1)苏0492刑初60号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涛、检察官助理谢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未取得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专门针对腾讯公司开发的手游《和平精英》的外挂程序“cheto”及激活码,并通过微信、卡网等途径对外销售该激活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9242.5元。经鉴定,该外挂程序破坏了正常的游戏显示、游戏方式,对原游戏具有破坏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IDC业务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冯某、张某、邱某、国某、卜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了苹果8手机1部、一加手机2部、苹果5s手机1部、ipadmini平板电脑1台、外星人牌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主机1台,现均暂扣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9242.5元并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人民币99242.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手机等物品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曰璞
人民陪审员 李 蓓
人民陪审员 彭逸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