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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83刑初399号行贿罪、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3-05   阅读:

案由    诈骗行贿    

案号    (2018)粤0883刑初399号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8]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吴检诉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继续追加起诉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行贿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9年7月24日,2020年9月30日、11月13日、12月10日,2021年1月13日六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志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庆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诈骗罪的事实

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李志坚为他人代办补缴社会保险,收受群众的金钱以及相关材料,未经核实便制作“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保金业务的报告”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保险申请表”等多份办理社会保险的虚假表册,帮助相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致使200多名不是吴川市黄坡镇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的.群众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补缴140多万元的社会保险费后,共骗取了6729226.25元的退休人员社保费。

2.行贿罪的事实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和李志坚以帮他人办理社保名义,向社会人员每人收受500元至1000元手续费,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制作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吴川市林屋机械厂、吴川市黄坡镇烟花炮竹厂、吴川市中山砖厂、吴川市中山轻工机械厂、吴川市川西果脯厂、吴川市中山红旗炮竹厂、吴川市黄坡农机修配厂、吴川市中山机械厂、吴川市黄坡镇五金修理厂、吴川市黄坡烟花炮竹原料经销部、吴川市黄坡镇帽厂、吴川市黄坡镇缝纫社等13家企业1600多人的申请补缴社保的相关资料。为了能让提交的虚假社保资料顺利通过审批,林某某和李志坚先后向黄坡镇政府、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的有关人员送好处费。由李志坚经手送给时任黄坡镇副镇长麦某110万元,送给时任黄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某414万元,送给黄坡镇政府经济发展办主任李某401.3万元,经济发展办原副主任冼实新0.5万元,送给经济发展办工作人员梁某10.5万元,送给时任吴川市社保局副局长麦某26万元,送给时任吴川市社保局保险关系股股长陈某223.2万元。林某某等人涉嫌向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25.5万元。在2017年吴川市社保案发后,麦某1退款10万元、李某41退款4万元、李某40退款0.9万元,共14.9万元给林某某和李某41,退款由林某某保管。

3.追加起诉部分: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和李志坚,通过造假资料的方式替黄坡社会人员办理社保补缴,并向社会人员收取每人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作为手续费,为了帮不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顺利办理社保补缴,林某某伙同李志坚先后向时任吴川市社保局局长或负责人李某42行贿共计26万元。

(1)第一次行贿2万元。2011年,李某42在乡镇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业务过程中,为了能让提交的社保补缴申请能顺利通过审批,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志坚、李某39、麦某1等人以送月饼的名义,由李志坚经手送给李某422万元好处费。

(2)第二次行贿4万元。

由于李某42一直没有审批通过上述社保补缴申请,在第一次行贿后,即还是在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志坚、李某39、麦某1等人,由李志坚经手在李某42的办公室送给李某424万元好处费。

(3)第三次行贿20万元。

2012年中旬,李某42审核通过了林某某和李志坚办理的第三批黄坡镇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这一批社保补缴申请有包括吴川中山林屋机械厂在内的共计700多名人员。后来,在2012年中旬的一天,李志坚用袋子装着20万元现金来到李某42办公室,对李某42说,这20万元是送给李某42的好处费。一开始李某42并没有直接收下这20万元,后来李志坚向李某42建议,将这20万元好处费借给李志坚的一个做海鲜生意的亲戚吴玉梅,并让李某42从中收取利息。李某42同意,随后李某42让李志坚将这20万元借给吴玉梅,李志坚和吴玉梅双方约定每月利率为1分(即每月2000元利息)。吴玉梅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交给李志坚,借据写明债权人是李志坚。2012年12月间,李某42就在办公室收下了李志坚送给的上述20万元借据。李某42收下李志坚的20万元借据后,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到吴玉梅处收取过共计3000元的利息。2016年12月,李某42害怕案发,就找到李志坚,将20万元的借据还给李志坚。

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社会保险,数额特别巨大;又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在前五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及行贿罪表示不认罪,并认为其只是负责填表,是企业办收取职工的资料给其填写,其没有给过别人一分钱,没有经手送礼,不构成行贿罪;但在最后一次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关于诈骗罪,①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②被告人没有与他人结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社会保险的行为;③被告人帮忙办理的社保人员的名单、资料是镇政府领导和企业办人员转的;(2)关于行贿罪,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参与送钱,也不知道送钱。(3)关于追加的指控,被告人没有在场送礼给李某42,其也不存在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贿赂李某42的事由。

经审理查明,1.诈骗罪的事实

为了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0]107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性规定,吴川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通知符合该政策条件的企业职工到相关的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去申报。吴川市黄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于2011年2月5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黄坡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报名,核对身份及工龄,以便审核办理社保有关补缴手续。为此,黄坡镇主管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副镇长麦某1与经济发展办公室李某41、林冠荣、李凤、冼实新、陈华(石场老板)、黄康全(沙石公司老板)、陈明(自来水厂股东)在黄坡花园酒店吃饭时交代在场人员,下到企业时通知企业的负责人和下面的工人说,要办理社会保险的要到经济发展办公室办理,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将有关资料和800元办理费用交给冼土德,然后冼土德负责帮忙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来冼土德身体不好,需要住院,之后经济发展办公室就将办理社会保险的工作交给李志坚和林某某负责了。冼土德将其先前办理的70名办理社保的人的资料及56000元办理费移交给林某某和李志坚。林某某、李志坚和李某39在其负责经办期间,未经核实便制作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保金业务的报告”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等多份办理社会保险的虚假表册,帮助相关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其中2011年6月8日对274名确认为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进行了公示(包括经济发展办梁某1转交由陈某1提交的40名申报人员、冼实新转交的由黄康全提交的8人、陈某11提交的2人、黄坡酒厂提交的2人、冼土德移交的70人。)后有200多名以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名义补缴140多万元的社会保险费,这些人员共领取6729226.25元的退休人员社保费。

2.行贿罪的事实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和李志坚以帮他人办理社保名义,制作了虚假的申请补缴社保的相关资料。为了能让提交的社保资料顺利通过审批,林某某和李志坚先后向黄坡镇政府、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的有关人员送好处费。由林某某和李志坚送给时任黄坡镇副镇长麦某110万元,送给时任黄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某414万元(李某41的4万元,由麦某1转交,林某某、李志坚给麦某114万元,由麦某1、李某41两人分);经李志坚手送给黄坡镇政府经济发展办主任李某401.3万元,送给时任吴川市社保局副局长麦某26万元,送给时任吴川市社保局保险关系股股长陈某223.2万元。林某某等人涉嫌向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24.5万元。在2017年吴川市社保案发后,麦某1退款10万元、李某41退款4万元、李某40退款0.9万元,共14.9万元给林某某和李某41,退款由林某某保管。

3.追加起诉部分: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和李志坚,通过造假资料的方式替黄坡社会人员办理社保补缴。为了帮不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顺利办理社保补缴,林某某伙同李志坚先后向时任吴川市社保局局长或负责人李某42行贿共计26万元。

(1)第一次行贿2万元。2011年,李某42在乡镇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业务过程中,为了能让提交的社保补缴申请能顺利通过审批,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志坚、李某39、麦某1等人以送月饼的名义,由李志坚经手送给李某422万元好处费。

(2)第二次行贿4万元。

由于李某42一直没有审批通过上述社保补缴申请,在第一次行贿后,即还是在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志坚、李某39、麦某1等人,由李志坚经手在李某42的办公室送给李某424万元好处费。

(3)第三次行贿20万元。

2012年中旬,吴川市社保局审核通过了林某某和李志坚办理的第三批黄坡镇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这一批社保补缴申请包括吴川中山林屋机械厂在内的共计700多人。后来,为了感谢李某42的帮忙,在2012年中旬的一天,林某某和李志坚用袋子装着20万元现金来到李某42办公室,对李某42说,这20万元是送给李某42的好处费。一开始李某42并没有直接收下这20万元,后来李志坚向李某42建议,将这20万元好处费借给李志坚的一个做海鲜生意的亲戚吴玉梅(与李某42熟识),并让李某42从中收取利息。李某42同意,随后李志坚将这20万元借给吴玉梅,李志坚和吴玉梅双方约定每月利率为1分(即每月2000元利息)。吴玉梅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据交给李志坚,借据写明债权人是李志坚(事先征求过李某42的意见)。李志坚跟吴玉梅说,如果社保局局长李某42过来拿这20万元的利息,或者拿着借据过来拿这20万元,你就直接给他。2012年12月间,李某42就在办公室收下了李志坚送给的上述20万元借据。李某42收下李志坚的20万元借据后,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到吴玉梅处收取过共计3000元的利息。2016年12月,李某42害怕案发,就找到李志坚,将20万元的借据还给李志坚,同时还催促吴玉梅尽快将20万元还给李志坚。后吴玉梅将该20万元还给了李志坚的儿子李日焕(由李志坚的朋友林某12代管)。

另查明,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吴川市投案。

又查明,吴川市相关单位联合成立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存在问题稽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案企业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稽核。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共公示了八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参保人员名单。经核查,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名义购买社保的职工共233人,属于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的有155人,属于黄坡水泥厂36人、中山机械厂4人、农机厂2人(共78名)。2020年12月7日,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关于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的复函》,认为,自2019年9月11日以来,我市开展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存在问题联合稽核工作,涉及稽核参保人员1594人,其余27人初步确认不存在事实关系,其中,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有2人,分别为莫真瑞、郑华森。莫真瑞共领超8774.4元社保费,但其已于2019年2月23日死亡;郑华森共领超38156.72元社保费。

再查明,2018年8月30日,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涉案人员名单时,并无“莫真瑞”该名职工。郑华森仅领超金额为22771.69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关于诈骗罪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

我是在2011年购买过社会保险,我是以中山机械厂的职工名义购买社会保险。我去到黄坡税务局补缴34000元左右的社会保险费。因为开始的时候中山机械厂购买保险已经打入工资卡里面,黄坡企业办的工作人员就找我帮忙办理,我开始不同意,后来镇政府的麦某1见到我就叫我帮忙办理黄坡烟花爆竹厂的职工社会保险,因为当时他分管到我们厂的,之后我就同意帮忙办。首先我收到冼土德70人的身份证,每人800元左右的资金,总共56000元人民币,黄坡企业办的梁某1交来20-30人的身份证资料及资金,平均是两三百一个人,具体数额我记不起了,然后冼实新也交来了20-30人的身份证资料及资金,大约也是两三百元一个人,具体数额也忘记了,企业办的林冠荣交了十多二十个人的资料给我,具体数额也忘记了,其后冼实新打电话给我说以后还有人来办理,让他们亲自去找你,后来陆续有人亲自到我中山轻工机械厂交资料及钱给我。梁某1和冼实新他们亲自到我的厂交给我资料及钱。我不记得冼土德在什么地方将钱交给我,我记得当时收到冼土德交来的钱及资料后,我当场写了一张收据给他。该收据的经收人是我签名的,李志坚的名字都是我写上去的,因为李志坚当时在场。当时企业办的人将资料交给我时要求我将他们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的名义办理社会保险的。我本人没有核实这批人的身份是否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我没有听企业办的人说过已经有核实过这些人的身份资料了。我不知道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当时的负责人是谁人,有多少个正式员工。不认识李某45、李某1。我收到资料后,我和李志坚就根据黄坡镇企业冼实新、梁某1、及冼土德提供的名单做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这三份表格,因为没有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我就跟黄坡镇企业办的人说:如果没有炮竹厂公章就办不成,无论你们怎样也要找来公章。过了几天,就有七、八个人带着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这三份表格盖好公章了,之后我和李志坚就将表格送到黄坡镇企业办公室盖好章,再将这三份表格拿到吴川市人力资源局社保关系科,关系科的人叫我们回黄坡等。其后我们多次往返社保局办理,其间我和李志坚多次找过陈某22、李某42、麦某2,但一直办了到6、7个月才办理完这件事。我没找过李某45和李某1盖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共14页,274人)这份表是我和李志坚制作的。这份表格当中的职工本人签名有一部分是本人签的,部分是我和李志坚代签的,其中编号(265)招若明、(266)李华福、(267)吴雪明、(268)龙增弟、(269)陈某13、(270)李某23、(271)李秀梅、(272)李某27、(273)冼琦芳、(274)冼玉珍等人是我代签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上面参加工作起止时间栏是我填上去的。我根据他们提供的身份证年龄估计他们大约参加工作的时间写上去的,我没有亲自核实。“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共27页,267人)这份表格是我和李志坚拿到中山塘基村口一间复印部打印制作的。这份表格上面的单位领导人签名及联系人上的签名头1至2页是我本人签李志坚的名字,后面的3至27页是李志坚签的名字。当时是李志坚要求我帮他签的。2011年6月8日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两页共274人)是我和李志坚根据冼土德及企业办的人提供交来的名字打印上去。这份名单有贴出来,是麦某1叫我在政府公示栏处贴出来的,当时李志坚也在场,我还用手机拍照,但因手机损坏没有保存,这些名单公示七天。当时我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金业务的报告”,及公示名单交给黄坡镇企业办的人。我不记得起是谁人亲手接下的了,但当时冼实新、梁某1、林冠荣等人都在场。“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金业务的报告”这些表册的公章是企业办(具体是谁我记不起来了)叫人带公章过来到我的轻工厂后盖上去的。不知道现在这枚公章在哪里,不知道是谁雕刻的。不记得是何人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金业务的报告上签“情况属实”,“无异议,同意上报”及盖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吴川市黄坡经济发展办公室章的。我将制作好的名册送到企业办后,我不知道他们有否审核,但我当天送去当天就拿回来了。“责任保证书”是我和李志坚一起到中山的一间复印部制作的,其中李日华、李康吟等人是我代其本人签的。黄坡企业办的梁某1、冼实新、林冠荣等人将名单交给我时说他们都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所以我们就按照炮竹厂职工的身份造册了。我们代办理社会保险没有定收费标准。我在这笔钱中花了1万元左右的费用是我自己的事情。李志坚为自己家里的事情在这笔办社保的费用中花了一万多元。我没有给过钱给黄坡镇企业办的人。我没有给过钱给吴川市人力资源局办理社保的工作人员,但我们有请过陈彩桥、杨圆圆、陈某23、李观明、麦某2等人吃过两三次饭。我们在代办理社会保险中的资金费用在代办理社会保险期间,坐车、吃饭、住宿等方面使用去了。没有保留到单据。

我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这个公章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其中一份表格盖过这个公章,具体是哪个表格我记不起了。我不知道“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这个原始印章是由谁人保管的,不记得当时盖章是什么时候。我当时帮别人办理社保的目的是为了帮镇的企业办做好事。不知道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盖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印章是涉嫌伪造的。

“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业务的报告”、“1994年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和2011年7月15日“补缴社会保险费保险申请表”等三份材料上所盖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印章应该是我或者李志坚盖上去的,具体我记不清楚了,该公章都是用来盖其他表格的同一印章。我只有想起收到冼土德交了的5.6万元,其他的想不起了大概金额在10万元多点。

梁某1是亲自到我塘基轻工机械厂一次性将40人左右的资料交给我帮忙代办理。2011年年中,他将每人200-300元合计大约1万-1.2万元左右现金交给我,没有其他的了。冼实新大概交了20至30人左右的资料及8千至9千元的现金,他也是亲自到我的塘基轻工机械厂交给我的。不是我和李志坚找人雕刻代办理社会保险所用的“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当时在办理社会保险,社保局提供一张责任保证书式样,我就和李志坚复印好后再交给梁某1及冼实新他们。

麦某1当时有叫人送过部分办理社会保险人员的资料给我,但是没有给过我钱。当时是麦某1叫我和李志坚办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爆竹厂职工社会保险的。麦某1没有和我讲过每个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要交八百元的费用,但是如果有人送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给我的话,问我要交多少钱的时候,我就和他们说:“如果有心的话,你就交一、二百元,没有就算了。”我和李志坚制作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爆竹厂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示表、核实表及工资表等表格,都拿到黄坡镇镇政府交给麦某1看过。黄坡村村民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及费用是谁人交的我记不起。我记得没有四万元这么多(具体数目不记得了),但是我有收过梁某1交的费用。我在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没有将钱给过冼实新、梁某1、麦某1。

当时我和李某39、李志坚三人一起制作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虚假资料。我给过2万元左右给李某39,具体数目记不清楚了。

期间我在办理上遇到问题,我都会打电话给麦某1咨询麦某1的意见。麦某1又到过我中山塘基村轻工机械厂观看我们制作表格。在我办理好之后,因为我没有公章,所以我打电话催麦某1拿公章,如果没有公章就不能办理的,后过几天中午的时候,我来到厂处,就见到我的办公桌上放着一团报纸包着的东西,我打开后就见到是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了,当时我说怎么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李志坚就说拿来盖就是了。之后我就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表格上盖了该公章,李志坚又拿着公章在其他的资料上盖章,盖完之后我就叫李志坚将公章放好,李志坚就将公章放在木柜里面了。一年多后,塘基村因要收回我的轻工机械厂地皮,就被拆迁了,公章也不知去向了。我和李志坚没有去到雕刻公章,后期李志坚问我是否知道公章是怎么来的?我说不知道,后李志坚就说该公章是麦某1和李某39到湛江雕刻的。因为当时大部分的资料都是麦某1叫企业办的人送过来给我的,都是他们叫我填那个厂我就填那个厂。在办理社保期间,我没有给过钱麦某1,当时有个这样的情况,我将收取到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交来的费用放在一个公文袋里,晚上回家就将公文袋放在机械厂的保险柜里,早上我过去的时候才拿出来,麦某1来到我厂多次在公文袋处拿钱走,具体金额不清楚。麦某1拿钱的时候,我和李志坚、李某39等人基本都在场的。

(2)同案人李志坚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

我1976年到中山机械厂工作,工龄肯定超过15年的。是我亲自去到黄坡税务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当时好像补缴了33000元左右。我有帮过几个人办理以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的名义购买社会保险,当时是2011年的事,想不起他们的名字了。我主要收到他们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每人800元左右,全部都是交给林某某的。我没有核实过这批人的身份。我不知道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当时的负责人是谁,不知道有多少个正式员工。2011年6月份左右,黄坡镇企业办开动员会议,说黄坡镇的企业职工可以购买社会保险,企业办提议叫林某某帮忙办理,后来麦某1见到我和林某某就叫我和林某某帮忙办理,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会交费用给我们跑腿的了。我们收到资料后,我们就做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这三份表册,就将三份表格拿到黄坡镇企业办盖章,当时是将三份表格交给企业办李某41,当时李某41和麦某1都在办公室,当天下午或第二天早上(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他们盖好公章了,我和林某某将公示名单黏贴在镇政府的大门旁,公示七日后,我们就将三份表格拿到吴川市人力资源局社保关系股,陈彩娇就叫交给科里的杨圆圆,交给杨圆圆后她就叫我回黄坡等。其后我们多次往返社保局办理这件事情,直到7到8月后才办理完这件事。我没找过李某45和李某1盖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共14页,274人)是我和林某某制作的。这份表格当中的职工签名有一部分是职工本人签的,找不到人的都是我和林某某代签的,其中编号(5)李某16、(10)李某22、(37)李某24、(51)李某13、(82)李阳凤、(154)李冬梅、(234)李康富、(241)李土新、(233)李上福、(243)李宇非、(264)李某5、(255)李某34等人是我代签的。“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这个公章是林某某盖上去的,有时我也帮忙盖几页,该份表上面参加工作起止时间栏是林某某填上去的。“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共27页,267人),这份表格是我和林某某拿到中山一间复印部制作。这份表格上面的单位领导人签名及联系人上的签名头1至27页是我本人签的名字。日期是2011年6月8日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两页共274人)是我和林某某两人拿去中山一间复印不制作出来的。这份名单有黏贴出来,是我和林某某在政府公示栏处黏贴的,林某某还有在场拍照。当时我和林某某拿着“吴川市黄坡红旗烟火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的表格到企业办(黄坡)盖章,企业办的麦某1和李某41叫我和林某某将公示名单黏贴出去的。我不知道公示名单中谁是正式职工。我不知道谁人核实过这份名单人员的身份。这份“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和2011年6月8日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的人员公示名单”上面的人员有70名人员是冼土德提供的,有部分是黄坡镇企业办工作人员提供的。林某某和我说当时的黄坡企业办的工作人员收到部分人的资料及资金交给他,但交给他多少人及资金我不清楚。“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的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吴川市黄坡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公章是谁人盖上去的。我就不清楚了。“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金业务的报告”是我和林某某制作的。报告上有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的公章,当时我听到林某某说在他的办公台上有这枚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他就顺手盖上去了。我在他的办公台上也见过这枚公章。这枚公章之前是在林某某的工厂里面出现的,但后来林某某的厂房拆除后就再没见过这枚章了。我听林某某说不知道是谁人将这枚公章放在他的办公台的。“责任保证书”是我和林某某一起到中山的一间复印部制作的,其中冼琦房、李某27、张秀梅、冼玉珍是我代其本人签的,剩下的有部分是林某某签的,一部分是其本人签名的。在黄坡镇企业办工作的有李某41、麦某1、启平、冼实新等人。该份2011年6月27日,收到冼土德交给我和林某某的70人资料及资金56000元人民币的收据是冼土德当时交申办社会保险的资料及钱时,林某某写下的,我当时在场,经收人“李志坚”的名字是林某某帮我签的。这些人,有一部分是冼土德交给林某某的,有一部分是企业办的人交给林某某的,他们都说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所以我们就认为是在这厂的职工。办理这些社会保险我一共收了多少钱我忘记了,我收到后就直接交给林某某了。当时是没有开具过收据的。我们没有设过账本。我们没有定收费标准,都是要办理社保的人自己交上来的。当时我的二儿子李日福身体残疾,林某某陆续给了我1万多元给我儿子买中药调理。我没有给过钱给黄坡企业办的人,至于林某某有没给过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给过钱给吴川市人力资源局办理社保的工作人员,至于林某某有没给过我就不清楚,但我们有请过陈彩桥、杨圆圆、陈某23、李观明等人吃过两三次饭。我们代办社会保险中的资金费在代办理社会保险期间,坐车、吃饭、复印资料等方面使用去了。

我当时就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及“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人员公示名单”这三份表格名册交在李某41的办公台,当时在场的人有麦某1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为当时麦某1叫开动员会的时候我没在场,他也没具体和我说到那些人符合购买条件。

我开始将资料交给人力资源局关系科办理,过了段时间还未见办下来,之后我和林某某就上到人力资源局找到李某42副局,催促他办理。当时李某42无具体答复我们,只是叫我们先将资料放在这里,也无答复我们什么时候办理,后我们陆续多次去找麦某2和李某42,之后李某42和麦某2的答复还是叫我们将资料放在这里,也没答复办与不办,期间林某某在李某42办公室骂李某42,说:如果你们办就办不办就不办不要搅到我们像个疯子一样跑来跑去。我知道,有段时间,说有很多社会上的人去找他帮忙代办理社会保险,他为了避开这些人,他就走到吴川市广园路同禾酒店开了两间房,我们还在房间内制作过人员名册。当时在帮别人代办理社会保险的时候,是他们自己到黄坡镇税务局自己补缴的。

我绝对没有和林某某找人雕刻“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

曾经在湛江海湾大桥旁边的小区商品房附近空地处,但是在场的除了我和麦某1、林某某、梁某1,还有林某某的儿子林尚弦,麦某1当时就提出如果有公安人员来调查,就让林某某承认,梁某1收到黄坡村“陈亚伟”交的办理社保的钱就是交到林某某的。梁某1就说如果公安人员找到我调查,我就是怎样的我就怎么说,麦某1听了之后就没说什么了。

李某39参与到制作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购买社保的虚假资料。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一起制作虚假资料,具体没有怎么分工的。期间我也和李某39一起来到社保局办理这批职工的社会保险。李某39除了和我们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社会保险外,还有参与到吴川市中山砖厂职工办理社保。

我没有和麦某1、李某39和林某某去湛江霞山新华书店旁的雕刻印章处伪造“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印章。

麦某1有一段是在看我们伪造表格的,期间麦某1还开车搭我及林某某、李某39到吴川市同和酒店处开房制作填写办理社会保险的虚假表格。当时“吴川市中山砖厂”、“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黄坡镇烟花炮竹厂”及“中山轻工机械厂”都是在林某某林屋机械厂一起办理的。在办理时,我不清楚有多少人是上述厂的职工。

2、证人证言

(1)麦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2011年我在吴川市黄坡镇政府任职时,分管黄坡经济发展办公室。黄坡镇各个企业的负责人到酒店开会不是我通知的,当时是在办公室里面梁某1、冼实新和林冠荣提议通知黄坡镇各个企业的负责人到酒店开会讨论各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问题,我当时就同意他们的建议了。当时在酒店开会的,黄坡镇政府的人员就有我和梁某1、冼实新、林冠荣、李凤,其他还有黄康全(黄坡镇沙石公司老板)、陈明(黄坡镇自来水厂)、林国尧(黄坡镇酒厂)等人。当时在酒店的这个会上,我和这些企业负责人说,现在社保局有个政策,企业的职工可以补缴社保金来获取退休领取社保这回事。当时在会上我没说过收取每人800元办理社保这回事。我不清楚谁叫冼土德收取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办理社保费用的。在冼土德没有继续办理职工补缴社保一事后,不是我叫李志坚和林某某接手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在李志坚和林某某接手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一事期间,我没有叫过李志坚和林某某核实相关职工的身份。李志坚和林某某曾经送过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给我审核,当时我只是粗略看过,具体是什么材料我不记得了。

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名单是李志坚和林某某拿到我办公室给我看过的,因为这份名单要盖黄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公章,我看过之后就叫李志坚和林某某拿去给李某41盖章,因为我之前已经和李某41讲过如果有黄坡镇企业办理社保的材料就按照社保局的规定盖章。我不清楚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有多少职工。我叫李某41盖章公示是因为当时的概念比较模糊,未有完全清楚办理社保条件。我没有就此事和社保局沟通过。我不知道李志坚和林某某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表格。李志坚和林某某是来过办公室和我说过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需要盖这个厂的公章,如果没有这个公章就办不了社保。我不知道李志坚和林某某最后是如何成功盖好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李志坚和林某某在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期间曾和我说过材料送去社保局那么久了都还没有批,叫我和社保局的人说一下,之后在一次李志坚和社保局的人吃饭的时候,就叫我过去,我过去吃饭时就和当时在场社保局的麦某2和陈彩桥等人说,“我们黄坡这批企业职工补缴社保的材料都按照你们的要求办好公示等手续了,这批补缴社保的也应该就是企业里的职工,为何还不批给他们?”我没有为此送过红包之类的好处给社保局的工作人员。我联系过李某2有关黄坡水泥厂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一事。李某2是和我说过送了黄坡水泥厂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过来企业办,但是没有说送了钱过来。我当时和李某2说让其村的人带上黄坡水泥厂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由梁某1带去找林某某他们办理。梁某1没有收过黄坡水泥厂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钱交给我。在黄坡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完毕之后,我没有给过一万元现金给冼实新,让他和梁某1一起平分。

李某39带着李志坚、林某某三个人去雕刻假章的。

(2)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在2011年期间,黄坡镇分管领导麦某1副镇长当时和我及企业办办公室人员(李某41、林冠荣、李凤、冼实新)、陈某11(黄坡镇上马石场老板)、黄康全(黄坡镇沙石公司老板)、陈明(黄坡镇自来水厂股东之一)在酒店吃饭时交代:在黄坡镇的企业做过工的都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当时麦某1副镇长吩咐在场的人员,什么时候下到企业的时候通知负责人跟下面的工人说,要办理社会保险的要到镇企业办办理,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将资料和800元办理费交给黄坡镇川西中学的冼土德,然后冼土德负责帮忙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后来冼土德身体不好,要去留医了,之后镇领导麦某1就将帮人办理社会保险的工作交给李志坚及林某某负责了。如果我和李志坚、林某某不在黄坡镇企业办办公室的时候,企业办的其他工作人员都会代收办理社会保险的人上交的资料及钱,之后转交给李志坚及林某某。我只是代收过黄坡村“亚伟”拿过来的一笔钱,当时是麦某1电话形式通知我说黄坡村的“亚伟”拿来办理社会保险的钱及资料,叫我先代收下来,见到李志坚或林某某的时候转交给他们。我记得当时“亚伟”转交给我资料的人数是38至40个人,每人收取现金是800元,合计金额应该在3万至3.2万。我没有写到收据给“亚伟”。我收到资料及钱之后,我将资料放在办公室,钱我就带回家里,到了第二天后我就将钱及资料带到林某某的塘基机械厂转交给林某某。我当时交给林某某的时候说过这批人是黄坡村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单。当时我转交给林某某钱及资料的时候有其他人在现场,当时我不认识那些人是谁人。我是全额转交给林某某的。我没核查过这些资料是交来办理什么地方的社会保险,我不知道李志坚和林某某在办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社会保险中制作虚假资料。当时李志坚及林某某有将一叠责任保证书叫我转交给“亚伟”,具体有多少份我没有细数过。当时麦某1没有叫我们核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的身份。2011年6月8日的公示名单(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名单),该公示名单上面所盖的黄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公章印及在该公示名单上的“无异议同意上报”的字迹我不清楚是谁人盖上去及写上去的。该公示名单(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名单)上面的镇政府公章印及公示名单上的“情况属实”的字迹我不清楚是谁人盖上去及写上去的。当时发展办公室管理公章的是李某41。当时陈谋是镇长,但是谁人管理公章我不清楚。当时林某某在办理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能在镇的发展办公室说过办理社会保险还需要盖上“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这事,但我没怎么留意。“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负责人前期是李某45,后期是李某1。我不清楚镇企业发展办公有没提供过“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给林某某,在林某某代办理社会保险的过程中,我从来都没联系过社保局帮忙办理或提供方便,我没收取过谁人的利益。当时林某某和李志坚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金业务的报告”交给企业办公室的时候,当时我不在场。

我记得当晚就是麦某1镇长打电话给我,跟我说等下“陈亚伟”会把办理社保的钱及资料交给我,叫我先代收下来。“陈亚伟”当天就来到黄坡镇企业办办公室交给我38至40人左右的资料,每个人大约800元人民币。当天晚上麦某1打电话给我叫我将陈亚伟转交来的资料及3万2千元人民币拿到黄坡镇村西中学大门对面他的家里三楼交给他的。当时我交资料及钱给他时,他的老婆在一楼。上次问话的时候我说将钱及资料交给了林某某,是因为我在被你们公安人员带回来之前,麦某1去到了我的档口城西路196号找我,对我说不要将事实说出来,现在我如实交代:事实上在公安人员找到林某某及李志坚前,麦某1就已经开车搭我到湛江海湾大桥旁的小区商品房旁边的空地,然后和林某某、李志坚、麦某1会面,四人商量,麦某1就提出如果公安机关来调查时就让林某某和李志坚承认收到梁某1转交给陈亚伟的钱及资料,当时林某某表态可以认是自己收了这些钱及资料,李志坚没有表态,后来公安人员将林某某及李志坚拘留后,麦某1打电话给我叫我不要将实情说出来。期间没有收到其他厂交办的资料及钱,有个别人找我办理社保,但我让他们直接去联系林某某及李志坚了。几个月后,冼实新找到我在镇企业办大院的一个角落跟我说麦某1给了一万元人民币,让我们两个分,我分得五千元。麦某1给的这笔钱是办理社保的辛苦费。林某某及李志坚没有说过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爆竹厂公章是如何得来的。

(3)证人冼实新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在2011年年头的时候,麦某1通知黄坡镇企业的负责人到花园酒店处开会,当时在的麦超燕、李凤、梁某1、麦某1、林冠荣和我,黄康全(黄坡镇沙石公司老板)、陈明(黄坡镇自来水厂)、林国尧(黄坡镇酒厂)、陈某11(黄坡镇上马石场老板)还有很多记不起来了,当时麦某1和各企业的人说,上面有个政策,集体乡镇企业下岗职工可以补缴社保费购买社会保险,有这种条件的可以到社保局领取表格申请,主要就是说这个问题,当时在场的人有人提议叫经济办协助帮忙办理,我当时应了句经济办没可能帮忙协助办理的。当时沙石场的经理黄康全拿来资料及钱,我就转交给林某某了,我也没核实他所交给我的人员资料是否是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过。我没和林某某说过这批名单的人是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我只是说这是砂石场经理叫我转交给他的。我是全额转交给林某某的。当时经理黄康全说交来的资料是转交给林某某代办理社会保险的。2011年6月8日的公示名单(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名单),该公示名单上面所盖的黄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公章印及在该公示名单上的“无异议同意上报”的字迹是谁人盖上去及写上去的我不清楚。该公示名单(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的名单)上面的镇政府公章印及公示名单上的“情况属实”的字迹是谁人盖上去及写上去我不清楚。当时发展办公室管理公章的是李某41或李某40。“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后期的负责人是李某1。我不知道李志坚和林某某在办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社会保险中制作虚假资料。我之前没去过社保局,我是后来退休才去过社保局。我没收取过谁人的利益。当时林某某和李志坚将“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会保金业务的报告”交给企业办公室的时候,我不在场。

除开我收到黄康全拿来的8个人的资料及现金,没有收到其他人社保资料。大约在2011或2012年,林某某及李志坚办理社保几个月后,一天中午在我企业办的办公室或者街上,具体地址忘记了,麦某1找到我随后给一万元现金给我说是办社保的辛苦费,叫我拿去和梁某1一起平分,我收下,我就叫梁某1在镇政府一楼的角落等我,然后拿了五千元给他。我总共收到陈某11交的二人,黄坡酒厂交的二人,共四人,每人800元,给林某某。

(4)证人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2017年6、7月期间,我和我父亲在位于恒逸酒店旁人和春天小区里,李志坚来找我父亲,我看见麦某1及一名中年男子(在黄坡镇政府上班)、李志坚一起在恒逸酒店西门空地聊天,李志坚叫我过去,我听到中年男子对麦某1说最近公安在调查买社保的事情,我们做这些鬼工会不会出事,麦某1说你们都是实事求是的,没有什么好怕。中年男子问我收这些表格会有麻烦吗,我说这些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只要你没有参与收钱,你要如实面对。后来我就上班了。

我应该是给了300元给我父亲林某某帮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我要补缴3万多元的保费,但我一直没有补缴这个费用。

(5)证人林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听我丈夫(李永贵)说他帮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

(6)证人冼庆民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曾用名:冼土德):我是在1977年就在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当时在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十大多年了。当时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正式职工大概都有上百人。我是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名义买的社会保险。我有收到黄坡物资站黄某4等人的资料及费用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社会保险。我总共收取到70人的资料及费用。我将办理社保的资料交给了企业办,费用是每人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56000元),这笔钱我转交给李志坚和林某某,当时林某某和李志坚出具一份收据给我。

是企业办的公职人员叫我帮忙收取这批资料及费用的。我想不起是谁人叫我收取这批人的资料及费用的。当时企业办的公职人员有梁某1、冼实新、麦某1等人,其他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我没有亲自到社保局帮这批人办理社会保险。我没收取到利益。当时我的资料是和我帮忙收取这批人一起送过去黄坡镇企业办的。我没有见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人员公示。当时我补缴社会保险34309.24元人民币的补缴费,当时黄坡税务局打印给我的税收缴款书的纳税人名称是:吴川市黄坡镇烟花炮竹厂。原本李志坚、林某某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是后来企业办叫我将收取来的费用交给李志坚及林某某我才认识的,之后再无接触。

(7)证人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不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我是黄坡水泥厂的职工。2011年6月在黄坡村村民小组贴一份公告,凡是水泥厂或原炮竹厂职工都可以自愿参保,其后,黄坡村民小组在2011年6月18日印发了多份通知叫我帮忙下发到下岗职工,之后我就按照村民小组提供的名字抄了部分通知人员的名字,(现在我还保留一份通知原件向公安机关提供)然后就发到他们手上。大概在几天后,村里的下岗工人就将身份证复印件和800元(另外有部分人交1000元的,具体人数记不清楚了)交到我手上,大概在7月10日我收到40人左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钱,李某2叫我将收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钱拿到黄坡镇企业办交给一个叫梁某1的人,于是,我在7月份(具体日期不清楚)将办理社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0多份和现金(大约40000元)在黄坡镇企业办的办公室当场交给梁某1。他没有写收据给我。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李楠松讲是以黄坡水泥厂职工身份办理的。我之前不认识李志坚和林某某,在2014年后,我经常在黄坡圩开摩托车搭客,听旁边的人讲起李志坚在办理社保,我才知道他是办理社保。在2011年11月左右,李楠松还是梁某1两人中的一个,叫我到办理社保的人,让他们自己去黄坡地税交社保费。我是在去拿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表时才知道这批人是以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去办理社保的。我听说有部分是在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做过临工。我没有截留费用,因为如果无交够钱比人无肯办理。(为什么有人交800元,有人交1000元)无记得是李楠松还是梁某1跟我讲,另外交多200元是委托他人办理社保的费用。村干部讲补助600元当误工补助费和摩托车油钱给我,大概在2011年年尾我收到了600元。经我仔细确认吴川市黄坡镇黄坡村村委会购买社会保险人员名单(42人),名单中了除了郑华森、李上添、郑土兴、郑建秀四人外,其余38人都是经我收集身份证复印件及钱后送给梁某1办理的人。当时我村的李某36或者是李某5的4名亲戚是混合在我村的人一起办理社会保险的,名字分别是林某7(440821195312285069)、李康富(440821196108193911)、钟日英(440821196809233947)、陈少容(440821195408233941)。我不清楚他们是干什么的。我当时到人补缴社会保险核定表,回到村后,我就将部分人的个人补缴社会保险核定表复印留底,现提交给你们公安机关。我在送我村人办理社会保险的身份复印件及钱送给企业办的梁某1后,过了一些天,梁某1叫我到企业办将一叠(约40多份,部分内容未填写)责任保证书给我,叫我拿回村中给参保人员签名,我将该责任保证书拿回村中发给参保人员签名后,我收齐再到企业办交给梁某1。

(8)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购买的社会保险。我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做过好几年,我是在哪里领炮回来做,直到1983年我就开始负责筹建水泥厂之后就一直在哪里做厂长,直到水泥厂被承包之后我还在哪里工作。当时情况是这样的,黄坡镇企业办的人电话通知我,现在国家有现有政策可以购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如果有需要的就报名,因为当时陈亚伟主要是开摩托车搭客为生活,路比较熟所以大家就叫他负责收取资料及费用。包括我及我老婆的资料及600至800元的现金都是交给他拿去交人办理的。当时可能是企业办的梁某1通知我的,时间太久了记得不是很清楚。当时企业办没具体说是以什么名义购买社会保险,只是说叫在企业的职工现有政策可以购买社会保险,后来我们水泥厂的职工都是叫陈亚伟帮忙跑腿送资料过去的,后来我听说,我们黄坡水泥厂已经停产转包很难办理手续,大部分都是在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过的,所以才安排到购买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社会保险,这些是我听别人说的。水泥厂的员工收到一张粉红色通知书是村委会那边做的。我没有看过2011.6.8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当时村民小组应该发放了三四百份通知(2011.6.18)给村里办理社保的,依据是村干部都知道我们发放通知的这批人都是水泥厂或炮竹厂的职工。通知所交的委托办理费800元是企业办的人电话通知我的。我通知陈某1收到材料和钱就交给企业办。

(9)证人梁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临工,以该厂职工名义购买社保。我忘记什么时候入厂,我在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都有4-5年时间了,后来就回到黄坡镇水泥厂工作20多年,直到水泥厂被人承包后才离开的。购买的时候我已经在广州居住,是我老公说有通知可以办理社保,所以我就寄身份证复印件回家给我老公,我老公把身份证复印件和现金800元交给亚伟去办理。

(10)证人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临工,工作10多年了,以该厂职工名义购买社保。听我老公说是找李亚伟办理的,每人还要交1200元给李亚伟,然后到社保局补缴34000元。

(11)证人李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临时工,工作5年,以该厂职工名义购买社保。我当时是交1200元给李亚伟办理。

(12)证人李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以该厂职工名义购买社保。我当时是交钱给李亚伟办理。具体每一次交多少钱不记得了。

(12)证人李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村干部说我在水泥厂和炮竹厂工作过叫我买社保并委托陈亚伟帮我办理,去年我拿了三万四千多元到税务局办理。陈亚伟交给我的资料中有一张炮竹厂职工身份证明,没有这张证明是无法以炮竹厂职工身份购买社保的。水泥厂陈建秋厂长核实过我职工身份。

(13)证人庞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曾经在炮竹厂工作。黄坡人亚伟对我老公说可以买社保,我老公就帮我购买社保。

(14)证人李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2011或者2012年底,水泥厂通知我们职工可以购买社保,我向厂长陈建秋确定后,我交了800元给亚伟,然后再交34000元给亚伟帮我办理。没有见过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表、公示、责任保证书等文件。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黄坡炮竹厂及水泥厂职工。水泥厂发通知办社保,我交了1000元给陈伟帮忙办理,后来到地税局补缴34000元左右。

(16)证人李某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黄坡炮竹厂及水泥厂职工。陈亚伟问我是否要办理社会保险,我交了1000元给陈伟帮忙办理,后来我儿媳帮我到地税局补缴。

(17)证人梁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是以炮竹厂名义购买社保,陈亚伟是我细叔,我拿钱和资料交给陈亚伟办理。

(18)证人李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在炮竹厂和水泥厂工作过,陈亚伟联系我办理社保,我第一次交200元给陈亚伟,第二次交600元给谁人办理忘记了。

(19)证人李某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炮竹厂和水泥厂工作过,水泥厂发通知可购买社保,我们水泥厂职工都是由陈伟负责收齐资料和800元手续费帮忙办理,后来又交多200元领表,再后来又交了200元送表。没见过公示名单。

(20)证人李某1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以炮竹厂职工名义购买社保,我委托亚伟帮我办理,给了亚伟800元报酬,之后我自己到地税局补缴34000元。

(21)证人李某1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临工。我交了200元给李鲁义及资料给他帮我办理。

(22)证人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职工。我交了1200元和资料给亚伟去办理。后到地税局补缴34000元左右。

(23)证人李某1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当时领取工资签名字是日娣。我媳妇帮我交800元给陈亚伟帮忙购买社保。没见过工龄表、公示、责任保证书等材料。

(24)证人梁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职工。我交了1000元和资料给亚伟去办理。

(25)证人冼玉珍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大概是在1979年左右进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其后我再转入湛江市水产进出口公司黄坡分公司工作几年。由于时间太久我想不起来当时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厂长是谁。我当时在厂里面工作我见到有二三十人在那里做工。当时是李某14介绍我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我是从2011年开始购买社会保险的。帮我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叫李志坚。他帮我办理社会保险以后,连续两三年他都和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黄坡进行年审。我没有提供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证明给李志坚,当时我只提供我的个人身份证给李志坚。当时我办理社会保险的时候是李志坚到黄坡找到我,然后我就把身份证给他帮我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是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我在2011年8、9月份左右,我到黄坡地税分局补缴了34000多元的社会保险费。我没有交过其他费用给李志坚。我不知道李志坚是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名义帮我购买社会保险的。我没有见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公示。“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公示”在这批名单之中,我只知道冼梅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

(26)证人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大概是在1985年至1990年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由于时间过得太久我记得不是很清楚。想不起厂长是谁以及当时该厂大概有多少职工。我是在2016年6月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的名义补缴社会保险费。帮我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叫陈某10。大约在4到5年前,当时在聊天的时候讲起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当时在场的有“啊女”(真名不详,黄坡桥安街人)、郑X玉(真实名称不详,其大嫂就是黄坡小学吴雪老师)在场。之后我们三人就去到川西中学找到陈某10,我们当时每人各交了200元人民币就领取了一份“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吴川市核发养老待遇审批表”,其后我们三人就将各自身份证及800元现金又去到黄坡镇川西中学找到陈某10交给她办理社会保险。我总共交了1000元人民币。我没有见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公示。我没有亲自去办理过职工证明或其他手续,都是交钱给陈某10帮我办理的。当时我补缴社会保险34309.24元人民币。我是2016年6月份到黄坡税务分局补缴这些费用的。我4到5年前已经递交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我不清楚为什么到2016年6月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我是到2016年6月份“啊女”和我说起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我就自己一个人到黄坡税务分局补缴的。不认识李某45、李某1、李志坚。

(27)证人李某1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大概也有5年左右,由于时间太久忘记是什么时候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我是从2011年开始购买社会保险的。我没有办理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证明。我是听我的好姐妹林某6已经办理到吴川市黄坡红旗炮竹厂的社会保险,她和我说只要是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炮竹厂做过工作,就能帮忙办理吴川市黄坡红旗炮竹厂的社会保险,之后她就叫我给她1000元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她,她就可以找人代办,我记得当时林某6帮我办理的时候还帮两个人办理,我记得有一个叫黄金弟。当时是我自己过去补缴社会保险金的。我知道是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名义帮我购买社会保险的。具体是否符合条件我不清楚,我没有见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公示。“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公示”名单有我姓名。不认识李某45、李某1、李志坚。

(28)证人李某1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忘记是什么时候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炮竹厂工作的了,但是我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炮竹厂工作的时长都有20多年工龄了。第一任厂长是钟振成、李家贵,之后镇政府安排了冼瑞德、后期的厂长是李某45、再到李某1。我和李某45、李某1都是在吴川市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当时我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大概有五十多人。我是以吴川市中山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名义买的,不是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名义买的。因为我在中山和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都工作过。我没见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人员公示。2011年6月8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人员公示”(共两页)名单中我认得出黄某1、余土生、冼梅、黄观友、黄阳生、郑华生、李某4这些都是我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冼玉珍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临工。不认识李志坚。

(29)证人李某1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做杂工。我交给李志坚身份证复印件,还有就是交给他跑腿费300元,他一直都不肯收,是我硬押给他的。

(30)证人孙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将身份证资料交给李志坚办理保险。硬塞200元给李志坚。

(31)证人陈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叫我亲戚帮忙找李志坚办理保险。我将身份证复印件及300元钱给李志坚,他不肯收。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

(32)证人郑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及800元交给陈某10转交冼土德办理社保。找李志坚领取表格,交了200元。

(33)证人陈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户口本及300元交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34)证人吴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及复印件交给李志坚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

(35)证人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给了300元和我的资料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36)证人吴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复印件及800元交给陈某10转交冼土德办理社保。找李志坚领取表格,交了200元。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

(37)证人骆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我找到李志坚,给了他领取表格的费用是800元,还递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38)证人洪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交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及200元跑腿费给李志坚办理社保。我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39)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我给了400元李志坚帮忙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40)证人陈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交300元给李志坚帮忙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41)证人李某1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给了800元李志坚帮忙办理社保。我不记得是否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42)证人吴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给了200元李志坚,填表办理社保。记不清楚是否签字在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是否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是否交过“责任保证书”。

(43)证人林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给了200元李志坚,填表办理社保。我不记得是否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44)证人吴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交了1000元给李志坚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45)证人康某1就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交了300元给李志坚办理保险。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46)证人陈某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交资料及200元给李志坚办理保险。

(47)证人黄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炮竹厂做临时工。我将我老婆冼土娇、大嫂杨晓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每人200元的办理费用交给李志坚,之后李志坚就帮我们办理了。

(48)证人黄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临工。交身份证及200元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49)证人冼远泉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及800元通过亲戚交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50)证人韩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将身份证及400元交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51)证人陈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将我和我老婆陈某9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每人100元的办理费给黎伯雄,黎伯雄带领我将资料及钱交到李志坚手上。

(52)证人陈某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老公陈某8帮我办理。

(53)证人梁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李某14发工资给我。委托李志坚办理社保。

(54)证人林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老公谢亚德将身份证资料交给李志坚。

(55)证人李某1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将身份证资料及200元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56)证人李某1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到炮竹厂做临工。我将身份证资料及200元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57)证人洪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资料及200元给李志坚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58)证人李某1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找李志坚领表填,然后去社保局交了三百多元办理的。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59)证人何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资料及200元给李志坚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60)证人林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资料及200元给李志坚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61)证人冼土娇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炮竹厂做2个月的搐炮。当时是我老公黄某2帮我拿资料去找“志坚”办理社保。

(62)证人梁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资料给李志坚办理社保。

(63)证人韩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炮竹厂工作10年左右。我将资料交给李杨欢,他再交给李志坚办理。

(64)证人陆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在炮竹厂做工的。当时我是给300元李志坚搭车去帮我办理保险的。

(65)证人陈某1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将身份证复印件及费用800元人民币交给冼土德。我还帮郑某1、黄某1、吴某某将资料及费用每人800元人民币交给冼土德。领取表格需要200元。

我是将领取表格的200元人民币在黄坡镇地税局门口交给李志坚,然后李志坚将表格“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吴川市合法养老待遇审批表”给我。

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66)证人林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吴川市中山红旗炮竹厂的职工。我将身份证复印件及300元人民币交给李家贵,他帮我办理社保。

我有帮过李某13、黄金华、还有一个阿秀将资料交给黄坡川西中学一个冼土德。我没有签过“责任保证书”。

(67)证人李某2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吴川市黄坡镇物资站的职工。是吴川市黄坡镇物资站的副站长黄某4帮我购买的社会保险,只需要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交取100元人民币报表费给他,他就帮我办理,具体的办理过程我不清楚。郑某2、李坤培、李永平、林某9、黄某4、冼梅是我物资站的职工。

(68)证人陈某1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工作过十几年。我有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名义递交过资料及300元的办理费用,但后来没有缴交到社会保险费。我有帮到我石场的陈某20、李亚喜、黄国英、陆某2、陈某21、陈某19、陈宝林。

黄坡镇企业办梁某1、冼实新、林冠荣等人到我石场检查的时候,梁某1和我说,如果我石场有之前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上过班的人,可以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名义购买社会保险,我跟梁某1说我石场的员工已经缴交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了,他跟我说可以补缴的。之后我将资料及每人300或500元的办理费用到黄坡镇财政局门口交给林某某。

(69)证人黄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吴川市黄坡镇物资站的职工。我知道我是以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名义购买社会保险。是当时黄坡镇的麦副镇长要求我们物资站的职工,挂名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名义一起购买社会保险的。是一名叫冼X德(具体姓名记不清,我估计他是红旗烟花炮竹厂里面的采购员)的人帮我们物资站的职工办理这社会保险的。2011年左右我物资站的职工将资料交给我,我就整理好资料将资料交给冼X德,之后冼X德帮我们办理。当时冼X德帮我们办理社会保险是要求我们每人交取100元的报表费。我没有见过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人员公示。经我辨认,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编号135号上面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名的。当时我补缴社会保险34309元人民币。是我亲自到黄坡税务分局补缴这些费用的。

(70)证人陈某1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给资料及300元李志坚办理社保。

我没有见过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也没在该表格上签过名。

我没有递交过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字。

(71)证人康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交资料和800元给冼土德办理保险。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局交给一份“责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签字。

(72)证人吴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交资料和800元给冼土德办理保险。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

(73)证人李某2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交资料和200元给“阿坚”办理社保。

(74)证人邓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交资料和200元给“阿坚”办理社保。

(75)证人李某2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我老公找到李志坚交资料办理社保。

(76)证人李某23、陈某1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将资料和每人300元交给林某某帮我和我老婆陈某13办理社保。

(77)证人李某2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交300元。

(78)证人李某2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交200元。

(79)证人万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

(80)证人蔡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交资料给林某某办理社保。

(81)证人梁某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听麦某1说林某某可以代办社保。林某某帮我老婆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

(82)证人李某2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我老公李富强帮我办理。

(83)证人冼观婵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交200元。

(84)证人李某2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

(85)证人吴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我和我老婆吴上兴办理社保。

(86)证人孙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时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

(87)证人易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林某某帮忙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交过一份“责任保证书”。

(88)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听说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可以挂靠办理社会保险。找宁国辉帮我妻子陈琼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交过一份“责任保证书”。

(89)证人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炮竹厂工作。宁国辉帮忙办理社保。交了200元。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交过一份“责任保证书”。

(90)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李志坚帮我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

(91)证人李某2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做临工的。当时是我的同事金华、金梅和丹红帮我办理社会保险的。交了600元整。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交过一份“责任保证书”。

(92)证人李某2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物资站的职工。是我老公黄某4帮我办理社保的。

(93)证人陈某1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弟弟陈某11帮我办理社保。

(94)证人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余土生帮我办理社保。

(95)证人黄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李某29帮我办理社保。

(96)证人李某3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在炮竹厂做过工。

(97)证人林某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不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儿子帮我买社保的。

(98)证人吴某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林建梅帮我办理社保。

(99)证人林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儿子吴理海帮我买社保。

(100)证人李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我细叔帮我办理社保。

(101)证人郑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物资站的职工。当时是物资站搭在炮竹厂一起购买的。李某20帮我办理的。

(102)证人何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何雪梅帮我办理社保的。

(103)证人冼观保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李富容帮我办理社保的。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我没有向社保交过一份“责任保证书”。

(104)证人孙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冼土德帮我办理社保,交了800元。

(105)证人吴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启平帮我和我老伴办理社保。每人300元跑腿费。

(106)证人庞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临工。李康福老婆“亚珍”帮我拿表格,我儿子梁勇帮我办理社保。

(107)证人郑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林厂长帮我办理社保。我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我没有签过名。没有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

(108)证人吴某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炮竹厂的职工。我忘记是否见过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及签过名。不知道2011.6.8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公示名单是否有我的名字。我忘记是否向社保交过一份“责任保证书”。

(109)证人李某3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李土子帮我办理社保。没有签过名。

(110)证人林某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物资站职工。冼土德帮我和老婆易燕飞办理社保。忘记是否签字,没有见过公示。

(111)证人林某1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职工。我老婆周娟帮我办理社保。

(112)证人李某3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没有签名。

(113)证人李某3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职工。李志春帮忙办理社保。我签过很多表格,没有见过公示。

(114)证人冼成德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职工。冼土德帮忙办理社保。交了200元。

(115)证人陈某1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老公李康福帮忙办理社保。

(116)证人陈某1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我丈夫帮我购买社保。

(117)证人陈某1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职工。姓钟的厂长到我家里叫我办理社会保险的。

(118)证人陈某1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我将资料交给“心丧军”并给了他两百元,然后交给林某某办理社保。

(119)证人李某3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在炮竹厂做木工。没有买社保。

(120)证人李某3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时工。姐夫李国龙帮忙办理社保。

(121)证人施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炮竹厂工作了很长时间。我老公帮我办理社保。

(122)证人李某3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水泥厂的职工。已经买到水泥厂的社保,后朋友帮忙购买炮竹厂的社保。

(123)证人芦秀球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女儿帮忙办理社保。花了800元,交给陈亚伟。

(124)证人陆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是在上马新石场那里工作的。老板陈某11叫我交材料办理社保。

(125)证人陈某1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陈某11帮忙办理社保。交了500元。

(126)证人李某3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黄坡村民小组发通知叫黄坡水泥厂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我就叫儿子李亚敏帮我办理。

(127)证人李某3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李亚轩帮我办理社保。

(128)证人吴某1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老公李康强帮忙办理社保。

(129)证人陈某2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陈某11帮忙办理社保。

(130)证人陈某2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1987-2000左右在炮竹厂工作。陈某11帮忙购买社保。

(131)证人黄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在炮竹厂工作1年多,临工。李某16帮我和妻子蔡艳清办理社保,交2000元。

(132)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父亲李某451985年承包吴川县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我父亲在任时,职工最多时有一百多人。我于2001年正式接收该厂经营,并于2001年5月25日向市***申请变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人代表名字,将原法人代表李某45名字变更为我的名字,而工商执照的法人代表则是2006年4月25日我申请将我父亲李某45的名字更为我的名字。但在这之前的2000年我厂已经停产,所有的职工都遣散回家,当时包括临时工有一百多人。2000年之后我厂就没有进行生产,也没有新增职工。2000年遣散职工时,职工名册没有保存。我厂公章名称只是改了一次,该公章之前是在我父亲手上保管,2001年我厂更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我厂的公章就交给我保管,2001年至2005年我时常外出经商不在厂,我将公章交给我厂原会计员易贤洁等人代为保管,2006年我收回公章至今一直在我手上保管,没有借给任何人使用。吴川县红旗烟花烟花炮竹厂1986年10月12日《吴川县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复印件,经我辨认,上述资料登记的李某45、李某4、梁金英、李某14、李成、李康福、李振声、郑某3、郑康有、郑兆元、曾棋松、郑康如、翟冬梅、冼庆文、李永康、郑李英、陈秀英、李少兰、吴雪清、杨汉华、郑华森、李亚养、李琼芳、黄康娣、陈秀兰、林瑞铜、易观金、李永源、黄留文、王其初、郑元瑞、黄如文、李景光、林蔼、郑日康、李某40、黄土元、余土生、吴洪、李秀婵、林桂连、黄小燕等人都是我厂的职工。吴川县红旗烟花炮竹厂1989年7月28日《吴川县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复印件,上述资料登记的李某45、李子林(我本人)、李土秀、李土德、李土英、陈华泉、余土生、吴宏、李某40、黄如文、黄阳生、郑国良、林亚林、庞权威、黄志保、李秀婵、李康弟、李观来、孙亚杰、李罗诚、陈广南等人都是我厂职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没有叫李志坚的职工。1994年7-12月黄坡红旗炮竹厂的《工资表》复印件,该《工资表》上的李风名、吴丹、李冬莲、陈某17、梁亚仔、黄坚婧、冼远泉、骆某、林婉霞、符土锡、关阳生、陈上新、林某4、孙某2、韩某3、李素莲、李某38、张秀娣、李某24、陈阳子都不是我厂的职工,我厂没有制作过该《工资表》,这是伪造的《工资表》。虽然该《工资表》上的公章名称和厂公章名称一样,都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但该公章是伪造的,该公章和我厂真实的公章字体有明显不同。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档案资料,该资料中2011年6月8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公示名单复印件,该资料公示职工名单除了余土生、黄某1、冼梅、黄观友、黄阳生、郑华森、李某4是我厂真实职工外,其他都不是我厂的职工。我不清楚我厂职工是如何办理社保的,我也没有提供过任何资料或者公章给我厂职工办理社保,他们也没有找我协助办理社保。

(133)证人梁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老公李业帮忙购买社保。

(134)证人韩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没有签过名。

(135)证人林某1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临工。

(136)证人曹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炮竹厂的职工。冼土德帮忙办理社保,交200元。没有签过名。

(137)证人李某3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有参与前期帮忙制作黄坡镇红旗烟花爆竹职工身份手续以及填写需要办理人员的表格,同时还有收取一部分需要办理人员交来800元,有些职工生活困难的,交来的会少一点,大约是300-500元。当时收到的钱都在林某某手上。林某某和李志坚有核对职工的身份信息以及真实性,因为我不是黄坡镇红旗烟花爆竹厂的人,所以我没有核实。我不知道黄坡镇红旗烟花爆竹厂的真实的公章在谁人手上。我也不知道我们持有的公章的来源。林某某、李志坚以及我都持公章进行盖章给办理社保的职工,因为当时不是我管数的,所以我不知道具体的获利情况,我只记得办理吴川中山砖厂、中山农机厂的社会保险,共四个厂的职工社保办理总获利7万多元。我们是以这些人是这些单位的退休职工办理的。我有逐一核实这些人的真实身份。我有将吴川市中山砖厂、黄坡镇红旗烟花爆竹厂、中山农机厂的退休职工进行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名册、材料表格等送到黄坡镇政府交到麦某1手上,后期等待黄坡镇企业办、黄坡镇政府盖章完毕后,麦某1就通知我去取回。我没有将上述名册等资料送到冼实新、梁某1手上,我没有就办理社保的事情送钱给冼实新、梁某1,他们两个没有参与制作办理社保表格等过程。

我不知道有部分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

2011年期间,不知道谁提出雕刻一个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公章,大家都表示同意,于是麦某1便开车搭载我和林某某、李志坚一起去到湛江市霞山区旧新华书店旁边,麦某1留在车上,我们三人就去书店旁边一间雕刻公章的店铺。我们对师傅说要雕刻一个工厂的公章,不知道多大的,但是内容是“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该店的员工就说雕刻3.8公分的就可以了,并对我们说了价钱。但是我忘记了是30元还是50元钱了。由我支付工钱。我们在要求雕刻公章时,没有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等手续,该店也没有要求我们提供。

3、辨认笔录

林某某辨认出李某39;李志坚辨认出林某某、李某39;梁某1辨认出麦某1;陈某1辨认出梁某1;冼玉珍辨认出李志坚;黄某1辨认出陈某10;陈某10辨认出李志坚。

4、书证、物证

(1)问题线索移交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8.28立案

(2)移交案件证据材料、补缴社会保险人员名册共27页:证实李志坚、林某某制作的共270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册,表格上领导签名为李志坚,联系人为李志坚,单位盖章为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并经李志坚、林某某确认。

(3)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评审表、黄坡红旗烟花炮竹职工工资发放表、物资发放汇总表:证实炮竹厂人员名单,并经李某1确认。

(4)税务登记证、资格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证实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身份,集体企业

(5)关于切实解决原黄坡红旗烟花厂李某45、李某1等人事业下岗补贴及养老社保问题申诉请求报告:(七37-38)证实2017年8月3日李某45、李某1要求黄坡镇委镇府切实解决失业下岗安置补助;

(6)李某1辨认出工资表上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炮竹厂的公章是伪造的,表上的李某16、吴丹、李冬莲、陈某17、梁亚仔、黄坚婧、冼远泉、骆某、林婉霞、符土锡、关阳生、陈上新、林某4、孙某2、韩某3、李素莲、李某38、张秀娣、李亚英、陈阳子均不是其厂真实职工。

(7)移交案件证据材料清单:吴川市纪委依法移交案件。

(8)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变更资料:证实黄坡烟花炮竹厂的登记、成立及变更历史。

(9)证明:吴川市市场监管局证实李志坚没有在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担任过法定代表人。

(10)工资表:盖有黄坡烟花炮竹厂公章的工资表、1994年7-12月工资发放情况,由杨园园及陈梅签字。2011.8.8

(11)公示:经李某45、李某1辨认该公示名单中只有黄某1、余土生、冼梅、黄观友、黄阳生、郑华森、李某4是真正职工。经李志坚辨认该公示是其和林某某制作送企业办核实公示。

(12)申请书及身份证明、责任保证书:黄某3等人向社保局提交的申请书及保证书。经梁某1辨认陈华芳的保证书是林某某叫其转交给“亚伟”的式样。经李志坚辨认是由其和林辉春制作的责任保证书,并代冼琦芳、李某27、张秀梅、冼玉珍签名。

(13)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由李志坚、林某某制作的共274人的职工身份及工龄核实表,经其两人确认,部分人员由其两人代签。

(14)审批表:经林某某辨认该审批表中领导签名及联系人栏“李志坚”的名字是由其签的。送社保局审批。

(15)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保金业务的报告:经李志坚和林某某确认的,2011年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全体职工的名义向社保局申请办理补缴社保。

(16)公示结果:2011.7.12,吴川市黄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经审核,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干部职工的身份和年龄已确认无异。

(17)公告:2011.2.5,吴川市黄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请相关干部职工到经济办报名,核对身份及工龄以便办理社保。

(18)吴川市县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名册:经李某1、李某45、李某14辨认该名册人员属于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真实职工。

(19)政策背景、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2010),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11)、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关于建立粤人社规[2016]4号文执行情况调度机制的通知、关于建立粤人社规[2016]4号文执行情况调度机制的通知、湛江市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2013)、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2012)、关于协助提供粤人社发(2012)64号文件执行情况的函(2013)、关于报送粤人社发(2012)64号文件执行情况的通知(2012)、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2016)等:证实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过程及人员确定、核实文件。

(2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职工工资专用手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核定表、责任保证书等:陈某1提供的工资专用手册(水泥厂)、个人补缴社会保险核定表、责任保证书。李某4提供的工资专用手册(水泥厂)。李某2提供的工资专用手册(水泥厂)、现金缴款单、完税证、湛江市社会保险职工名册;李某8、李某7、梁某2提供的工资专用手册(水泥厂);邵某提供的职工退休证(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梁某2提供的湛江市社会保险职工名册;李某3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黄坡粤西五金交电商店)、组织机构代码证、完税证;冼庆民提供的收据证实2012.6.27李志坚、林某某收到冼土德交来的共56000元社保手续费。

(21)李某1提供的证明:提供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真实公章。

(2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信息:李志坚、林某某的财产查询。

(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梁亚仔、孙某2等人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24)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林某某、李志坚电话通话情况。

(25)调取证据通知书:向李某1提取吴川市黄坡红旗炮竹厂公章。

另:搜查证、搜查笔录:对林某某住宅搜查,没发现涉案物品。

(26)公安机关制作的参与购买社保人员领取保险费的超出总额,一共是2243126.99元。到2017年12月非职工收到保险费一共是6729226.25元。

5、鉴定意见:

粤湛公(司)鉴(文)字[2017]09004号:检材1:2011.4.15《关于申请办理补缴社保金业务的报告》、“1994年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和2011年7月15日“补缴社会保险费保险申请表”等三份材料上所盖的“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印章系伪造的事实。

6、视听资料

光碟5张;补充卷2张;

9、其他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

(2)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2017.08.28立案,2017.9.14林某某到***投案自首。

(3)现场检测报告书:林某某无吸毒情况。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

10.2020年12月7日,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关于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的复函》,认为,自2019年9月11日以来,我市开展对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存在问题联合稽核工作,涉及稽核参保人员1594人,其余27人初步确认不存在事实关系,其中,吴川市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有2人,分别为莫真瑞、郑华森。莫真瑞共领超8774.4元社保费,但其已于2019年2月23日死亡;郑华森共领超22771.69元社保费。

(二)关于行贿罪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

2011年,当时的黄坡镇副镇长麦某1就找到我,让我帮忙黄坡镇内的企业职工办理购买社保;他先是叫我和李志坚帮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的职工购买社保,还有几个厂,具体名字我也忘了。2011年初的时候,麦某1让我帮忙办理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职工的社保,当时我们办这些职工社保申请是需要黄坡镇政府经济办的人盖章,还要经过镇政府盖章确认后,我才能拿这些材料上市社保局正式办理社保。

2010至2012年期间,我帮过黄坡镇内集体企业职工办理缴纳社保的申请,2010年初时,经我和李志坚、李某39三人手里的第一批有中山机械厂的职工办理社保补缴;第二批在2010年底,也是由李志坚、我或李某39三人经手办理的,这次有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黄坡烟花炮竹厂、中山砖厂、黄坡五金修理厂、黄坡化肥厂、黄坡缝纫社等厂的共800多职工提出社保补缴申请。第三批是在2012年初,这批主要是我和李志坚帮中山林屋机械厂300多人职工办理的社保补缴申请。我们三人在办理第一批中山机械厂约90多个职工社保申请时,也都收取一点经费,一开始是200元,后来收到500元到700元不等,收取费用主要在我这保管。在办理第二批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和第三批中山林屋机械厂等共计1000多个职工社保补缴申请业务时,我们三人就改为每人收取800元至1000元费用,但也不是全部人我们都收钱,有些也只是收一半。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我和李志坚、李某39三人在办理中山机械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中山林屋机械厂等厂的群众申请社保补缴业务过程中,曾送给时任黄坡镇政府副镇长麦某1好处费10万元、时任黄坡镇政府党政办主任李某41从中也经麦某1手分得4万元好处费。因为麦某1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分管黄坡镇政府经济办,李某41先后任经济办和党政办主任,我们三个办理的这些社保申请全部都要经过经济办盖章,还要经过黄坡镇政府盖章,要全部盖章确认通过后,我们才能将申请材料送到吴川市社保局审批。2011年年底的一天中午,我们约麦某1到吴川市广沿路同和酒店的一间房间,我和李志坚、李某39都在房间内,我们对麦某1说,这批社保批下来了,但没有收到多少费用,这点辛苦费分给你。接着,我从一个黑色袋子里取出2万元现金递给麦某1收下。当时我还给了李某392万多元,说这是这批社保成功办理后的一点辛苦费,李某39也收下了。到了2012年5月份,中山机械厂、吴川市果脯厂、黄坡五金修理厂、黄坡帽厂、吴川复合肥厂共计700多人的社保补缴申请也顺利通过吴川市社保局审批。有一天,麦某1开车到中山轻工机械厂的办公室,那时我和李志坚都在,李某39不在。因为办理第三批,我们就不要李某39参与了。麦某1坐在我们两人对面,在麦某1来之前,我和李志坚就将分给麦某1的钱分好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胶袋里,分给麦某1的钱是12万元整,都是面值100元的,麦某1到了之后,我们对麦某1说,这袋钱是办理社保的一些费用,是送给你和李某41主任的。麦某1没说什么,就将那袋钱收下了。我和李志坚让麦某1将这12万元拿去和李某41主任分。2017年8月份左右,麦某1和李某41来给我们退钱,李某41只退出4万元,我才知道当时麦某1只分给李某414万元。接着麦某1将自己的10万元和李某41的4万元用袋子装着放在沙发椅上,麦某1还说,这是我当时在你们这拿的10万元和李某41主任的4万元,都在这了,现在退还给你们拿去用。

我有问题需要向监察机关补充的:第一,此前经李志坚手,我们曾送过13000元给李某40,感谢他帮我们在社保申请材料上盖章,去年2017年的时候,社保案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经济办主任李某40退还给李志坚9000元;另外,我还曾经和李志坚商议过,给经济办的冼实新送过5000元,给梁某1送过5000元好处费。我们三个大概收到七八十万元群众办理社保的费用。在办理黄坡镇乡镇企业职工社保补缴业务申请过程中,经李志坚的手,我们还分两次送给时任社保局副局长麦某26万元好处费,每次送三万元;送给时任社保局保险关系股股长陈某223.2万元。2011年,麦某2当时是时任吴川市社保局副局长、他分管社保局的保险关系股,保险关系股是审核这次乡镇企业职工社保申请的科室。而陈某22是吴川市社保局保险关系股的股长,我和李志坚、李某39办理的第二批黄坡镇红旗烟花炮竹厂等十几个厂的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材料在社保局的第一关就必须要经过陈某22的保险关系股审核,也要麦某2局长审核通过之后才能继续往上面继续审批,所以为了能顺利通过最终审批,我们就决定给麦某2和陈某22送好处费。为了让麦某2和陈某22尽快帮我们通过审核,有一次中午,吃完饭后,李志坚和李某39在场,在吃饭的房间里,由李志坚送给麦某23万元。但那一次陈某22没有收钱,她说他老公已经出事坐牢了,她不敢收这些钱。到后来第二次经李志坚手送给她时,她才收的3万元,总共陈某22也就收了我们3万元,另外还送2000元。给麦某2和陈某22第二次送钱,是到了2012年中,第三批社保也办完后,有一天,我和李志坚先约麦某2副局长到吴川市海港城喝早茶,喝早茶之后,李志坚将我们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的3万元给麦某2收下,是为了感谢麦某2在社保申请中对我们的帮忙。第二次送给陈某22的3万元也是我将钱交给李志坚去送的,也是在2012年年中的一天下午上班前,我印象中是我和李志坚到长寿路社保局门口等陈某22上班,等陈某22停好车后,由李志坚拿着3万元用塑料袋装着,上去找陈某22送去,至于怎么送我当时没有跟着去,过了不久,李志坚回来给我说,钱已经给了陈某22,还说陈某22一开始不要,直到我们离开,也没有见陈某22将钱退回来给我们。到目前为止,麦某2、陈某22都没有将我和李志坚送给他们的钱退回给我们。我不记得麦某1和李志坚分别从我处拿走了多少钱了,他们一共拿走了60万左右,剩余20万左右我们搭车、吃饭、租房用完了。麦某1和李志坚从我处拿走的60万左右是拿去送礼的,麦某1自己花去10万,麦某1给了李某414元、郑钊6万、李某409千、李某4226万、陈某22和麦某2共10万左右、冼上金1万3千,我和李志坚分别用了1万多元。

(2)同案人李志坚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

当时只有我们四人在场,我听到梁某1对林某某说,并要求林某某将来如果有相关人员来调查,要林某某做假口供承认黄坡村40多个职工的资料和30000多元是陈某1直接交给林某某的,他和麦某1都没有经手。当时第一时间林某某没有出声表态,梁某1说一定要林某某承认收到陈某1交的资料和钱,梁某1和麦某1都想“压林某某吃死猫”,意思是想让林某某背黑锅。梁某1说如果林某某不同意,梁某1就说到时有人来调查他就按当年事实上承认是其收到陈某1的钱和资料交给麦某1的。麦某1不作声。最后,林某某同意,如果有人来调查,就按梁某1上述交代的和调查人员反映。事实上当年黄坡村陈某1收到黄坡村水泥厂的人员共30000多元及相关资料是交给了梁某1的,然后梁某1再转给麦某1的。我和林某某2011年到2012年期间,我向黄坡镇有关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保的人员收取相关费用和资料都是麦某1的主意。我送资料到经济发展办,黄坡镇经济发展办的公章是麦某1或李某41盖的。

大概在2011年中秋节之前,我和林某某曾送给市社保局副局长李某4260000元好处费;送给市社保局副局长麦某230000元好处费。因为第一次送钱给李某42他不肯收,我就将情况告诉麦某1和林某某,大家的想法是,李某42退回来不肯收,估计是嫌少,要不再增加点钱,然后再去送。过了一段时间,我和林某某又来到梅箓长寿路吴川市社保局大楼,林某某让我提着装有60000元现金的袋子拿上去李某42的办公室直接送给他,林某某因为年纪大了,所以他就没有跟着上去;我就提着60000元现金的袋子来到李某42的办公室,他办公室在四楼,当时李某42就在办公室里,我提着钱进入他办公室后,李某42见到我,我什么也没说,就将袋子放在他办公室的沙发上,接着我就马上离开了。到了当天下午,李某42还不断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办公室将钱拿回去,但我一直都没有拿回。我和林某某除了送给李某42副局长60000元外,我们还送给当时社保局的另外一个副局长麦某230000元。印象中,我们送给麦某2的30000元已经是上面那几个厂申请社保通过了市社保局审批之后的了,当时也是麦某1对我们说,虽然通过了审批,但毕竟麦某2副局长作为主管领导,功劳也是不小的,我们多多少少要给点好处费感谢他。有一次上午,我和林某某就到了社保局找麦某2副局长,我们来到他办公室坐,接着我们就请麦某2和陈彩桥股长到七一饭店吃饭,进入吃饭房间后,我就塞给麦某230000元现金,麦某2半推半就就收下了;而陈某22的30000元是林某某给的,我还记得陈某22当时说了一句让我们别害他,所以我现在记不起陈彩桥究竟有没有收下那30000元了。

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我和林某某、李某39三人在办理中山机械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中山林屋机械厂等厂的群众申请社保补繳业务过程中,曾送给时任黄坡镇政府副镇长麦某1好处费10万元、时任黄坡镇政府党政办主任李某41(经麦某1手)4万元好处费。因为麦某1当时是副镇长,而且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分管着黄坡镇政府经济办,李某41先后任经济办和党政办主任,我们三个办理的这些社保申请全部都要经过经济办盖章,还要经过黄坡镇政府盖章,要全部盖章确认通过后,我们才能将申请材料送到吴川市社保局审批。很多群众先后跑到黄坡镇政府经济办查问企业职工社保补繳的事,当时的副镇长麦某1就和那些群众说,让他们来找我和林某某、李某39几个帮忙办理。但实际上,所有的事情都由麦某1掌控着,因为我和林某某、李某39在后来收取那些群众交过来的费用和申请材料后,我们都要经过麦某1的经济办盖章确认才能送吴川市社保局报批,所以麦某1是黄坡镇内企业购买社保申请的主要领导者。2011年年底的一天中午,麦某1搭我和林某某到广沿路同禾酒店的一间房间,那时我和林某某、李某39都在酒店房间内,麦某1到了房间后,林某某和我们三人对麦某1说,这批社保已经审批下来了,但没有收到多少费用,这点辛苦费分给你。接着,林某某从一个黑色袋子里取出2万元现金递给麦某1收下。当时还见到林某某另外给了李某392万多元。到了2012年5月份左右,那时候麦某1依然是副镇长,但已经不再分管经济办,改由冼上金副镇长分管经济办。有一天,麦某1开车到中山轻工机械厂林某某办公室,那时林某某还是机械厂厂长,麦某1到了之后,上了二楼,见到林某某和我两人都在,麦某1坐在我们两人对面,在麦某1来之前,我和林某某就将分给麦某1的钱分好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里,分给麦某1的钱是12万元整,林某某跟麦某1说,麦镇,现在我们办理的这一批企业职工社保申请是中山林屋机械厂等几个厂的社保,这批社保也收到了下面群众的一些费用,你旁边这些费用是送给你和李某41主任的。麦某1没说什么,就将那袋钱收下了。因为那一批社保办完后,我和林某某将所收得的钱分开,每人分得6万元,因此,当时既然是分给麦某1和李某41两人的,所以就一共分给他们12万元。2012年5月份时候,李某41不再担任经济办主任,改任党政办主任,掌管着黄坡镇政府的公章,而我们办理的这批社保申请材料需要经过李某41主任盖镇政府的公章,所以分给李某41这部分钱,也是为了感谢李某41的帮忙。2017年8月份左右,在林某某的家中,麦某1就将自己的10万元和李某41的4万元用袋子装着放在沙发椅上,麦某1还说,这是我当时在你们这拿的10万元和李某41主任的4万元,都在这了,现在还给你们拿去用。我有问题需要向监察机关补充的:第一,在办理上述社保过程中,2012年时经我手,我还送过12000元给时任经济办主任李某40,后来在去年的时候,李某40退还给林某某9000元;此外,我还送给冼上金副镇长13000元好处费。当时是在冼上金办公室里送给他的。第二,就是去年公安机关开始调查社保案时,经济办的梁某1很紧张,然后梁某1找到麦某1约我和林某某到湛江海湾大桥旁边的楼盘见面,到了那之后,梁某1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调查,他就叫我和林某某俩承认当时是他们两人直接收陈某11和黄坡村阿伟交过来的40000元和申请材料,这样公安机关就不会找到梁某1去问话了。我当时不大愿意的。

那时候也是在2011年时,有一天中午,我和林某某、李某39就约麦某2副局长、陈某22股长到七一饭店吃饭,吃完饭后,林某某和李某39在场,在吃饭的房间经我手,我就拿现金3万元塞给麦某2收下,当时钱是用信封装着的,麦某2半推半就就收下了。而陈某22的现金30000元也是我经手送给的,陈某22走出门口时我就塞30000元给她的袋里,钱是用信封装着的,她推推后就收下离开了。

(3)同案人麦某1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

2010年至2012年,社会人员林某某、李志坚、李某39牵头收受1000多名群众办理社保的好处费中分8万元拿给我,分4万元给时任黄坡镇办公室主任李某41,分给时任市委副书记郑钊6万元,分给时任黄坡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李某40约4万元,分给时任黄坡镇副镇长冼上金5万元。在2017年社保案后,我将我上述收到的8万元以及李某414万元和郑钊6万元退还给林某某、李志坚。大概是2011年年底,李志坚约我到吴川市广沿路同禾酒店的一间房间,我到了之后,看见李志坚、林某某、李某39也在酒店房间,林某某将2万元现金(每张一百元面额)给我。林某某说办理社保没赚多少钱,给2万元辛苦费给我。我收下该2万元现金。然后我又看见到林某某拿2万多元给李某39。

到了2012年5月份左右,那时候我不再分管经济办,改由冼上金副镇长分管经济办,有一天,我又接到李志坚的电话,让我开车到中山轻工机械厂林某某办公室,那时林某某还是机械厂厂长,我到了之后,上了二楼,见到林某某和李志坚两人都在,我坐在他们两人对面,但我见到我座位脚下旁边有一个红色塑料袋装着一袋现金,当时我没有拆开看,林某某跟我说,麦镇,现在我们办理的这一批企业职工社保申请是中山林屋机械厂等几个厂的社保,这批社保也收到了下面群众的一些费用,你旁边这些费用是送给你的。你拿去和李某41主任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让李某41帮忙给这批厂的申请材料盖黄坡镇政府的公章。李志坚对我说,李某40送过二三十个群众的社保资料过来,但不收手续费,我们给了他13000元辛苦费;冼上金副镇长曾经送过五十个群众的申请材料交过来,大概费用有50000元,我和林某某将这50000元送回给冼上金当做给他的感谢费。

然后我就将李志坚、林某某送给我的这一袋钱拿走,我开车到李某41家门口,我打开李志坚、林某某送给我的那袋现金,我当时看到塑料袋里的现金大概有10万元,一捆一捆的,我让李某41坐在我副驾驶上,我从里面拿4捆共4万元经手交给李某41,并且对李某41说,这些费用是李志坚、林某某给你的,他们两人现在正在办理林屋机械厂等人的社保,需要你到时帮忙盖镇政府的公章。李某41亲手拿走了我给的4万元后,对我说,我知道了。然后我就将剩余的6万元现金带走开车离开了。我当时打开那个红色塑料袋看过,我印象中只有10万元,李志坚对我说,当时送给我的那一袋现金共有12万元。2017年8月份左右一天下午大概三点多,在林某某家中,我和李某41当着李志坚、林某某的面清楚地将我们两人的钱说清楚,我对他们说我退10万元,李某41主任退4万元,我们一共退14万元。我有问题需要向监察机关补充:当初黄坡村40名村民和陈某11的10名群众提交的社保申请和共计40000元好处费实际上是黄坡村的那个叫阿伟的人和陈某11直接交给梁某1,梁某1没有直接经过我手,直接转交给李志坚、林某某了。事实上我根本没有收到梁某1交过来的4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4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大概在2012年年中的一天中午,李志坚打电话给我,让我到黄坡镇鸿宝丰酒楼.有事找我。于是,我就开车到鸿宝丰酒楼,见到李志坚在大厅饮茶,他走到一旁拿着一个信封给我收下跟我说这是给你的辛苦费,事后我才知道信封装着面值100元,数额13000元。因为我是镇政府经济办的主任,李志坚和林某某在办理林屋机械厂的职工社保申请时提供的那些申请材料需要经过我们经济办盖章确认,而之前我也同意给他们的申请材料盖章了,所以他为了感谢我.就给我送这点好处费的。大概是7月份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李志坚,约他在黄坡中山加油站旁边的小卖部见面,李志坚出来后,我经手将9000元退还给他,我跟他说,这些钱你拿回去,免得以后惹出麻烦。一开始李志坚还不肯要,我坚持要退回给他,他也就收下了。

(2)证人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将50名群众的材料和40000元费用拿给林某某和李志坚,麦某1为了感谢我在办理这些职工社保申请中所作的工作.他通过洗实新副主任,分给我5000元,其中冼实新副主任也分得5000元。

(3)证人冼实新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大概是2011或2012年,我是吴川市黄坡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副主任,当时正值办理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补缴)期间,黄坡镇的两个“九八佬”林某某和李志坚平时收很多黄坡镇企业的职工资料到我当时的办公室,替这些企业职工办理社保。在2012年一天的上午,当时分管我办公室的副镇长麦某1在街上或者在办公室(具体地点记不清了)拿10000元现金给我,我问怎么回事,麦某1就说是给我和梁某1(吴川市黄坡镇政府经济发展办职工)办社保的辛苦费,每人5000元。然后中午下班时,我约梁某1到镇政府一楼的角落,将5000元交给梁某1,说明是麦某1给他搞社保的辛苦费。梁某1收下该5000元。当时我曾收过8个人(具体姓名及哪个企业的职工忘记了)的资料给“九八佬”林某某办理社保,按林某某的要求每人收800元手续费,收到的6400元全部都交给林某某了。我没有交过麦某1。

(4)证人李某4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到了2012年年初,有一天,我接到麦某1的电话,他问我在哪,我说我在家,然后他让我在家等他,他要过来找我有点事,过了一会,麦某1开车到我家门口,我的家在黄坡大窝塘市场旁边,我出来上了麦某1的车,只见麦某1从一个袋子里拿出几捆现金给我,一共是4捆共4万元现金,麦某1说这是林某某他们几个办社保给我的一点加班费,让我拿去。我当时还说我又不参与办理社保,为什么要给,但麦某1说这是作为加班费的,然后我没说什么就收下了。因为当时我是镇政府党政办主任,麦某1和林某某他们几个搞的那些社保要经过我党政办盖镇政府的公章,但他们送过来的材料我给盖章了,所以他们应该是要为了感谢我所以才给我分这4万元。2017年8月份左右一天下午左右,在林屋村林某某家中,当时我和麦某1在,另外还有林某某、李志坚也在场,接着麦某1拿着一袋钱,我的有四万元,我不知道麦某1有多少,交回给林某某,说这是我和华坚两人退回的钱,你们拿回去用。

(5)证人麦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忘了是在2010年还是2011年了,当时上级人社部门是有出台这么一个政策,可以让曾经与市乡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且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社保的政策。

具体是由保险关系股负责审核的。我当时是副局长,保险关系股就由我分管。当时上级有政策下来办理这个社保补缴业务后,吴川各个镇区的乡镇企业纷纷向吴川市社保局提出申请办理社保,我也按照政策对下面镇区企业职工递交上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我印象中只记得有一个叫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还有一个中山林屋机械厂,这两个厂的企业职工社保缴纳申请都是经我手审批,此外,黄坡镇内还有十几个厂的职工社保缴纳申请也都是经我手审批的。按规定,申请人员应该提交包括原始工资表、工龄核实表、名册在内的能够证实本人在这个企业曾经工作过的所有原件材料,而且还要有原来厂的盖章核实等。他们提交上来的申请材料要事先经过保险关系股的初审,初审后还要经过复核,后由保险关系股股长审核签字同意,同意后,由保险关系股的人将申请材料事先拿去给时任主持全面工作的李某42副局长汇报,经李某42同意后,才最终拿到我这里来由我签字同意办理。我没有核实过,更没有认真去审查过,我只是见到审批表上已经有初审、复核人签字了,而且事先也经过李某42过目同意了,我也就签字同意了。我基本上都没有看就签字同意了。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作为副局长,分管保险关系股期间,在审批黄坡企业职工社保补缴业务申请过程中,曾两次收受李志坚、林某某送给我的好处费共6万元,每次收3万元;都是经李志坚手送给我的。大概在2011年初,他们几个将包括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在内的一批厂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材料送到了我们社保局,但那时湛江还没放开审批,所以这批厂的申请材料一直被卡着没有审批;估计是因为迟迟没能审批下来的原因,林某某和李志坚、李某39就多次找到我,要我关照尽快审批,我当时也是如实跟他们说了情况,但他们依然是在催我,后来有一次,是在2011年年中的时候,具体时间我忘了,那天李志坚、林某某、李某39请我和保险关系股陈某22吃饭,当时好像是去七一饭店吃的饭,在吃完饭后,李志坚偷偷拉我回一边,就我们两人在场,经李志坚的手,他悄悄拿着3万元现金塞给我收下,这3万元现金是用信封装着的,都是面值100元,李志坚跟我说,希望我尽快帮他们提交上来的社保申请通过审批。李志坚送给我的第二次3万元是在2012年后的事了,具体是什么月份我也记不清了,那时候李志坚、林某某两人提交上来的黄坡那些企业职工购买社保的申请全部都通过了审批,而且当时我记得湛江已经关闭了审批流程,不再接受申请,不再审批。到了2012年中,有一天,李志坚和林某某就约我到吴川海港城喝早茶,在喝早茶之后,李志坚就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信封装的3万元并用报纸裹着塞给我收下,他说这是为了感谢我在社保申请中对他们黄坡企业职工社保审批的帮忙。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将6万元退回给他们俩。

(6)证人陈某2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经我辨认,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和中山林屋机械厂两个厂的两份审批表上有关“股室拟办意见”栏是经我手审批同意并签字的。他们提交上来的申请材料要事先经过保险关系股的初审,初审后,由杨园园把资料拿到李某42副局长办公室,由李某42审核过哪些可以办理或者他认为哪些符合办理的,李某42就通知杨园园去他办公室把资料拿出来,再由杨园园和陈某23审核补缴人员的工龄,然后交我审核签字同意,我同意后,还要经过分管领导麦某2的审批同意,最终再一次交回到李某42通过审批,最后李观明一个人在社保系统上开通缴费。李观明虽然是我股室的同志,但开通社保缴费这项工作是由李某42局长亲自点名由李观明做的,不是由我安排的。如果李某42同意,那他就会用铅笔轻轻地在审批表上打个勾,接着申请材料才通过审批进入实际操作程序流程进行审批。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我作为吴川市社保局保险关系股的股长,在审核黄坡企业职工社保补缴业务申请过程中,曾两次收受李志坚、林某某送给我的好处费共32000元,一次2000元,另一次是3万元;都是经李志坚手送给我的。大概在2011年初,他们几个将一批厂的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材料送到了我们社保局,但那时湛江还没放开审批,所以这批厂的申请材料一直被卡着没有审批;估计是因为迟迟没能审批下来的原因,林某某和李志坚就多次找到我,要我关照尽快审批。有一次,是在2011年年中的时候,具体时间我忘了,那天李志坚、林某某请我和麦某2副局长吃饭,当时好像是去七一饭店吃的饭,在吃完饭后,李志坚偷偷拉我回一边,就我们两人在场,经李志坚的手,他悄悄拿着一个信封装着2000元现金塞给我收下,说这些是给我的一点加班费,我一开始不肯收,我害怕收这些钱,但没办法经得起李志坚的硬塞,所以我就只好收下这2000元了。到2012年6、7月份后,具体是什么月份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湛江市已经关闭了乡镇企业职工申请社保缴纳的审批,不再接受申请,不再审批。有一天下午上班前,我开车去单位上班,当时我们社保局还在梅菉长寿路,我开车到了单位后,我见到李志坚就在我们单位楼下等我,他见到我后,走过来和我打招呼,我摇下车窗问李志坚有什么事,李志坚没说什么,就将一沓现金用塑胶袋装着扔进我车里,钱是用信封装着的,李志坚对我说,陈科,那些社保都办好了,非常感谢你帮忙,这是一点心意,你拿去吧。我一开始是拒绝的,不肯收的,但李志坚硬是要塞给我,他丢下在我车里后,他就离开了,后来我不断打电话给李志坚拿回去,但他也没有来拿回去,我也不再追了,后来我才知道这沓钱总共有3万元。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将3.2万元好处费退回给他们俩。

(7)证人陈某2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根据政策文件要求,企业职工要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企业和申请人必须要提供一下资料:一、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二、个人书面报告书;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补缴期间的合同书复印件;五、补缴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补缴资料。企业和个人提供上述资料到我股室后,经我和杨圆圆进行初审,然后我们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上的“初审意见栏”上加具意见和签名。然后到陈某22、麦某2分别签名加意见,李某42副局长审阅。大概是2011年,我在核实林某某、李志坚、李某39提交的资料中发现他们的资料不全,我将这个情况向陈某22股长反映。陈某22说先放一放。一天李某42局长召开会议,让我股室参加,他会议上说有些镇街企业送的资料不全,可以由企业所在的镇政府以及镇经济发展办进行资格确认。提交给我局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社保材料只要有镇政府和镇经济发展办公章以及公示材料,就让他们通过审核。当时我就按照李某42局长指示,要求李志坚、林某某、李某39找黄坡镇政府以及经济发展办在其报送的社保资料上盖章确认。所以尽管他们资料不齐全,按照李某42的指使,我们还是让林某某、李志坚、李某39提供的社保资料通过了审批。大概2011年年底,一天晚上11点,陈某22到办公室对我们说,大家辛苦了,林某某、李志坚、李某39约大家吃饭,但是大家加班没有去,所以他们给一点加班费给大家,每人2000元。

(8)证人李某4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

我在处理黄坡企业职工申请社保补缴业务过程中,曾收受李志坚经手送给我的好处费一次2万元、一次4万元、一次20万元,三次共26万元好处费。都是经李志坚手送给我的。大概在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志坚来我家,来之前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要送点月饼,但当时他还在月饼盒里放了2万元现金,一共是二捆,都是面值100元人民币的。他到之后就走了。我回到家后发现月饼盒内放了2万元现金,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李志坚,让李志坚第二天过来我办公室,我想让李志坚过来我办公室然后我退回这2万元给他,但李志坚来到我办公室后,坚决不肯拿回去,就跑出我办公室了,我就收下这2万元。第二次是在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也是李志坚亲自来到我办公室,我见到他手里提个塑料袋一进入我办公室,李志坚就将袋子放在我办公室的沙发椅子上,李志坚对我说,李局,这个袋子的钱是点小心意,让我尽量帮帮忙办黄坡补缴社保的事。我当时还站起来让李志坚赶快把钱拿回去,但李志坚放下钱后,就跑出我办公室了。我怎么叫他,他也不肯回来拿回钱。后来我打开李志坚的袋子看,里面有4万元,刚好4捆,都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期间,我也有打过电话让李志坚将这4万元拿回去,但李志坚都没有来拿,后来我也就收下了。第三次好处费是20万元。这20万元是在2012年中旬的时候,那个时间段,整个湛江地区都放开了审批社保的环节,所以包括李志坚等人提交的所有黄坡镇内的企业职工社保补缴申请也都全部通过我们社保局的审批。之后的一天,李志坚又来到我办公室,这次还是提着袋子装着钱,这次他装的金额特别大,他来到我办公室后,他放袋子在我办公室沙发上并对我说补缴社保的事就都全部办好了,这20万元是他感谢我帮忙审批通过黄坡补缴社保的,我一听李志坚拿这么大笔的钱给我,心里有些推脱,我对李志坚说我不要20万元。后来李志坚就对我说,要不先将这笔钱借给李志坚亲戚吴玉梅(旧社保局楼下斜对面开海味店老板),拿点利息也不错,我当时不表态。我就对李志坚说,你自己怎么看怎么处理都行。后来就由李志坚将这笔钱借给了吴玉梅,我没有跟着去。后来李志坚将20万元借给了吴玉梅,还写了借据,约定一份利息,债权人是李志坚的名字。借据一开始是由李志坚保管,过了大概有几个月的时间后,当时好像是2013年初的时候,李志坚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该20万元已经借给了吴玉梅了,并将借据拿出来交给我,说如果我想用钱的话,就去吴玉梅那里拿点利息。然后李志坚就放下那张20万元的借据在我办公台上,他就离开了。我就收下了他给的那张20万元的借据。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我有去过吴玉梅店铺那里两三次,直接问了吴玉梅拿过3000元利息。到了2016年,湛江市社保局原副局长骆堪成因为经济问题被调查,当时我就隐隐约约有点害怕出事,我就去找吴玉梅,跟他说,你亲戚李志坚借给你的20万元你要尽快还给他,这些钱是不关我的事的。你要尽快还给李志坚,免得惹麻烦。吴玉梅同意尽快还钱给李志坚。我担心这20万元会算到我头上,为了不被上面调查,我就快点让吴玉梅退回这20万元给李志坚。李志坚给了我20万元借据,我催促吴玉梅快点还钱给李志坚,在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就开车到黄坡中山找李志坚,我让李志坚出来路口等我,见到李志坚后,我就将此前他给我的20万元借据还给李志坚,我对李志坚说这20万元你自己快拿去用,后来李志坚就收下借据,我就离开了。后来我听说吴玉梅将这20万元还给李志坚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将上述收取李志坚的2万元和4万元还给李志坚或者林某某。

(9)证人林某12、李某43、陈某24、刘某2、冼路养、叶某1、谢某、李某44、陈某25、潘某、叶某2、陈某26、林某13、陈某27、麦某3、陈某19的证言:证实李智春、李某39、李志坚、林某某等人帮上述证人虚构社保资料办理社保补缴及收取费用的过程。

3.物证、书证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证实林某某在2018.6.21-22日分别汇款150000元、10000元到吴川市纪律检查的账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林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根据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侍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侍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李志坚、李某39等人招揽不符合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社会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为其代为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手续,帮助申请人于退休后领取国家养老保险金,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案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首先,根据2001年1月21日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诈骗数额应当定义为犯罪所得数额,即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而非被害人的损失数额。

其次,在本案中,经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查,初步确认以吴川市黄坡红旗烟花炮竹厂为参保单位的人员中,有二人与该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分别为莫真瑞和郑华森。但莫真瑞已死亡,且经本院核查,2018年8月30日,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涉案人员名单中并无“莫真瑞”该职工。故根据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领取的社保费不予认定为诈骗所得。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帮助不符合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社会人员郑华森,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为其代为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手续,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即林某某是以被保险人能够占有国家养老保险金的目的出发进行了诈骗行为,其诈骗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且郑华森巳经实际占有了国家养老保险金,造成了国家养老保险金的较大损失。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达到犯罪既遂的各被保险人所领取的全部社保金额超过其已缴养老保险金数额。经查,根据吴川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实出具的材料可知,领超款项共计22771.69元,故本院予以更正。

三、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构成行贿罪的问题。被告人林某某为了使其提交的虚假社保资料顺利通过审批,先后行贿了麦某1100000元、李某4140000元、李某4013000元、冼实新50**元、梁某15000元、麦某260000元、陈某2232000元、李某42260000元。经查:

(1)麦某110万元(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行贿麦某110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承认其与李志坚一起行贿麦某1的,且受贿人麦某1亦称是李志坚和林某某一起对其进行行贿的,再结合附案的其他书证物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志坚行贿麦某110万元。

(2)李某414万元(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行贿李某4140000元。虽然同案人李志坚不予承认其行贿李某4140000元,但麦某1称其收到李志坚和林某某送的120000元后,当天中午就从该120000元中分给了李某4140000元。李某41也承认该事实。且被告人林某某亦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与李志坚行贿给麦某1后,麦某1分给李某414万元。综上,认定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行贿李某4140000元。

(3)李某401.3元(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行贿了李某4013000元。证人李某40称其收过李志坚一个装有辛苦费的信封,但事后才知道里面装着13000元,后退还了9000元给李志坚;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其与李志坚商议行贿给李某40。故合议庭予以认定该次行贿。

(4)冼实新50**元、梁某15000元(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志坚行贿冼实新50**元、梁某1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其曾与同案人李志坚商议送给其二人各5000元人民币,但同案人李志坚对该事实予以否认,而证人冼实新、梁某1陈述是麦某1给其二人的,故附案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志坚行贿冼实新50**元、梁某15000元,故对公诉机关该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5)麦某26万元、陈某223.2元。(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行贿麦某260000元、陈某2232000元。同案人李志坚供述其与被告人林某某行贿麦某260000元、陈某2232000元;且麦某2承认曾两次收受李志坚、林某某送给其好处费共60000元,陈某22承认曾两次收受李志坚、林某某送给其好处费共32000元。再有,虽然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时予以翻供,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亦承认其曾与李志坚行贿麦某260000元、陈某2232000元。即林某某的供述与同案人李志坚的供述、证人麦某2、陈某22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行贿麦某260000元和陈某2232000元的意见。

(6)李某42260000元。公诉机关共追加起诉被告人林某某分三次共行贿李某42260000元,分别是第一次20000元、第二次40000元、第三次200000元债权。对于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行贿李某4220000元及40000元。同案人李志坚供述其等人行贿李某4220000元及40000元的,受贿人李某42也予以认可,且被告人林某某亦对该供述无异议,故予以确认该两次行贿事实及金额。对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送给李某42一张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据。经查,首先,根据同案人李志坚的供述和李某42的供述可知,李志坚拿200000元到李某42办公室送给李某42时,李某42表示不肯收。其次,虽然李志坚提议暂将这笔钱借给社保局隔离做海产品生意的亲戚吴玉梅,由李某42拿利息。李某42表示同意,但借据上的出借人写的是“李志坚”,并不是“李某42”,且也是李志坚直接与吴玉梅进行借款交收。再有,社保案发后,李某42将借据退还给李志坚,并催促吴玉梅尽快将钱还给李志坚,后吴玉梅将钱还给李志坚。综上,一方面,李某42并无直接收受该20万元,对该200000元亦无具有实际控制权;另一方面,李某42在案发后也主动将涉案的借据交还给李志坚。故林某某等人并未行贿既遂,但其等人行为构成行贿未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社会保险,款项共计22771.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在骗取国家社会保险金过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505000元,其中305000元既遂,200000元未遂),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行为均应依法惩处,进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诈骗的数额有误,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的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决定免予其犯诈骗罪的刑事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行贿国家工作人员200000元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行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能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清。)

审 判 长  郭 雕

审 判 员  钟小燕

审 判 员  陈华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庞东明

书 记 员  陈中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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