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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高法: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3-31   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6-1-179-001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对采用灌、泼硫酸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1、刘某1的侄子刘某2均系湖南省永兴县油麻乡高城村老高城组村民。2015年5月,刘某某与刘某1因琐事在刘某2家发生打斗,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要求刘某2赔偿医疗费,经村干部及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起意用硫酸泼洒刘某2的孩子。刘某某从他人处骗得硫酸后,将硫酸倒入平时用来喝茶的塑料水壶中,准备作案。8月17日11时许,刘某某见刘某2的儿子刘甲(时年8岁)、女儿刘乙(殁年5岁)与其孙子在一起玩耍,便赶回家中拿出装有硫酸的塑料水壶,将刘甲、刘乙骗至村后山树林中偏僻处,强行给刘甲灌食硫酸,刘甲反抗,刘某某将刘甲按倒在地,将硫酸泼洒在刘甲的脸上、身上。刘甲挣脱后跑回村中求救。刘某某又强行将硫酸灌入刘乙口中,并朝刘乙的脸上、身上泼洒。作案后,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刘甲、刘乙相继被送往医院抢救,刘甲经抢救脱险,刘乙经抢救无效于8月19日死亡。经鉴定,刘乙系被他人用强腐蚀性物质作用于体表和上消化道,致极重度烧伤,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刘甲头面部、胸部、双眼球被硫酸烧伤,现双眼无光感,容貌重度毁损,评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5)郴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以(2016)湘刑核90379079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刘某某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一起采用灌食、泼洒硫酸方式实施的恶性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从起因看,本案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伤害犯罪有所不同,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但是,本案从犯罪性质到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都需要体现从严惩处:其一,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刘某某利用被害人刘甲、刘乙对长辈的信任,将二被害人骗至村外,当着其自己孙子(时年5岁)的面,强行向刘甲灌食硫酸,遭到反抗后又朝刘甲身上泼洒,致刘甲面目全非。刘某某孙子吓得大哭后,刘某某仍不罢手,又朝刘乙强行灌食和泼洒硫酸,致刘乙体表和上消化道极重度烧伤死亡;致刘甲消化道烧伤,双眼睑外翻、双眼球烧毁,鼻部大部分缺失变平畸形,口唇严重外翻,张口度仅能容2指,颏颈前部瘢痕严重连痂挛缩,左耳廓完全缺失,构成一级重伤、一级伤残。其二,被害方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2既未唆使其叔叔刘某1殴打刘某某,也未参与刘某1和刘某某的打斗,对刘某某的损伤无法定赔偿义务。虽然刘某2未主动阻止刘某1与刘某某的打斗,但事发后已因此向刘某某道歉,并被刘某某的亲戚殴打,在情理上也不亏欠刘某某。在此情况下,刘某某仍起意报复刘某2,明知硫酸具有强腐蚀性,能严重毁容或致人死亡,预谋向刘某2的两个年幼的孩子灌食、泼洒硫酸,可谓犯罪动机十分卑劣。其三,刘某某虽投案自首,但认罪态度一般,无明显悔罪表现。刘某某作案后向亲属表示感觉出了气,为家族争了光,归案后也仅承认向二被害人泼洒硫酸,二被害人的损伤是其所致,始终否认向二人强行灌食硫酸的犯罪情节,供述避重就轻,开庭时明确表示无法赔偿。经法院工作,刘某某的亲属仍拒绝代为赔偿,被害方对刘某某也不予谅解。此外,本案发生后,因案件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在当地引起极为恶劣的影响。综合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和特别严重残疾的案件,刘某某属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核准了刘某某死刑。

裁判要旨

1.对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要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等因素,全面分析影响量刑的轻重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罪责,并考虑涉案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对待,以确保死刑的慎重适用。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有所区别,将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与手段、情节一般的有所区别,将预谋犯罪与激情犯罪有所区别,等等。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时应当更加严格把握,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就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要根据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严重残疾”的程度等情况,慎重决定。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致特别严重残疾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被核准死刑,但对故意伤害犯罪适用死刑整体上应十分慎重。泼硫酸通常被认为属于特别残忍的犯罪手段,但如果本案的后果没有这么极其严重,而只是致1人重伤,残疾等级也不是很高,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外,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伤害案件,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伤害案件,被告人犯罪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伤害案件,一般不适用死刑。即使犯罪后果严重,只要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也应本着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目的,尽量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等矛盾化解工作,以确保死刑的慎重适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
  原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6年3月15日)
  高院复核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核90379079号刑事裁定(2016年9月26日)

(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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