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2024)利用网络隔空猥亵的司法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5-12   阅读:

入库编号2024-02-1-184-001

张某某强制猥亵案-利用网络隔空猥亵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持有被害人周某某(系化名,女,时年16岁)隐私部位视频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与其网络裸聊,并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让被害人自慰供其观看。次日,张某某再次要求被害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方式自慰供其观看未果,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以(2021)京0115刑初16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满足自己的性刺激,以威胁方式,强迫被害人自慰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与被害人并无实际肢体接触,但采用胁迫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信息网络空间,都应当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定罪处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刑初1665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31日)

(刑一庭)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