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行政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我省行政立法质量,经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省公开选聘部分省行政立法咨询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行政立法咨询员职责
受省司法厅委托,省行政立法咨询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立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论证意见;
(二)协助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四)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五)对国家有关机构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六)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省行政立法咨询员履行职责,由省司法厅按照规定支付咨询费。
二、省行政立法咨询员的选聘范围
(一)有关国家机关;
(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四)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五)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
三、省行政立法咨询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受过纪律政务处分;
(二)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担任或者曾经担任过副县处级以上职务或者相当级别的人员或者省级社会组织负责人);
(三)从事法学、经济、文化、社会、资源环境、城乡规划建设、汉语言文字等领域工作满十年以上;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不超过65周岁。
四、推荐和时间要求
请自愿申报人员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经所在单位或者推荐单位盖章后,于12月10日前,邮寄或者传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寄地址:合肥市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传真电话:0551-65982160)。
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