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04.27 【实施日期】 2014.04.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污染防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计划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编制的《安徽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下达,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2〕22号)和《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皖政办〔2013〕16号)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作措施,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减排作用。要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各地减排项目计划实施和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的现场监察、动态跟踪和督查督办,继续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制度,并将调度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实行预警,必要时采取环评区域限批等措施。对项目进展缓慢或无法实施的,要督促地方及时进行调整,补缺补差,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督促各地认真实施减排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扎实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省公安厅要加强机动车入户管理,依法报废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配合省环保厅做好机动车环保标志与区域限行管理工作。省农委要积极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现有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提标改造。省能源局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调整优化发电计划指标,统筹协调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机组调修。
附件:安徽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