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皖国土资函[2014]1161号
【发布日期】 2014.08.08 【实施日期】 2014.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市县级地方财政开展低风险勘查有关事宜的函
(皖国土资函〔2014〕116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市县级地方财政开展低风险勘查有关事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4〕6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因地方经济发展急需开发,但又未查明的除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矿种,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市、县级财政可以出资勘查,但不得与社会资金合作开展勘查工作。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说明出资勘查的理由、提交勘查成果后矿业权的处置方式等,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申请办理探矿权。普查工作完成,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后,可纳入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除符合国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2014年8月8日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市县级地方财政开展低风险勘查有关事宜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