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4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25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372号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14.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食品卫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37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4〕33号)精神,深化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综合治理,进一步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省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获证企业和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各市组织对辖区上述生产加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查明原因,监督整改,必要时应当开展抽样检验。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以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147号)要求,监督检查生产者资质、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等食品生产环节。重点检查生产线、灌装线是否使用塑料管道,原料油、成品油存放是否使用塑料容器,出厂产品包装是否使用塑料瓶(桶)及塑料盖(垫)。

三、问题处置

(一)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生产线、灌装线使用塑料管道的,要求生产者必须提供所使用塑料管道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增塑剂)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使用,并督促生产者使用替代材料,实现全过程无塑化生产。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成品包装使用塑料瓶(桶)、塑料盖(垫)等塑料制品的,要求生产者必须提供所使用塑料制品不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使用。

(三)检查过程中对生产单位所使用原辅料、接触材料、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有疑议的,可以组织抽样检验;对生产线、灌装线使用塑料管道的,应当对成品组织抽样检验,样品应当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半成品、成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量超标的,应当监督生产单位采取措施,确保终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符合规定;对已销售产品中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量超标的,必须予以召回,消除隐患。

(四)各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人为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四、信息报送

各市级局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并填写《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周 霖 电话:0551-62999324)。

附件: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7日

附件 食用动、植物油及其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动人员数
检查企业数
检查小作坊数
发现问题家数
责令整改家数
整改完成家数
抽样家数
抽样组数
合格组数
立案家数
备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