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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12-24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卫中医药秘[2014]284号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期】 2014.08.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中医管理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中医药秘〔2014〕284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薛定胜,电子信箱:ahszyyj@163.com。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27日

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3年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使继承人能够掌握、继承我省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
二、工作周期
工作周期为3年。全省统一进岗时间学习为2014年9月1日。
三、教学方式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或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全年不少于7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独立从事临床(含门诊和病房)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全年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其中门诊不少于8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教学任务

(一)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和独立临床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每年撰写不少于24篇的跟师笔记、6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10份能反映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总结。

(二)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每年撰写典籍学习心得3篇。

(三)继承人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四)结业考核时提交1篇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具有创新观点、一定学术价值和临床意义的结业论文,1万字以上并附有800字的摘要。

五、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继承工作的管理。

2.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老师所在单位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附件1),制定实施细则和教学计划。加强对继承人跟师笔记、学习心得、读书笔记、医案等相关继承文书格式和质量的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相关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注意对原始材料的保存,完善档案管理。继承人所在单位负责继承人独立临床工作的管理。

3.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或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并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针对其中的问题予以指导,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和水平。

(二)考核方式。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带教单位及继承人所在单位负责进行。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主要考核继承人跟师学习情况,继承人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独立临床工作。
2.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局、省直管县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单位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告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终止学习,每年10月底将《年度考核表》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3.结业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考核、结业论文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延期出师或不予出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1.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学习情况处理:
(1)继承人继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6个月以下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短缺的教学和实践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6个月(含)以上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
2.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2年半以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中医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并不足2年半者,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延长学习时间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3、无正当理由中止师承带教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并与有关中医药项目评选、评比及评审挂勾。
六、其他事项

(一)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二)具有学士学位的继承人,经过安徽中医药大学学位课程考核合格,通过全国英语统一考试,且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可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具体实施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商安徽中医药大学另行组织。

(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
(四)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可获得Ⅰ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 25分。指导老师和结业出师的继承人在评选国家及省级中医药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省财政安排专款作为开展首批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补助,按照带教外单位继承人的指导老师每人3万元标准,2014-2016年分批补助到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其中60%用于继承工作教学津贴,30%用于外单位继承人学习费用和生活补贴,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等,指导老师带教本单位继承人的参照执行。外单位继承人往返跟师学习发生的差旅费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报销。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各单位要每年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

1.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

2.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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