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审函[2014]1375号
【发布日期】 2014.09.03 【实施日期】 2014.09.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中取消企业验资报告的通知
(建审函〔2014〕137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申报材料中,取消对企业提交验资报告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在核定企业注册资本时,以今年新版《营业执照》明确的“注册资本”为准。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事项,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批中有关注册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的规定,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验资报告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由负责审批的部门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三、对各类涉及注册资本的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书、变更信息证明等材料,统一按今年新版《营业执照》明确的“注册资本”进行变更。
对本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