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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6-27   阅读: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2015]10号
【发布日期】 2015.03.06 【实施日期】 2015.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政办〔2015〕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目标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目标要求。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规定,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级、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掌握存量资金规模和构成情况,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在省、市、县三级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空间,确保取得实效。

  用好用活、提质增效。围绕用好用活财政资金,加大预算统筹力度,消化存量,优化增量,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加大盘活当前已有存量资金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存量资金管理制度化、常态化。

  多管齐下、管控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强化存量资金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构建管控结合、齐抓共管的问责机制。

  二、落实盘活存量资金政策措施

  (一)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1.加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以后年度预算编制。2013年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清理。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在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用于其他同类项目。每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3.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未分配到部门的,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强化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项目资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预算,其中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建立预算编制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收回资金的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二)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

  1.严格控制核算范围。要严格控制权责发生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核算的,一律按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殊事项,要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清理规范核算事项。要全面清理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三)严格财政专户管理。

  1.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要早谋划、早安排,分期分批提前开展专项支出财政专户撤销工作。

  2.严格规范专户开立程序。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

  3.强化专户资金使用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收回;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四)加强预算周转金等资金管理。

  1.加强预算周转金管理。各级可以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对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各级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强化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要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

  3.规范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五)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1.启动三年滚动预算编制。从2015年起,在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各部门对目标明确的项目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

  2.健全项目预算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库管理,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及时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加强收入缴库管理。

  1.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管理。要优化收入收缴流程,推进收入电子缴库,实现应上交国库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暂未实现直接缴库的,要将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2.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三、健全存量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健全以减少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转移支付分配和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支出进度偏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市县和部门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并适当压减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额度。

  (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并发挥效益;人行各级支行要加强对市场流动性的监控,防止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形成流动性波动;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盘活存量资金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监控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其他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支持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内容,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责任分工,采取切实举措,健全考核体系,保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取得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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