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5.11.03
【实施日期】 201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电力工业管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执行环保电价的函
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投宣城电厂#2机组申请执行环保电价的请示》(国投宣电〔2015〕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宣城电厂2号机组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按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网且运行正常。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皖价商〔2014〕68号)规定,同意你公司2号机组自2015年9月9日起执行脱硫、脱硝及除尘电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二、你公司要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对于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省物价局将进行没收环保电价或罚款处理。
省物价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