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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女职工生育补偿费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3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合劳险[1998]14号
【发布日期】 1998.01.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女职工生育补偿费的通知
(合劳险[1998]14号)

各县、区、局、工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去年七月一日组织实施。至九七年底,国有大中型企业已有75家参加了保险,参保职工近10万人,进展顺利。

  为了不断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市政府48号令第七条及合劳险[1997)123号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精神,经研究,对生育补偿标准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补偿标准分两项支付,即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发。

  生育医疗费按病种分类,实行定额包干使用,顺产定额标准为1200元;难产定额标准为:助娩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

  二、因生育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三种疾病,由职工所在单位持原始病历、医药费发票及有关证件,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生育科审核,医药费在40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出部分报销90%。

  三、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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