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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6-01-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合医改字[2001]1号 【发布日期】 2001.05.08
【实施日期】 2001.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职工管理与奖惩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合医改字[2001]1号,2001年5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劳社字[200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第三条 异地转院(诊)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治医生填写申请表(见附表),经科室、医院、患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
  第四条 转诊医院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转院(诊)率要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五条 异地转院(诊)原则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院(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转院(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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