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行费[2001]119号
【发布日期】 2001.05.23 【实施日期】 2001.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2001年普通高校
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行费[2001]119号 2001年5月23日)
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市体检站2001年4月14日《关于高考体检收费有关情况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卫生厅、监察厅皖招委字(2000)1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起,我省所有高考学生均进行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验。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皖价行费(1996)036号、(1999)52号等文件精神,同意高考体检学生体检费标准25元/人。体检项目应严格按2001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规定项目执行,不得漏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省里有新的规定,按省规定执行。